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探析无船承运人业务法律风险防范
发布日期:2010-10-09    文章来源:互联网
摘要:由于无船承运人的独特法律地位身份、无船承运业务的复杂性以及航运本身的高风险性,不可避免地导致产生无船承运业务的法律风险。无船承运业务在经营中应该采取以下防范对策:谨慎选择代理人和签订完整严谨的代理协议,制定工作流程和工作指导书,优化工作流程,通过责任保险手段转移风险。

关键词:无船承运人业务 风险 防范
  
  无船承运人业务是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延伸和发展,在发达国家的货运代理业务中占有绝对的比重,许多世界知名的物流公司都是以无船承运业务为基础进行全球物流设计和管理,为跨国公司提供全球资源配置的供应链解决方案。无船承运业务在中国国际货运代理业务中所占的比重比较小,行业经验相对薄弱,在发展中必然面临着许多经营风险,而其中如何防范无船承运业务法律风险尤为重要。
  
  一、无船承运人的基本概念与法律地位
  
  1.无船承运人
  无船承运人英文简称NVOCC(on-vessel Operating Common Carrier),最早出现在美国的法律中,美国海事委员会将其定义为:无船公共承运人是指不经营海运船舶却提供海运服务的公共承运人,无船公共承运人相对于海运公共承运人时是托运人。我国《海商法》中没有关于无船承运人的规定。200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以下简称《海运条例》)中首次在法律中使用了“无船承运业务”的概念。根据《国际海运条例》第七条第二款关于无船承运业务的规定,可以将无船承运人的概念归纳为:不经营国际运输船舶,但接受托运人的货载,签发自己提单或其他运输单证,向托运人收取运费,通过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完成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担承运人责任的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经营者。
  2.无船承运业务
  根据《国际海运条例》,无船承运业务是指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接受托运人的货载,签发自己的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向托运人收取运费,通过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完成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担承运人责任的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
  
  二、无船承运人业务常见法律风险
  
  由于无船承运人的独特法律地位身份、无船承运业务的复杂性以及航运本身的高风险性,不可避免地导致产生无船承运业务的法律风险。吴联灿彭肇东在其《我国无船承运业务中风险分析与风险管理》中将无船承运人面临的具体风险概括为:未尽自身职责而引致的赔偿责任;因其他当事方过错而遭受的损失风险;基于共同海损分摊而产生的责任;其他可能的损失风险。实践中无船承运人业务常见的法律风险如下:
  1.无单放货
  所谓无单放货是指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过程中,承运人及其代理人在货物运抵目的港后,在未收回正本提单的情况下,将货物交付提货人的行为。按照国际航运管理和我国《海商法》的规定,在目的港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是承运人的法定责任。
  2.放单风险
  这实际上是在FOB条款背景下托运人识别问题。
  案例简介:
  香港T公司是中间商,向S公司购买一批货物,贸易条款FOB。Z指定由无船承运人A作为承运人,运费条款为到付。货物实际上是由S交给A的,而且中国境内报关单显示的经营单位均为S。现在Z公司要求承运人A在提单上显示T为托运人,提单上托运人不显示供货方S,同时要求提单应该直接签发给T。
  案例分析:
  根据《海商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托运人”是指:1、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与承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2、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将货物交给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关的承运人的人。在以上案例中,T是与承运人订立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是托运人;而S是货交承运人的人,也是当然的托运人。如果S提出同样的要求,即要求记载为托运人并取得提单,无船承运人A则会无所适从。
  3.无船承运人或其代理拒绝交货或不恰当行使留置权的风险
  无船承运人或其代理人不恰当行使留置权,拒绝向收货人交货,会导致收货人损失,引起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
  案例简介:
  G为美国一家无船承运人,其在中国D港的代理人为Z。某家具公司H通过委托G向美国记名收货人F出口货物,运费条款是到付, Z代理G给客人签发了全套正本提单。但在该船抵达目的港前,H持全套正本提单要求更改收货人。G拒绝更改,理由是提单上收货人还欠G部分应收帐款。H遂以G和Z为被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强制令,要求重签提单。法院在收到H现金担保的情况下,裁定准许该强制申请。
  案例分析:
  本案中,G以与本案无关的原提单收货人欠自己帐款为由,拒绝为合法提单持有人H更改收货人,系滥用留置权,如执意坚持,只能自食苦果。最终在代理人Z的努力下,G同意无条件重新签发提单。本案例也说明了合理选择代理伙伴并合理约束其行为的必要性。
  三、无船承运人业务法律风险防范与控制
  
