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登记结婚未同居生活可以离婚(原创)
(景德镇律师 沈英华)
2009年3月31日,景德镇市民陈女未经认真考虑,草率与某男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领取了结婚证。之后,陈女发现与某男之间性格差异巨大,没有共同语言,无法互相沟通,一直没有举行婚礼,没有同居生活,没有建立夫妻感情。陈女即向某男提出协议离婚,但某男以各种借口推脱,一直不愿同陈女前去办理离婚登记。
万般无奈之下,陈女委托江西景德律师事务所沈英华律师为代理人,向某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离婚。
开庭前,法院召集双方调解。
沈律师发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之规定,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为了双方尽快脱离苦海,建议庭前调解离婚。
某男也还通情达理,在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后,爽快同意了离婚。鉴于双方没有生育子女,没有共有资产分割,法院在当天即制作签发了《民事调解书》,依法解除了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