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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知识经济时代政府创新的经济法实现机制(下)
发布日期:2010-10-13    文章来源:互联网

2、转型期我国政府治理的经济法实现机制
  转型期,我国在致力于政府治理变革的过程中采取了一系列的政府创新措施。这些政府创新措施既涉及政治改革(如民主选举、政治参与、政务公开、干部选拔、权力监督、立法改革、司法改革、决策改革等方面),又涉及行政改革(如机构编制、行政责任、行政成本、行政审批、行政管制、行政程序、绩效管理、行政激励、公务员制度等方面),还涉及公共服务(如公益事业、社区服务、社会保障、公共安全、公共教育、公共卫生、环境保护、扶贫济弱等方面)。相应地,政治改革、行政改革和公共服务都离不开相关的法律机制来确保治理改革措施能够得以落实,这些法律机制涉及宪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环保法以及社会法等诸多法律部门。可以说,我国在转型期实施的政府治理改革需要一个完整而成熟的法律体系来为之提供制度保障。在本文中,笔者将主要探讨转型期我国政府治理的经济法实现机制。作为国家干预经济的基本法律形式,经济法在政府治理改革中既涉及政治改革、行政改革和公共服务等政府创新措施中各个方面的内容,又涉及宏观调控、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政府职能定位中各个方面的内容。因此,经济法在实现政府治理目标的法律机制中占有重要的位置。就现阶段来看,我国政府治理的经济法实现机制已具有一定的制度基础,其运行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同时也存在着一些需要完善的问题,以下笔者分别从其成效和不足之处加以分析。
  首先,就政府治理的经济法实现机制在运行中取得的成绩来看,主要体现在经济立法、经济执法和经济管理主体的完善等方面。其中,在经济立法上,制定和修订了一批有助于推进政府治理改革的经济法律法规,如修订了便于人民银行实施货币政策职能的《中国人民银行法》,制定了便于加强银行业监管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制定了有利于维护劳动者社会保障利益的《失业保险条例》和《工伤保险条例》,修订了有利于提高农村教育水平、减轻农民教育开支负担的《义务教育法》,等等。在经济执法上,政府经济管理部门加强了宏观经济管理,放松了基础设施领域的管制,重建和加强了社会性管制,加强了对政府干预经济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等等。在经济管理主体的完善上,为强调监管职能、强调宏观调控、强调更好地适应市场经济,政府对经济管理主体进行了一系列改革,设立、改组、组建或不再保留某些经济管理机关,从而在机构改革上推进了政府治理。
  其次,就政府治理的经济法实现机制在运行中的不足来看,主要体现在经济立法、经济执法、经济司法、经济管理主体等方面。其中,在经济立法上,仍有相当一部分对于合理行使政府职能具有重要意义的法律没有制定或修改,如《反垄断法》缺位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需要相应修改,《循环经济法》缺位,《社会保险法》和《社会救助法》缺位,等等。在经济执法上,经济执法者不履行法定的作为义务、超越职务权限进行执法、在自由裁量权限范围内不正当地行使执法权、实施执法行为没有正确地适用法律依据、违反程序规定执法、不法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等情形时有发生。在经济司法上,存在着外力干预司法权的独立行使、司法机关不严格司法、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决执行不力、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合法权益、不当行使自由裁量权等问题;在经济管理主体上,仍然存在机构臃肿、层级僵化、重要管理主体缺位等问题。
  对于转型期政府治理的经济法实现机制的现状,笔者认为,应继续保持其运行中的积极方面,同时按照政府创新的要求改进其不足之处,特别是应利用好知识经济所提供的有利条件,从理念提升和制度运行两方面加以完善。
  
  三、知识化际遇下我国政府创新的经济法实现机制  

1、知识化际遇下我国政府创新的目标定位
  目前,我国尚未进入知识化社会,我国社会的发展目标仍然指向现代化的工业社会。但是,这并不妨碍知识经济的因素影响我国的现代化进程。更进一步说,知识经济的因素恰恰能帮助政府提高治理能力、完善政府职能、优化政府角色。因此,当我们在讨论中国的政府创新这一议题时,理当关注政府创新的知识化际遇以及知识经济因素对于确立政府创新的目标定位的影响。
  具体而言,在信息化和全球化的时代,一国的政府创新无法回避知识化际遇的影响。在知识化际遇中,信息技术促进了政府治理模式的转变。至于政府治理模式转变的理想层次,学界一般认为是实现“善治”。所谓善治,就是指使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社会管理过程和管理活动。而善治的本质特征,就在于它是政府与公民对公共生活的合作管理。在现实中,由于政府在与公民进行公共生活方面的合作管理时,仍以政府为主导,其对实现善治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因此,要想达到善治,必先实现“善政”。善政所具有的九个要素,即民主、法治、责任、服务、质量、效益、专业、透明和廉洁,正是政府创新的九个目标。在此,我们应进一步了解的是信息技术在促进政府治理模式创新时,是如何达致善政的目标,也就是政府角色的理想形式的。
  事实上,信息技术促成政府创新、实现其理想的角色或目标定位表现为以下的现实联系:在信息化时代,政府行政不再是自上而下的治民活动,政府职能由管制型向服务型转化,由此形成“服务政府”;由于网络上并无中心,因此每个主体都能够平等地共享公共政治资源或接受政府委托的事务,由此形成治理主体的多元化和“民主政府”;政府的决策必须事先在网络上公布,让公众参与讨论,并监督政府行动,这就减少了政府腐败的机会,降低了治理失效的可能性,由此形成“透明政府”、“质量政府”和“廉洁政府”;网络使政府减少中间管理层,便于同基层进行沟通,使政府的组织结构更具弹性和适应性,由此形成“效益政府”;政府利用网络提供服务,需要掌握网络信息技术和服务专业技能,由此形成“专业政府”;网络成为监督政府依法履行职责、制约政府权力的有效工具,由此形成“法治政府”和“责任政府”。上述政府创新的目标定位是一般意义上政府治理所能够实现的角色。具体到我国,政府创新的目标定位可通过政府职能的实现来达到,即政府创新应通过实现宏观调控、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目标来实现,而上述政府职能四个方面的落实应当得益于经济法实现机制的保障。
  
