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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中原城市群协调发展模式的经济法思考
发布日期:2010-10-13    文章来源:互联网
摘要:城市群的发展有其自身的规律,中原城市群呈自然分散状态,其发展还存在很多非理性的经济问题,有待于用经济法规去整合,特别是应结合自身情况处理好城市格局、产业发展、区域利益以及城乡发展等方面的依法平衡协调问题,以实现中原城市群又好又快发展。只有这样,才能发挥经济法对中原城市群建设的强力助推作用。

关键词:中原城市群 协调发展 经济法规范 平衡协调
  
  从城市群特点看经济法适用情形
  
  所谓城市群是在特定的区域范围内云集相当数量的不同性质、类型和等级规模的城市,以一个或两个特大城市为中心,依托一定的自然环境和交通条件,城市之间的内在联系不断加强,共同构成一个相对完整的城市“集合体”。城市群不是空间上相邻的若干个城市简单的聚集,而是通过物理网络(公路、铁路等)和信息网络紧密联系的一个整体。我国将形成十大城市群,即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山东半岛、辽中南、中原、长江中游、海峡西岸、川渝和关中城市群。
  从内在联系看,城市群具备发达核心组织能力、较完整的城镇结构体系、快速便捷的交通运输体系以及较发达的区域经济。城市和区域经济存在相互作用,城市群是区域经济发展和城镇结构演化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区域经济从发展到成熟,其空间结构演变就表现为由点到轴、由面到网的城市化过程,此即城市群或都市圈形成的过程。因此,城市群是区域经济发展成熟的标志和城市化的高级形式,其立法也必然寻找高级法形式即经济法。从区域经济的发展阶段分析,城市群是区域城市化、工业化、现代化的必由之路,规范其活动和行为的现代法杰出代表——经济法与之正好相互匹配。从其组成观察,城市群集合了核心城市和外围城市,各个城市之间有交通走廊相连,社会经济关系复杂密切,纵横交错,但其一体化程度远高于城市群外的城乡,其法律规范也应当因其更加公私法兼容而呈现经济法的特点。
  聚集与扩散是城市经济区域形成和发展的内在机制,它们之间具有不可分割的内在联系,扩散必须以一定程度的聚集为基础,聚集到一定程度必然产生扩散,而扩散又扩大了对新的经济活动的吸聚力,从而创造了新的聚集条件,新的聚集又为新的扩散创造条件,由此推动经济法律关系的动态发展。聚集过程导致集中型城市化,扩散过程引起扩散型城市化。城市群就是在聚集——扩散——再聚集——再扩散的链式过程中不断得到强化和升级。经济法的特殊魅力恰恰在于产业经济法等相关部门法能很好地为其导航、护航,并不断巩固其发展成果。
  
  中原城市群聚少散多的特点与经济法的作用发挥
  
  中原城市群通常是指以郑州为核心,以洛阳、开封、新乡、焦作、许昌、济源、平顶山、漯河在内共9个省辖(管)市构成的城市群体。其中,特大城市2个,大城市4个,中等城市2个,小城市15个,县城34个,建制镇374个。
  首先,中原城市群城镇布局呈明显的交通聚集束,这就使经济法的社会法作用能够得到更好的发挥。中原城市群相对集中于京广、陇海、焦枝线上,其中京广线上有4个(新乡、郑州、许昌、漯河);除郑州市以外,陇海线上有2个(洛阳、开封);焦枝线上有1个(焦作)。中原城市群的8大城市中有7座都位于中央铁路线上,比例达87. 5 %。其余15 座小城市中位居上述三条中央铁路线上的有8座,占小城市比例的53. 3 %。由此可见中原城市群呈明显的交通聚集束状态。这一情况虽有利于物资的快速调配,但也容易滋长计划经济的惯性思维和做法。因此,要多用市场规制法进行调整,该让市场去做的绝不要有政府包办代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管理只在“市场越位”时进行弱干预,比如反垄断和加强市场监管等。
  其次,中原城市群在空间布局上具有明显的分散性,应充分发挥经济法的政府强干预作用。中原城市群的特大城市间的空间直线距离平均为D = 125.4 km ,这一数字远远高于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和京津唐地区,也高于周边的关中和武汉地区。可见,中原城市群的空间分布具有明显的分散性特点。由此可以看出,这里将需要更多行政手段的运用,具体以适用经济法的宏观调控法为宜。
  
