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确立有限合伙制度的必要性(中)
发布日期:2010-10-12 文章来源:互联网
二、有限合伙的价值分析
(一) 有限合伙的法律价值分析
有限合伙制度之所以能在当今时代存在,并具有旺盛的生命力,主要是由于其本身具有独特的法律制度价值。
1、独特的出资制度
各国有限合伙法一般都规定了有限合伙合伙人的出资形式,认为他们的出资可以由各类财产组成,但就可否以劳务出资有不同的认识。在德国,就有限合伙人以其劳务出资的可能性进行了讨论,在一定程度上普遍地承认:劳务的价值必须确定为一定量的金钱以决定出资人对第三人的责任。在英国、法国,有限合伙人的出资可以为现金或其他财产而不可以是劳务。在美国,1916年法规定的合伙人的出资形式只有两种:一是现金,二是其他财产即实物,明确排除了劳务作为一种合法的出资形式。[3]而在其后的新法中,在出资形式方面对旧法作了重大的修改。新法规定:合伙人对有限合伙的出资可以采用现金、其他财产或已经提供的劳务的形式,也可以用期票或承诺交付现金或财产或履行劳务的形式。[4]可见,新法不仅承认现金与其他形式的财产出资,也承认已经提供的劳务形式的出资,从而大大增加了合伙的出资形式。 2、独特的责任制度
有限合伙的最大法律特征就在于责任的混合制,它具有的无限责任与有限责任并存的构架,吸收了普通合伙与公司的优点,真正体现有限权利有限风险。[5]有限合伙的有限责任形式将投资者风险控制在投资额范围内,又可以获得预期回报,有利于鼓励那些只习惯于储蓄存款的人们选择效益好的企业进行投资,有利于资金紧张的中小企业增加资本,从事生产或扩大再生产,同时有限责任的存在又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普通合伙人缺少资金的问题,使企业更具安全感和稳定感,从而使有限合伙能较长时期地存续;虽然有限合伙的无限责任形式加重了普通合伙人的财务负担,但同时却又可以激励普通合伙人,将投资风险转化为竞争的动力并促使有限合伙积极有效地运作。[6]有限合伙的这些特点是单一责任制的普通合伙或公司不能同时具备的,这也是有限合伙历经百年不衰的关键所在。
3、独特的分配制度
有限合伙既摒弃了普通合伙盈利依照各个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的办法又扬弃了公司制完全按照股份比例分配办法,而采取独特的相对固定比例的分配办法。按有限合伙协议通常的惯例,有限合伙人作为真正的投资者可分享80%的盈利;普通合伙人作为管理者可分享20%的盈利。[7]这是对分配制度的重大革新,既肯定了货币资本和人力资本在企业运作中的各自的职能和作用,又照顾到投资者和管理者各自的责任和利益。由于普通合伙人在企业经营中的特殊地位和作用及其承担的责任,其20%的盈利分享比例相较于其1%的出资来说,对其收益实施了明显倾斜的激励机制,以满足其利益偏好,激发其内在动力。
(二)有限合伙的经济价值分析
有限合伙具有普通合伙和公司所不具备的优点,在西方国家早已被广泛应用,发挥其独特的经济价值。我国现阶段正处于市场经济发展时期,如果能够引进有限合伙这一制度,将会对我国经济的发展起到及大的推动作用。 www.lunwenwang.com 论文网在线
1、有限合伙制度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市场主体的需要。
我国正处于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时期,我国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离不开市场主体的参与。我国传统上属于大陆法系国家,传统大陆法系国家一般规定四种公司类型:即有限责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无限公司和两合公司。而我国《公司法》只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形式。虽然法律对其他公司形式未作规定,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就不能设立。我们可以在实践中进行摸索,当必要时再对公司法进行补充。在市场经济运作过程中,作为实行无限连带责任和有限责任相结合,普通合伙人参加合伙管理,有限合伙人不参加经营,出资者得保持紧密人身信任关系的有限合伙企业形式,不仅为商业经营活动所必需,而目也是市场主体立法所必须予以承认和调整的。
2、有限合伙协议的灵活性可以解除法律对企业行为的许多限制性规定。
如果采用公司形式就必须考虑到公司法中的限制性规定。例如出资的方式、出资比例的限制、技术出资的价值估算、最低注册资本限额,股息红利的分配等都必须适用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不得通过协议加以变通或排除适用等等。但是,如果采用有限合伙的形式则可以避免此些种种。这就使有限合伙具有相当的灵活性,更适于投资者对于合伙中权利和义务的不同需求,可以更多体现出任意性特点。
