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中国“入世”后增强透明度的法律分析
发布日期:2010-10-11 文章来源:互联网
摘要:如何才能有效地监督WTO规则所规定的最惠国待遥、国民待遇等原则在各成员方之间得以实施呢?解决的途径就是通过制定和实施透明度原则。中国“入世”后,应采取四个有效的措施来保障透明度原则的实施:一是片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审议并及时予以公布;二是及时公布已生效的有关司法裁决和行政裁决;三是及时将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国际条约通知WTO总理事会;四是建立司法审查制度。透明度原则将对我国的法制改革产生深远影响。
关键词:“入世” 透明度 成员方 保津措施 法制
经过十五年的艰苦努力,中国终于敲开了世界贸易组织(WTO)的大门。2001年12月11日,中国正式成为了WTO的成员国。如何有效地遵守和利用WTO的规则,使我国的法律制度在经济全球化的大潮中不断得到完善,从而更好地为我国的经济服务,这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紧迫的任务;本文拟从法律的角度对我国“人世”(加人WTO)后如何增强透明度加以分析,并探讨有效的解决途径。
一、透明度的法律意义
透明度是WTO的一项重要基本原则。它的含义是指WTO成员方正式实施的有关进出口贸易的政策、法律及条例,以及成员方政府或政府机构与另一成员方政府或政府机构签订的影响国际贸易政策的现行协定,都必须公布。WTO将透明度作为其基本原则的目的在于,防止和消除成员方之间因法律法规、政策的不公开而给世界贸易带来的障碍,提高各成员方之间在贸易中的可预见性,更好地促进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以及非歧视等W TO基本原则的实施,监督WTO各项规则的执行,从而有效地促进全球贸易自由化。透明度原则主要规定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服务贸易总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等具体协定中:
从WTO体系中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服务贸易总协定》、《镶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所规定的透明度原则来看,透明度原则应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各成员方应及时公布所有有关关税,贸易、服务、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法律、条例;二是各成员方应及时公布该国司法机关审理有关关税、贸易、服务、知识产权等案件的终审裁决或行政裁决;三是各成员方应将该国或地方制定的或与其他成员方签订的有关关税、贸易、服务、知识产权的法律或协议及时通知理事会,以利于理事会监督各成员方对WTO体系内的协议的执行。
透明度原则与WTO规则中的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等基本原则是密不可分的,它们的相互结合、相互渗透,共同构成了WTO规则的整体。
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强调的是“外外一致”、“内外一致”,其基本精神是非歧视。也就是说,WTO成员方之间应平等地对待WTO的其他各成员,防止各成员方之间制造歧视,从而根本性地消除WTO各成员方之间的不平等待遇。
那么,如何才能有效地监督WTO规则所规定的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等原则在各成员方之间得以实施呢?解决的途径就是通过制定和实施透明度原则,使WTO各成员方及时公开所制定的有关关税、贸易、服务、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投资等方面的法津、条例和国际协定、公开各成员方在审理有关关税、贸易、服务、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投资等案件的终审的司法裁定、判决或行政裁决,并且由各成员方将该国与关税、贸易、服务、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投资有关的法律、条例或国际协定及时通知理事会‘从而使各成员方能够全面了解WTO其它成员方的有关关税、贸易、服务、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投资等方面法律、法规和司法判例,以便于更好地监督各成员方对WTO规则所规定的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的执行。因此,透明度原则对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等基本原则在各成员方中的实施起了极大的保障作用。
二、透明度原则的保陈措施
既然透明度原则作为WTO的一个重要基本原则,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那么,中国“人世”后,应如何才能保障透明度原则的实施呢?笔者认为,可以采取以下四个有效的措施来解决。
一是对我国现行的与关税、贸易、服务、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投资等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审议,并及时予以公布。我国自从改革开放以来,制定和颁布了一大批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也与多个国家签订了100多项的双边或多边国际条约,形成了一个庞大法律体系。在我国致力于加入WTO的过程中,为了符合WTO规则的要求.我国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方面作出了极大的努力。我国承诺在正式成为WTO成员国之后,要加紧修改与WTO规则不相符的法律、法规。现在这项工作正密锣紧鼓地开展着。全国人大常委会、最高人民法院、国务院等部门开展了大规模的法律审议工作。对符合WTO规则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文件、及时在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等报刊公布。同时,最高人民法院还设立了法律、法规咨询点,便于WTO成员国政府、社会组织、法人和公民查询。
二是及时公布我国审理有关关税、贸易、服务、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投资等案件的已生效的司法裁决和行政裁决。目前,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已设立了已生效的裁判文书咨询点,并及时将已生效的司法判例编辑成书出版。为了适应逐步将已生效的裁判文书公开化的要求,我国的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应努力提高裁判文书的写作水平。一方面,从裁判文书的内容来看,所制作的裁判文书既要从实体上.也要从程序上正确地适用法律,防止采取地方保护主义的措施.以保证我国统一的司法体系的地位,注意避免因地方保护主义而产生的司法不统一,从而引发国际贸易争端:另一方面,从裁判文书的形式上看,要往意裁判文书的说理性和文字表达的方式。努力使我国裁判文书的水平符合国际化的要求。为了达到这一目标,我国应加紧对我国审判人员素质的培训工作努力使我国尽快建立一支既精通中国法律、又懂得WTO规则,既精通中文,又能熟练地掌握外语的高素质的法官队伍,从而使我国的司法水平能以崭新的面貌出现在世人面前。