  依法平衡协调中原城市群的城市格局
  
  中原城市群的型构集中反映了河南这一中部省区经济发展的空间特征,然而,这种聚集——分散型的空间布局对区域经济的整体发展来讲是弊大于利的。一般来说,分散的型构是区域开发到高级阶段、城市体系成长到成熟阶段后常见的空间布局。中原地区目前正处于区域开发的初、中级阶段,城市体系还不够成熟,需要城市布局有较强的聚集性。可是,中原城市群区内城市空间联系松散,这就必将导致城市功能难以更好地发挥,从而不利于使中原城市群做到强基固本。
  中原城市群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局面,首要的原因是中原城市群缺乏规模较大的首位城市。首先,郑州虽说是首位城市,但由于城市规模不大,首位度只有1.43 ,不能发挥核心城市的聚集和辐射能力。中原城市群除了郑州核心区外,还有豫北新乡、焦作核心区,豫西洛阳核心区,豫中南平顶山——许昌——漯河三角核心区,豫东开封——商丘核心区。这些核心区在区域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大作用,同时也削弱了郑州作为首位城市对这些地区的辅射作用。这一格局造成了该城市群的特殊样态。其次,郑州距离周边特大城市太近,东临徐州、济南,南临武汉、广州,西临西安,北临北京,东南与南京、上海相临。这些城市的中心强度远远超过郑州。郑州位居这些特大城市的中间低谷地带,从而很难形成全国性或世界性的中心城市。也就是说,中原地区已被周边更高一级的中心所分割。
  正确的做法是,依法平衡协调中原城市群的城市格局。所以,中原城市群的发展应加强以郑州为中心的周围城市间的横向联系,形成一个强大的大中城市核心区,以“群”的力量开展对外交流,以“群”的力量带动全省发展。具体来说,可采取 “一个中心、一个次中心、一条工业走廊、三条轴线”的发展格局。一个中心是指郑州中心,次中心指洛阳,一条工业走廊指郑洛工业走廊,三条轴线指京广、陇海、焦枝三条轴线。当然,这种格局并不仅仅是为了突出物理网络的现实意义,而是要突出各种发展要素在网络之间的高效合理流动,强调经济法平衡协调理念的切实贯彻和责权利效原则的真正坚持。
  
  依法推进中原城市群的区域产业发展
  
  城市群的综合经济实力是建立在雄厚的产业基础之上的。目前,中原城市群在国民经济中的影响还不大,中原城市群的GDP 相当于长江三角洲的1/ 6 和珠江三角洲的1/ 3 。出现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首先在于产业基础不够深厚。虽然中原城市群的煤炭、石化、机械、食品、有色冶金、电气等工业有较好的基础和一定的规模,但并没有形成在全国有突出效应的产业集群,经济结构不尽合理,技术水平相对落后,经济效益差。可以说,产业构成仍是以传统产业为主,高新技术产业比重很小,劳动密集型产业仍占据绝大多数比例。另外,中原城市群的不少城市在主导产业选择上,也突出存在着重复投资、产业雷同的问题。各城市都不同程度地存在“大而全”、“小而全”的布局倾向。有些城市之间只是存在经济规模的差异,在产业结构上并非能够形成互补。由于城市间缺乏合理的垂直分工和水平分工,从而制约了城市之间的经济联系,抑制了城市群整体联动效应的发挥, 导致各城市从原材料到产品市场的争夺战,造成财力、物力和人力的浪费和效率损失。
  要使中原城市群有限的资源发挥最大的效益,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必须在加强宏观调控的基础上,积极探索以构建中原城市群产业生态链为目标的产业发展机制,按照“优势互补、互惠互利、联合发展、共同繁荣”的原则,在产业布局上做到整体布局、区域分工、优势互补、适度竞争。在这一过程中,每个城市在突出和壮大主导产业的基础上,都应在产业链聚集和延伸上下功夫,构筑完整的产业链条,提升产业聚集度。特别是在招商引资上,各个城市应突出产业链招商而不是单个项目的引进,并在产业链配套上多做文章,发挥竞争法(经济法的核心法)和产业经济法(经济法的一个重要部门法)对产业布局和产业促进的重要作用。
  中原地区产业发展的现实情况主要有以下内容:纺织工业要大幅度增加出口配额;机械工业虽具有一定的出口能力,但需要提高国际竞争力;建材工业中,玻璃产品居全国第一,水泥年产量居全国第六,发展势头较好;化学医药产品结构不合理,面临国际市场竞争,应大力发展中成药;电子工业在全国同行业中排名靠前;冶金、能源工业中有色金属工业十分关键,要提高技术水平,其中能源工业中电力工业被冲击不大,煤炭工业受到的影响较大。考虑到中原城市群产业结构调整的治理对策,经济法发挥作用的重点应当是:巩固基础产业,努力开发优势资源,积极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改造传统产业,大力扶持第三产业。重点应放在发展高新技术、高效益产业上,工业布局要向更深层次开发与加工转化。
  