有限合伙协议的灵活性方便了投资者按照自己的意愿安排合伙事务。因此,如果是采用有限合伙的形式,各合伙人的出资方式和比例可以在合同中自行约定。拥有技术成果的人可以以技术成果出资且不受出资比例限制;有富余资金又无心经营的人,可以仅仅提供资金而不承担经营管理的责任,且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与出资比例不同的损益分配比例;一无所有但精通经营之道的人士也可以以自己的管理才能出资;此外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出资合伙人可以自由约定出资比例。使得资金、资产、资源与技术、管劳务等诸要素的拥有者,基于自己的意志通过有限合伙合同以无限责任和有限责任两种形式协调地组成一个整体,互相取长补短、优势互补,以实现社会资源的最佳配置和最佳的经济效益。
3、有限合伙有利于中小企业发展
有限合伙有利于中小企业的发展,如:不须履行公司法所规定的设立公司须遵循的严格程序,省物、省时、省力;税收方面有些国家甚至规定了有限合伙在纳税上的优势。如德、美等国家规定,合伙本身不需要交纳所得税,这正是六、七十年代有限合伙在美国空前发展,甚至被广泛运用于一些大型跨国投资的原因。我国从鼓励投资的角度出发,也可考虑在引入有限合伙制度时,在税收方面与其他组织形式区别对待。[8]
自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中小企业也有了长足的发展,在800多万家企业中,中小企业占企业总数的99%,在我国工业总产值中,中小企业的产值就占了69%。职工人数占全国职工总人数的75%,出口额在出口总额中也占有很大比重。[9]正是由于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作用,我国已将大力发展和壮大中小企业作为发展国民经济的一项重要方针。
在我国经济要素市场特别是资本市场还比较脆弱、融资渠道单一的情况下,有限合伙是解决我国中小企业资金短缺问题的有效方式。有限合伙可以使资金供应者与资金需求者达到资金在供求间的直接融通,减少了投资的中间环节,增加了投资的透明度,克服了其他融资方式的缺陷,使中小企业能够在短期内吸收大量资金,增加资本含量,另外,企业在利用吸收到的资金从事生产经营获得利益的同时,也使出资人获取投资收益的要求得到了满足。 三、有限合伙与其他经济组织之比较
(一) 有限合伙与普通合伙的比较
有限合伙源于普通合伙,但限合伙所表现出来的作用却越来越将使其区别于普通合伙,相对于普通合伙来说,有限合伙具则有较多的优势。主要表现在:
1、有限合伙更加稳定
在普通合伙中,一旦有合伙人死亡或退出,合伙一般即告解散,这不利于合伙企业的稳定发展,特别是对那些投资周期长、见效慢的合伙企业更为不利;有限合伙中,有限责任合伙人的死亡、破产等对合伙并不产生实质性影响。有限合伙企业的法律地位相对独立,可以通过建立普通合伙人的退伙制度、有限合伙人的出资转让制度等保持企业的长期经营。有限合伙人责任的有限性,决定了其出资应具有可移转、可随时兑换性等清偿功能。[10]这就使有限合伙成员流动而其在合伙中的投资份额不动,确保合伙资本的稳定和合伙的长期、稳定发展。由此可见,有限合伙的稳定性和持久性强于普通合伙。
2、有限合伙具有较强的融资能力
普通合伙中全体合伙人对合伙债务均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一旦合伙经营失败,合伙人不但得不到合伙财产,而且还要用个人财产偿还合伙债务。高风险使得投资人非常谨慎,相互信任成为合伙的重要条件。而有限合伙由两种合伙人组成,即至少应有一名普通合伙人和至少一名有限合伙人。两种合伙人所负责任形式不同。有限合伙采取混合责任制,有限责任制和无限责任并存于一个有限合伙之中,这使普通合伙人的无限责任部分也得以减轻。由于有限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的规定,吸取了公司有限责任制的长处,拓宽了融资渠道,又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投资人的投资风险。
3、有限合伙更有利于集中、高效的管理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中,合伙人共同劳动、共同经营,每个合伙人均有参与管理的权利,对企业的经营管理、企业的发展等问题有较多的控制权和发言权,这无疑具有积极有利的一面,但这种经营管理方式也确实存在着很大的弊端,每一个合伙人都有权参与管理,导致合伙权力的分散,不利于企业管理的集中与高效,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这对企业是非常不利的。而有限合伙恰恰克服了这一弊端,有限合伙中有限合伙人只负责出资并在出资的范围内对合伙债务承担风险,不享有合伙组织的经营管理权,普通合伙人对合伙组织行使经营管理权,有利于普通合伙人根据瞬息万变的市场需要及时作出正确的决策,维护合伙企业的利益。
