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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近代工商同业公会与劳资纠纷的处理(下)
发布日期:2010-10-12    文章来源:互联网
    二、同业公会与劳资冲突
在传统会馆、公所的分化转变过程之中,劳资之对立就已经显现,也体现在同业公会之组织行为上。在一般意义上讲,雇主团体的组织有利于资产阶级的阶级整合,而职业工会的组织也使工人阶级有了团体代表,二者基于各自之利益,更有可能发生冲突与对抗。但从另一个角度讲,劳资团体之发展亦为劳资协调提供了组织基础。不过,在民国时期,劳资关系已被纳入到政党政治之中。不论是劳资冲突,还是劳资协调,都要取决于资本家、工人及政党之博弈,同业公会在其中担有重要制度角色。在劳资冲突方面,同业公会作为业主之集合体,始终是以维护自身之利益为根本目的。为了降低生产成本,维护生产秩序,资产阶级力图压低工人之工资待遇,压制其反抗活动。不论是在民初及大革命时期,还是在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同业公会基于自身行业利益,都有压制工人反抗及工人运动的行为。在北洋政府时期,同业公会较工会较早获得政府之承认,而职业工会未获法律合法性,因此同业公会利用其组织优势,压制零星的工人运动,乃至压制工人组织职业工会。成立于1912年的天津切排工研究分会为天津鞋业工人所组织,但并未获政府明确承认。1915年7月间,以义兴隆鞋庄有虐待工人之事,研究分会与店方发生冲突。天津鞋商研究所及鞋行代表向天津商会指控切排工研究分会“非为整顿工作而设,专为敛钱肥己,并与各鞋店寻殴而倡立”。天津商会派调查员赵文卿查证。他后向商会报告称,切排工会搅扰店规请予解散,其理由是“该会成立以来日专与鞋店作难,鞋店每向工人挑剔工作或有辞却工人,该分会即于鞋店出以抵制,或怂勇工人罢工手段相对待”。如由此论,切排工研究分会实为工会性质的组织,不过因没有法定的地位,而受到店方及商会的排斥,力图将之解散而后安。织及其活动。在上海新药业药房职工活动成立职工会组织时,新药业同业公会理事长黄楚九即以“应加入商民协会”为由,不允单独成立。在徐翔孙主持同业公会时,又曾在执监会议上传达过国民党上海市党部关于严密防范国民御侮自救会份子活动的指示。新亚药厂雇用的82名女工组成工会,新药业公会居然根据该厂资本家许冠群来函要求,报请市商会转国民党市党部加以取缔(注:上海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主编:《上海近代西药行业史》,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87年版,第319页。)。1925年8月,天津宝成纱厂因一女工不守厂规被罚,引起全厂工人罢工。天津棉业公会立即致函天津商会和天津警察厅、直隶省长,要求予以严惩。警察厅及直隶省长一方面要求商会体恤工人,另一方面也表示,当负责办理,严加管束(注:天津市档案馆等编:《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12-1928)(三),第3147-3151、3181页。)。1927年10月,吴县三星纺织厂因受时局影响,致存货积搁,资金难以周转而宣告停业,引起工人罢工并牵动全城大小各厂一律罢工。铁机丝织业公会立即致函苏州商民协会与苏州总商会,希望予以调解。苏州总商会因而呈请国民政府严惩铁机工潮积极分子,同时致函吴县县政府与苏州市党部,缕陈罢工情形,要求政府部门采取措施消除工潮,恢复生产。
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后,对于原有之同业公会及工会同步进行了改造。1929年,国民党政府颁布《工商同业公会法》。对于职业工会亦改变此前的运动策略,国民党“三大”阐释说,全国工人“已得有相当之组织者,今后必须由本党协助之,使增进其知识与技能,提高其社会道德之标准,促进其生产力与生产额,而达到改善人民生计之目的。”(注:荣孟源主编:《中国国民党历次代表大会及中央全会资料》上册,光明日报出版社1985年版,第635页。)对于国民党政府而言,其立意是对于劳资双方均通过团体加以约束治理,使之能够在国民党所规定的法律范围内活动,减小劳资纠纷。但在更多时候,资方在社会政治经济地位上处于优势地位,对于政府部门颁布的《最低工资法》、《工厂法》往往不予切实执行,导致劳资对立情况相当严重,小的劳资纠纷不断,大小罢工时常发生。