  1.代理人的选择和代理协议的签订尤为关键
  在无船承运业务中,无船承运人因自身的网络限制和开展业务需要,一般需在国外港口(目的港或起运港)与当地无船承运人建立业务合作关系并签订代理协议,为防范经营风险,无船承运人在选择代理人时应坚持以下原则并对代理人经营资质进行鉴定:
  (1)明确在目标市场的的代理业务需要。
  除经营出口代理业务(对代理公司而言就是进口业务)外,是否授权代理公司以无船承运人名义揽取货物并签发无船承运人提单。
  (2)制备严谨的代理协议和业务操作流程。
  特别是在提单签发和进口放货环节,严格坚持凭场站收据签发提单和凭正本提单放货原则。
  (3)对拟授权为代理人或签订代理协议的公司进行经营资质和资信考察与考评,确保:
  ①该代理公司具有法人资质并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或备案成立,具有国际货运代理业和无船承运人经营资格,最好是FIATA成员。
  ②已经建立起严格的业务管理体系,最好已经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的认证;
  ③具有良好的业务合作伙伴和业务记录,必要时要求提供这样的证明;
  ④资信良好,必要时要求其提供近二年来银行现金流、银行帐目,以评估其资信处于良好和可信状态;
  ⑤必要时有我们认可的第三方的担保,以对代理公司的经营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购买了有关责任险的公司应为首选对象;
  ⑥一个区域最好选择有一定网络和规模的代理公司,因为代理公司其业务代理网络的大、小、强、弱直接与自身的实力有关。也就是说综合实力较强的代理公司其业务代理网络较大,其业务代理及运作能力较强,我们与其合作的风险就小。如何鉴别代理公司的实力有几个标准:首先是硬件条件,其次是软件条件,最后是无形资产。
  (4)在代理合同履行初期,适当控制各自的货值,并建立业务考评机制,并在此后的业务合作中优选一两家代理公司作为业务合作伙伴。
  2.制定工作流程和工作指导书,优化工作流程,防范业务风险。
  (1)订舱环节,无船承运人以承运人身份接受货物托运人订舱,与托运人形成的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
  (2)提单的签发与费用收取。签发提单签,应与托运人直接进行提单确认,以确保提单内容准确、信息真实、条款可靠;“PORT OF DISCHARGE”&“PLACE OF DELIVERY”处不可空白,除非两者相同;可在“PORT OF DELIVERY”一栏空白;除非运费确实已结清,否则提单上不可显示“FREIGHT PREPAID”;运费部分不可以盖更正章;“PLACE OF ISSUE”应与实际情况相符;要有具体的英文品名;要有完整的箱号和封号;提单上不可以显示货值;为转船运输,客户因信用证要求不可转船提单上只能显示一班船,只能删除第二程船名/航次,而保留第一程船名/航次,同时要求客户出具保函。
  (3)海运提单的审核与电放。无船承运人从实际承运人取得的海运提单,除托运人、收货人和通知方外,其他项目均应与无船承运人自己签发的提单和货主的订舱委托基本一致。指示实际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电放货物和出具保函的主体必须是海运提单上的托运人,即无船承运人。如果出现前述托运人识别问题,比较可行的方法是:要求供货方出具正本《放弃签发提单保函》,明确表明其确认提单托运人为中间商,而且提单直接签发给中间商的做法;如果供货方不同意出具保函,则不轻易签发,交由贸易双方协商一致后仍凭正本保函签发。
  (4)货物到港后的提货单换单与放货。货物到达目的港后,无船承运人在目的港的代理人从实际承运人换得提货单后,无船承运人签发提单上的收货人需凭正本提单从无船承运人代理换取提货单,如提单标注了“FREIGHT COLLECT”等字样,无船承运人目的港代理需在收货人将运费等费用付清后才能向其交付提货单。如收货人在合理期间内不提货,无船承运人有采取相应措施减少货物在目的港产生的费用如货物堆存费,集装箱超期使用费等的义务。
  3.通过责任保险手段转移风险
  责任保险,指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承诺,在被保险人因为事故或其他因素(如疏忽、过失等行为)造成第三人损害须对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时,由保险人负责赔偿的一种商业保险。依照责任保险合同,投保人依照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在被保险人致人损害而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时,由保险人依照保险单约定承担给付保险赔偿金的义务。但无船承运人责任险只是企业在完善自身风险防范机制基础上的一个重要补充,不是根本性取代办法。
  无船承运业务作为国际货运代理业务中最重要的一个板块,在我国还处于非常低的发展水平,我们在着力发展无船承运业务的同时,如何能尽可能科学地避免和转移包括法律风险在内的所有经营风险,也是在摆在我们面前一项艰巨的任务。
  
  参考文献:
  [1]杨运涛,丁丁.国际货运代理法律指南.人民交通出版社,2002: 69.
  [2]傅长禄.解析我国无船承运人制度.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
  [3]吴联灿,彭肇东.我国无船承运业务中风险分析与风险管理.交通企业管理, 2006,( 12): 24-26.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