(二)有限合伙与公司的比较
有限合伙与公司相比有以下优点:
1、有限合伙中,不设专门的管理机构,没有庞大的管理系统,因此,经营开支要比公司少得多。
2、有限合伙中,由于普通合伙人负责合伙的经营管理,而且仍然要对合伙债务负无限责任,因此,有限合伙还是具有较为可靠的商业信用。 www.lunwenwang.com 论文网在线
3、有限合伙的设立和解散的程序比较简单,不必像公司那样必须经过一系列繁琐的法定程序,这种聚散灵活的经营方式决定了合伙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具有适应性强、灵活多变的能力。
4、最关键的也是最具吸引力的是有限合伙可以合法地规避双重赋税。由于合伙企业并不构成税法上独立的纳税主体,有限合伙企业并不需要就其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全体合伙人来说,只需要就其从合伙企业分得的利润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公司的股东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公司另需缴纳企业所得税,股东最终承担的是双重纳税。
四、我国引进有限合伙可行性和必要性的分析
(一)我国确立有限合伙的必要性
有限合伙制度的引入,对于完善我国的市场主体制度,以制度创新推动经济发展将起到重要作用。目前,在我国设立有限合伙制度的条件已经成熟,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现实都迫切需要制定一部统一的《有限合伙法》。
1、确立有限合伙制度有利于完善我国法律体系、顺应市场经济对市场主体多元化的需求[10]
商事立法内在要求是满足社会经济生活的需要。商法是适应商品经济发展尤其是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而生的,是由立法机关制定或认可的有关调整商事主体从事商事交易活动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1]立法必须满足社会经济生活的需要,对社会经济生活具有适应性。商法规范的对象是社会经济生活,而社会经济生活随着科技的进步则加速发生着变化。如果固守原有的商法规范,不仅会阻碍经济的发展,而且会导致商事交易受阻、市场秩序混乱。和各类法律相比较,现实生活对商法的要求非常高,因而修改商法也应更为频繁。如:自日本商法典施行以来,已经经过35次修改和补充,是日本大型法律中修改补充次数最多的法律。特别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日本立法者大量吸收英美法主要是美国商法的立法成果,补充了许多新的商事法律制度。此外,日本立法者有根据本国商事实践的发展,以革新精神创立了许多新的商事法律制度。根据社会经济实践的需要立法已经成为内在必要。
2、确立有限合伙制度有利于鼓励投资并促进资金的优化配置
(1)有限合伙可有效遏制高利贷、非法集资等现象,促进资金优化配置并增加就业
在民间拥有大量的资本,如何正确引导这些投资者的投资方向和投资方法,不仅是个经济问题,也是一个十分重要的法律问题。我国居民有储蓄的习惯,但过度储蓄等于把社会投资风险全部转移给了银行。我国银行的投资效率低下,长期以来形成大量的不良资产,已举步维艰。近年来中央银行连续降息,目的就是把居民储蓄从银行挤出去,转移到其他投资领域,从而减轻银行的经营压力。但是证券市场风险太大,令许多投资者却步。这样,高于银行利率数倍的高利贷与非法集资迎合了投资者追求高回报的需求。但是,高利贷、非法集资又不受法律保护,使得投资者的利益没有保障。此现象的大量出现若通过法律层面的剖析,不难发现法律制度的缺失亦是个中缘由之一。[12]
(2)有限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能够极大的鼓励投资
现实经济生活中,在生产经营中居于最重要地位的毫无疑问是资金问题。从经济学的角度看,货币资金的价值并不仅仅表现在人们持有货币的多少上,更重要的是看把这些货币资金投入到不断运行的生产过程中所不断带来的利润,只有以动态的再生产观点才能真正认识到货币资金的价值。[13]目前,我国城乡居民、个体工商户、承包经营户、私营企业拥有的闲散货币资金日益增加,数额庞大,他们中的很多人不愿将手中持有的货币资产闲置,而想通过资金的运用以获得增值的收益。与此同时,占我国企业绝大多数的中小企业最大发展障碍就是资金短缺,融资困难。而最理想的途径,莫过于吸引新资入股,利益共享,风险共担。而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若要吸引新的投资,新加入的成员必须负无限责任,这无疑又成为吸引投资的一大障碍,而有限合伙则因其具有使投资获得最大的收益同时将风险控制在最小限度的功效而成为一种有效的融资组织行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