  2、知识化际遇下我国政府创新的经济法实现机制
  知识化际遇下,兼具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的知识既能成为影响政府创新目标定位的重要因素,也能成为指导经济法机制运行,促进政府创新目标实现的重要因素。笔者认为,知识的价值理性维度有利于确立政府创新的经济法实现机制的基本理念,而知识的工具理性维度有利于确立政府创新的经济法实现机制的制度运行,基本理念与制度运行的结合才能形成对实现政府创新切实有效的经济法机制。接下来,笔者即拟从基本理念和制度运行这两个方面来论证知识化际遇下我国政府创新的经济法实现机制。
  首先,就有利于政府创新的经济法实现机制的基本理念而言,该理念应当包含这样三个层面的内容:(1)以人为本的理念。以人为本,就是要把人民的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点,不断满足人们的多方面需求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经济法作为政府管理经济的基本法律形式,也应当在其立法、行政、司法等各个方面贯穿以人为本的理念,并通过坚持该理念来促使政府创新目标的实现。(2)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可持续发展应当包括生态持续、经济持续与社会持续三个方面的内容。其中,生态持续要求改变单纯追求经济增长、忽视生态环境保护的传统发展模式;经济持续要求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使经济发展既能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需要构成危害;社会持续要求以提高人类生活质量为目的,积极促进社会向文明、健康的方向发展。(3)有限政府和服务政府的理念。有限政府理念要求政府将公共管理权力有限化,限制在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范围内。服务政府理念强调为公众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是政府的首要职责,同时主张将部分公共服务引向市场以提高服务效率和服务质量,主张以公众的满意度作为评判公共服务质量的标准。将有限政府和服务政府理念作为经济法运行的基本理念有助于发挥经济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功能、促使政府创新目标的实现。
  其次,就有利于政府创新的经济法实现机制的制度运行而言,该制度运行应当包含这样四个层面的内容:(1)经济立法上的完善。目前,经济立法上需要制定和修改的经济法律法规可根据政府职能实现的四个方面来加以完善,如宏观调控领域需要制定《国有资产法》、《循环经济法》、《外汇法》、《融资租赁法》、《能源法》、《财政基本法》、《企业所得税法》,修改《价格法》;市场监管领域需要制定《反垄断法》、《期货交易法》,修改《反不正当竞争法》;社会管理领域需要制定《社会保险法》、《社会救助法》、《慈善事业促进法》,制定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商会和行业协会方面的法律法规;公共服务领域需要完善义务教育和职业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规、完善卫生保健方面的法律法规。此外,为确保经济立法的民主化和科学化,还应实施经济立法听证制度。(2)经济执法上的完善。前述经济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实际上属于政府治理问题,对此,应处理好经济行政权力的授权与控权关系才能有效地维护经济执法的合法性。具体可采取的措施有:在经济执法之前对经济行政权力的界限与范围进行确定、对经济执法过程进行程序性控制、对违法具体行政行为进行补救性控制、对不当自由裁量进行合理性控制等。(3)经济司法上的完善。前述经济司法中存在的问题实际上也属于政府治理问题,对此,解决问题的办法有:使经济司法权注重行使过程中的程序、维护经济司法权行使过程中的独立性、保持经济司法的中立性、确保经济司法的终局性、确认和落实司法责任等。此外,为了加强和规范政府的宏观调控,还应当建立宏观调控的可诉性机制;为了切实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还可建立经济公益诉讼制度。(4)经济管理主体上的完善。前述经济管理主体上的问题也属典型的政府治理问题,对此,解决问题的办法有应用新的电子和通讯技术改革经济管理机构、变传统的集权式的治理模式为网络式的治理模式、使政府与公民社会和市场组织相互协力进行治理、增设某些专业化的经济管理机构以满足专业化管理的需要等。
  综上所述,知识经济的际遇为我国的政府创新提供了积极的变革条件,而在我们利用经济法这种法律机制推进政府创新时,也应当客观地了解转型期我国政府治理及其经济法实现机制的现状,有针对性地完善政府创新所需要的经济法机制,从而使其能够充分发挥推进政府创新的作用,进而实现善治这一政府创新的理想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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