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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规范劳动争议案件审理进一步加强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发布日期:2010-10-14    作者:孙新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规范劳动争议案件审理 进一步加强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网站 www.court.gov.cn
2010-09-15 08:55:00
来源: 人民法院报






  9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了于14日开始施行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有关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说,自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分别于2008年1月1日和5月1日施行以来,劳动者运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越来越强,人民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也随之增多,2008年,全国法院新收一审劳动争议案件29.55万件,较2007年增长95.30%,2009年新收31.86万件,同比增长7.82%,今年1月至8月,已收案20.74万件。在劳动争议案件大幅上升的同时,人民法院也面临着适用法律和统一执法难度加大的困境,社会敏感度较高、法律依据不明确的新类型劳动争议案件日渐增多,亟须通过及时制定司法解释加以规范和指引。
  据介绍,新出台的司法解释合理界定了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规定对于因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劳动者不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劳动争议的,加付赔偿金案件等,人民法院都应当受理。
  该司法解释还明确规定了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主体,规定劳动者与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应当将用人单位和其出资人列为当事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的,还应当将出借营业执照的一方列为当事人。
  劳动者与挂靠在其他单位名下的用人单位或个人发生争议的,应当将用人单位或个人、被挂靠的单位列为当事人。
  该司法解释合理分配了加班事实的举证责任,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为了防止大量劳动争议案件未经仲裁便径行进入审判程序,该司法解释规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反悔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受理决定或仲裁裁决,当事人直接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记者:罗书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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