在对立的情况下,作为雇主组织的同业公会充分发挥其组织力量,要求政府动用武力镇压工人运动。政府虽然主张调剂劳资,但在大多时候往往会支持同业公会或者商会,压制工人运动。1930年代初期在全国造成极大影响的三友实业社长达635天的罢工事件中,同业公会与工会也是处在水火不容的境地。1932年初淞沪抗战爆发,三友实业社上海引翔港厂址被日军占领,1300余名工人失业。战后,工人要求迅速复工,遭厂方拒绝。上海市社会局调解失败。在这种情形下,国民党中央民众运动指导委员会电令上海市政府及党部强制厂方复工。此电一出,立即引起资方反对,中华工业总联合会、中华国货维持会等同业公会联合团体通电国民党中央要求收回成命;上海总工会、上海工人联合会等工人团体也先后发表宣言,认为“资方壁垒一致,向工人进攻”,“应奋起拥护中央,执行强制命令。”(注:实业部劳动年鉴编辑委员会编纂:《民国二十一年劳动年鉴》,见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第3编第60辑,第167页,文海出版社。关于这一事件的研究请参见王奇生:《工人、资本家与国民党——20世纪30年代一例劳资纠纷的个案分析》,《历史研究》2001年第5期。)又以上海制革工业同业公会为例,在1946到1948年间,上海制革业内一直劳资纠纷不断,劳资双方或谈或战,工人不时罢工使资方大为头痛,同业公会屡次呈请社
    小结 雇主团体与劳资关系
近代中国的同业公会虽然主要是由于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及对外竞争的需要而产生的,但其组织变迁的过程其实蕴含着深刻的阶级变革。在传统会馆、公所向同业公会的转化过程中,劳资分立已在事实上进行。如果辨清名实,就会发现,传统会馆、公所的蜕变与转化其实是在劳资两个方向上发展。同业公会逐步纯化为业主或经理人的集合体,而普通的雇佣工人则另组职工工会。当然,在北洋政府时期,由于政府对于同业公会之名称并未统一,因此劳资团体均有称为会馆或者公所者。在同业公会方面,也并没有立即明确宣示要将学徒或工人排除在公会之外,店员也可推派代表入会,但这在更大程度上也只是各公司、行号定量规模实力的标准而已,与以资本额、生产额定量代表人数实具同样的意义。
在北洋政府早期,劳资冲突已十分频繁。同业公会依其雇主团体之优势地位,对于工人之罢工及组织工会的行动,往往予以压制。在冲突扩大之时,更与商会联结,要求政府动用行政资源加以支持。此期,由于政府并未建立劳资协调机制,同业公会与工会间达成协议者尚少。至广东革命政府及中国共产党建立之后,国共两党均以动员工人作为扩大政党力量的重要途径,对于工人罢工持支持态度,也出台了相关法规对于工人之结社权及其它权益予以保护,促进了工会组织的发展。政党的支持及工会组织的壮大使资方团体受到相当大的压力,这一时期之劳资冲突也呈增多之势。在相当多的案例中,不少都以资方妥协而结束。
在南京国民政府成立之后,国民党为了维持社会秩序,协调阶级矛盾,一直将调和劳资作为一项基本政策。在1929年前后,国民党政府先后颁布了《工商同业公会法》和《工会法》及配套法规,力图通过法律行政手段对劳资团体加以调控。在此基础之上,建立起由政府于预、劳资调解的三方解决机制。在这种解决机制之中,同业公会作为资方代表,代表本行业与工人代表进行谈判。对于资本家来说,如果能够以较小的代价解决劳资纠纷,避免冲突扩大而导致的停产、破坏,无疑是有利的。因此,在相当多的劳资调解中,资方均不同程度地接受了劳方的要求,使和解能够达成。如果抛开单纯的“革命动员”思想,阶级矛盾的缓和是有利于社会生产的发展及工人生活的改善的。对于同业公会,当然不能否定其资产阶级性,但这一定性并不意味着同业公会永远与工人处于对立。在国民党的干预下,劳资团体协约成为解决劳资冲突的重要途径。同业公会及工会之成立既增加了劳资冲突扩大的可能性,也提供丁劳资合作的组织基础,这两者并不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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