  依法调整中原城市群的区域经济关系
  
  目前,中原城市群协调发展的重要障碍是制度因素所造成的行政区分割,行政区分割导致不同行政区域政策和制度之间的相互冲突与矛盾,形成了各自为政的诸侯经济。由于产业之间的利润率差别较大, 每个地区都不愿放弃高收益产业,因而重复建设屡禁不止,城市间产业的合理分工难以形成。毫无疑问,城市间利益的协调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采取经济法综合调整的方法加以解决。联手共建区域性商品市场和要素市场体系,充分发挥市场在区域利益调节中的主导作用,弱化区域利益调节中的行政干预手段。构建中原城市群产权交易共同市场,通过资产纽带联系, 实现企业之间和城市之间的资产重组和利益整合。逐步打破地方利益主体、经济主体和管理主体“三位一体”的传统格局,进一步完善市场机制,规范地方政府的宏观调控行为。在制订政策时应综合考虑该地区的综合因素,加强政策的整体性, 注意政策的纵向协调和横向协调。进一步强化一体化管理体制的建设, 以市场手段为主,行政手段为辅,成立政府层面的协调机构,如郑东新区管委会等。现阶段政府在中原城市群发展尤其是大型基础设施和重点城市建设中所发挥的主导作用是一个优势,从而促成了政府可以通过相应的政策措施和财政手段有效地调控城市群各城市的发展。政府应重点发展各中心城市,以强化产业整合、提升产业功能为手段推进城城一体化,并以此带动城乡一体化,建立权威、高效的城市群协调机制,全面推进城市群一体化进程。注重民间高科技企业协调机构的建设,开展技术协作、经济协商,制定生产标准,交流信息,畅通市场渠道,避免出现技术垄断和技术的恶性竞争。
  城市群是密切社会沟通与联系的多维的开放经济空间系统。城市群经济中的产业不仅在内部而且在外部都存在广泛的联系,这种联系将更好地利用城市群经济资源,达成协作与分工的合理化,提高产业素质和经济效益。在现代市场经济高度发展和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城市群必须在开放中发展。从这个意义上说,对外开放的程度越大、速度越快,城市群发展的水平和质量就越高。客观地讲,目前中原城市群对外开放的程度是很低的,虽然中原城市群的领导和建设者对外开放的愿望是真诚而又迫切的,也做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努力,但是由于各种原因,效果并不明显。郑州在全国城市竞争力评价中,环境竞争力、制度竞争力等排名仍处于末位,因此,应该深刻检讨以往的政策和实践,明确政府的定位,转换政府职能,完善政策,改进工作,尽快提高对外开放的水平。
  
  依法实现城乡协调互动、统筹发展
  
  实现城乡一体化是工业化、城镇化发展的主要目标,也是城市群发展的应有之意。城乡的协调发展与经济的协调发展是密不可分的。例如,基础设施的建设提供了区域要素流动的便捷通道,在客观上可以缩小城乡之间、各个城市之间的差距。据统计,中原城市群的城市化水平为36%,高出全省城市化平均水平约12个百分点。但就城乡一体化而言,城乡差别一直在扩大,都市区与郊县农村在经济发展水平、基础设施完备程度、居民生活质量等方面的差距在不断的增大。从产业发展上看,郊县的发展跟不上中心城市的发展速度,在调整产业结构的时候,过大的城乡悬殊使得郊县不具备产业的接收条件,这就直接制约了城市竞争力的整体提升。因此,要使中原城市群得到大的发展,必须缩小城乡差距,使城乡经济协调发展。
  具体来说,一是城乡发展要统一规划,统一布局,打破城乡二元化的格局,实施城乡一体化新体制;二是产业发展要统筹考虑,如一些高能耗、高污染、劳动密集型的项目可远离大城市,城市郊区不再以种植粮食为主,而以发展果蔬业、园林业等高效农业为主并兼顾其他;三是基础设施和公益类事业建设要统筹安排,发展电力、交通、教育、环保、卫生、文化等事业,充分考虑到周边县镇和农村的需要;四是要提高公共财政投向“三农”的比例,以“反哺农业”带动整个产业的发展;五是城乡管理体制和制度要统筹协调,建立城乡统一的户籍制度、社保制度、医疗制度、教育制度和就业制度等。总之,通过发展中原城市群将带动广大县域经济的发展,县域经济又必将促进中原城市群的崛起。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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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张祥建,郭岚,徐晋.长江三角洲城市群的空间特征、发展障碍与对策.上海交通大学学报,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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