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和发展的几个问题(下)
发布日期:2010-10-12 文章来源:互联网
四、知识产权保护和发展法律制度的合理完善
知识产权机制有效发挥是促进和保障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作用的重要前提。其中,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本身是否完善是一个非常重要甚至是首要的因素,因为知识产权机制就是通过相应的法律规定及其实施来发挥作用的。为了有效地发挥知识产权机制促进和保障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的作用,必须注意对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加以及时与合理的完善。为适应科技与经济发展的新要求,我国在已经建立起比较完整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情况下,又在酝酿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如修改专利法、著作权法等法律,并制定有关知识产权的新的法律、法规。从知识产权机制本身的特点及其与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的关系出发,我国在完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过程中,不仅应当注意及时的问题,而且还应当注意合理与适度的问题,尤其需要处理好以下两个方面的关系。
第一,鼓励知识的生产与促进知识的传播和利用的关系。知识经济既要求知识的大量生产,又要求知识的快速传播与广泛应用。知识产权的调节机制正是要求这两者之间的协调兼顾。知识产权法通过授予和保护知识生产者的独占权来鼓励知识的生产,这是其基本的功能和宗旨,也是作为知识产权基本机制的激励机制的表现。但是,若这种独占权的授予和保护失度又可能妨碍知识的传播和应用。因此,鼓励知识生产和促进知识传播与应用两者之间存在着一定的矛盾,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完善应当从兼顾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要求出发,实现这两者之间的平衡,使知识产权的各机制之间保持内在的协调,真正发挥出其应有的促进和保障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的作用。尤其在新的科技领域建立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时,对某项知识产权的权利内容及其有效期限的设定等必须合理兼顾这两方面的关系。
第二,遵循国际规范与适当保护本国利益之间的关系。科技和经济的一体化是与其全球化相伴而生的,这要求法律尤其是与科技、经济联系非常密切的知识产权法应当尽可能地向国际通行做法靠拢,以利于知识产品在国际范围内的有效流转。对发展中国家来说,这也是其从发达国家引进高新技术,加速本国经济发展的必要法律环境。但是,国际通行做法不等于某个大国的做法,而应主要依据有关国际公约等国际规范。而且,目前的知识产权国际规范是在发达国家占主导地位的情况下形成的,过多地考虑了发达国家的利益,而较少体现发展中国家的利益,没有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相对落后的科技和经济状况。可以说,现有的知识产权国际规范是旧的国际经济秩序的一部分。 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制度的完善已成为各国民事法律的立法重点。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在扩大,保护水平和执法力度在加大。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将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提高到前所未有的高度,新一轮多哈回合谈判,再一次将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作为重要议题。知识产权保护已经成为世界经济新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国家之间进行科技、经济、贸易和文化交流的前提和基础。
五、知识产权保护和发展的展望
(一)紧紧抓住机遇,应对各种挑战,促进知识产权保护和发展的自主创新。知识产权已成为国家竞争力的核心要素,掌握和控制关键领域、核心技术和重大装备中的知识产权成为各国竞争的焦点;美、日等发达国家制定和实施其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以举国机制,力图巩固和扩大其知识产权优势,振兴本国经济、增强其国际竞争力,知识产权成为产业高生产力、产品高附加值和企业取得竞争优势和市场份额的重要手段和基础。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促进科学技术发展、生产要素流动和产业转移,促进自主创新,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相互补充,总体上对我国经济后来居上,实现跨越式和健康可持续发展十分有利。同时,国家之间科技经济水平不同,发达国家在知识产权上的优势将长期存在,知识产权不平衡状况加剧,知识产权竞争更加激烈,以知识产权作为贸易保护主义有新的表现,因而对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和经济社会发展提出了新的挑战。必须紧紧抓住机遇,应对各种挑战,认真解决存在的矛盾和问题,从推进自主创新和创新型国家建设角度,从推动可持续发展和建设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在新形势下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性,使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建设、能力建设和体制机制建设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强大支撑和动力,奋力把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事业推向前进。
(二)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推动知识产权工作持续发展。
保护知识产权需要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以推动知识产权工作的持续发展。只有这样,在意识上有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在机制上有利益激励机制,有规范的科技管理制度,在组织上有知识产权保护管理机构,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才能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营造良好的环境,确保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