三是及时将我国有关关税、贸易、服务、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投资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国际条约通知WTO总理事会。中国作为WTO的成员国,有义务遵守WTO关于透明度的规定,将我国所制定的或新修改的有关关税、贸易、服务、知识产权、投资等方面的法律和国际协定通知总理事会,通过总理事会使我国有关关税、贸易、服务、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投资等方面的法律和具体措施、政策为WTO的其他成员方所知晓,同时,由WTO总理事会通过对包括中国在内的各成员方的关税、贸易、服务、知识产权、投资等领域的法律、政策进行经常性的审议、或者通过W TO成员方政府部门之间或公众对各成员方的贸易政策法律进行讨论;或者通过多边评估各成员方贸易政策对世界贸易体制的影响等,从而使我国的法律与W TO规则保持一致性。。
四是在我国建立司法审查制度。所谓司法审查,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对其他国家机关行使国家权力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对违法活动通过司法活动予以纠正,并对由此给公民、法人权益造成的损害给予相应补救的法律制度。《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10条对司法审查作了规定。其主要内容是:每个成员国应以统一、公正与合理的方式执行有关关税与贸易的全部法律、规章、判例与裁决;为了迅速检查与纠正有关海关事项的管理行为,每个成员方应保持或尽快设立司法、仲裁的或行政的法庭或者程序。这些法庭或程序应独立于负责管理执行的部门,它们的裁决应由这些部门执行并制约其措施。由此可见,司法审查在WTO规范中起着监督行政行为的作用,其目的是为了保持成员国国内司法的统一性,而统一性是保障透明度原则实施的基本要求,因此,为了保障透明度原则的实施,我国必须建立司法审查制度。那么,司法审查的范围是什么呢?笔者认为,司法审查的范围应包括法院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部分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以及部分终局行政裁决的合法性等三方面内容所进行的审查二我国在司法审查方面的立法和司法尚处于有待完善的初级阶段。《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法院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有法可依。中国加人W TO后,应逐步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规定制定和修改法律,将部分抽象行政行为和部分终局裁决行为纳人司法审查的范围。之所以要对部分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是因为我国幅员辽阔,有着众多的地方政府。如果地方政府在制定地方规章时实行地方保护主义,使当地的企业、公民享有优于其他外地或外国企业、公民更多的权利,从而产生不平等的歧视待遇,就有可能引起W TO其他成员国的异议.继而引发国际贸易争端。另外,之所以要对部分终审裁决行为纳人司法审查范围,是因为根据WTO规则的规定,WTO成员方应对获得或者颁发进出口许可证、许可或配额有关的行为,为保障措施和针对不公平贸易所采取的措施等行政行为实行司法审查。因此,行政机关针对上述行政行为而作出的终局裁决,应纳人司法审查的范围。这样,通过国家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部分抽象行政行为和部分终局裁决进行司法审查,可以根本性地消除地方保护主义,保障各成员方在贸易等方面所采取的措施的正确实施,维持各成员方的司法统一,从而更好地保障透明度原则的实施。
三、透明度原则对中国法制改革的影响
自从1978年中国实行经济体制改革以来,中国的经济有了突飞猛进的发展。目前,中国正式加人W TO,更使中国的经济纳人全球化的行列中。在这样的历史条件和国际局势的影响下,中国的法制也迈上了改革的进程。根据WTO规则中透明度原则的要求,中国的法制改革应包括法律的统一性、司法的独立性和裁判的公开性等三方面的内容。
(一)法律的统一性
所谓法律的统一性,是指我国的法律制度改革应在统一的思想指导下进行,在W TO体系内,我国所规定的有关关税、贸易、服务、知识产权、投资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在内容上应与WTO所制定的规则保持一致。
为了实现法律的统一性.我国作出了很大的努力。例如,在反倾销立法方面,但是,随着国际上其他国家或国际组织对中国反倾销调查案的日益增多,中国逐渐认识到反倾销立法的重要性,遂于19 94年5月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对倾销作出了禁止性的规定。1997年3月25日,国务院又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使中国关于反倾销方面的立法与CAT T的规定相一致。
又如在知识产权立法方面,我国也是随着改革开放的进行而开始知识产权立法的。从1986年乌拉圭回合谈判开始,知识产权问题一直是中国与美国等其他成员方“人世”谈判的一个重要珐码:因此.随着1993年`TRIPS协议将知识产权问题纳人世界贸易体系,与此同时产生的中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在对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等诸方面的规定上与TRIPS协议保持一致。
(二)司法的独立性
根据WTO规则的要求和中国在“人世”时的承诺,中国应建立独立的司法机构,以保持司法的独立性。在当前,虽然《宪法》第12G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是,在实际工作中,由于法院受审判人员的配置,财政的来源等诸方面因素的影响,使法院在行使审判权时,或多或少地受到其他行政机关或部门的干预。这种状态不改变,就有可能导致地方保护主义的产生,从而影响我国司法的统一性。因此,如何能够切实有效地保证法院独立地行使审判权,这是加人WTO之后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道新课题。
(三)裁判的公开性
根据透明度原则的要求.我国应逐步将与关税、贸易、服务、知识产权、投资有关的已生效的裁判文书公布及通知W TO总理事会,便于WTO其它成员国知晓或查询。这是WTO向我国的司法工作提出的新挑战。因为,尽管我国《宪法》第125条中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但是,长期以来,我们在司法实践中没有将已生效的裁判文书广为公布的做法。因此,中国在成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后,应将这项工作纳人司法改革的议事日程。但是,我们也应注意到,根据透明度原则的要求,我国只须公布具有普遍适用效力的裁判文书,而并非公布我国法院所有的裁判文书。除此之外,对于关系到我国国内法律的有关实施、国家利益或关系到国内企业的商业秘密和机密资料,则不需要公布。这就是透明度原则的例外。
可以肯定,透明度原则作为W TO的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它将贯穿于我国司法改革的整个过程中;并将成为我国实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的推进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