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条件有哪些?
发布日期:2010-10-11 文章来源:互联网
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应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必须是同一双务合同,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在履行上存在关联性,形成对价关系。双务合同履行上的关联性决定了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存在,因此非双务合同不存在同时履行抗辩权。例如:赠与合同是单务的、无偿的,赠与人只承担义务,受赠人只享有权利,受赠人取得赠与物的所有权时不必向对方偿付代价。田双务合同所产生的债务必须为对价关系时才存在同时履行抗辩权,所谓对价是指双务合同中一方应享有的权利以另一方应承担的义务为基础,双方互有权利与义务。例如,买卖合同中,一方是以支付货币为义务,取得货物为权利,而另一方则给付货物为义务,取得货币为权利,他们之间就形成对价关系。
(2)双方当事人同时履行必须是已到履行期限的,否则不能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这里有两个问题要注意:一是同时履行的“同时”如何把握,怎样才算是同时履行,是几分钟、几小时,还是同—天,法律对此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应根据不同情况具体对待。但是,这里讲的同时,应当是很短的时间;二是必须已经到了同时履行的期限,否则,不得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3)对方未履行合同或者没有提出履行合同,另一方才能行使问时履行抗辩权。在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在自己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出履行与对方有对价关系的债务时请求对方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可因此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而拒绝履行合同。如果一方当事人已履行合同或者已提出履行合同,对方当事人则不得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如果一方当事人履行合同不全面或者不适当,如履行标的有瑕疵,标的数量不符合约定时,对方当事人对其履行不全面或不适当部分仍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