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婚前财产协议的现实意义及法律效力
具体的法律条文中并未出现婚前财产协议的概念,对于婚前财产协议,司法实践中存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婚前财产协议是指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之前就双方各自婚前、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问题所作的约定,可以约定婚前财产及婚后各自所得归各自所有或者共同所有。也有观点认为,婚前财产协议是指男女双方对各自婚前所有财产做出的不作为婚后共有财产的约定。对婚前财产所有权的归属作出约定,无论在婚前还是婚后均可办理,并不受登记与否的限制。
一、签订婚前财产协议的现实意义
过去,人们生活水平普遍较低,即使拥有一些个人财产,数量也不会太多,加上传统观念的束缚,故而较少有人去考虑签订婚前财产协议。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拥有的婚前财产越来越多,与此同时,整个社会的观念更趋理性宽容,因而签订婚前财产协议就渐渐成为了趋势。
婚姻本来就应该以爱情为基础,因此签订婚前财产协议不仅不会淡化这一点,反而从某种程度上强化了婚姻的爱情基础。由于夫妻双方对婚前财产的归属有了明确的约定,双方的眼睛不再盯住以前的财产,而是更多地去考虑如何强化感情、共同创造更大的财富。另外,现代社会的人们离婚率越来越高,而离婚时双方争议最大的一个问题就是财产分割,与其到时双方为财产的所有权争执不休,不如未雨绸缪事先作出约定。这样,一旦婚姻不幸走到了尽头,双方可以免去很多不必要的纷争。
综上,签订婚前财产协议至少具有以下几个好处:(1)明确男女双方婚前财产的范围,避免将来不必要的财产纠纷;(2)确定双方婚后财产的使用方法,是采用共有财产制还是区别财产制;(3)为将来的婚姻风险提供证据支持。
二、签订婚前财产协议的法律依据
我国《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
该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资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18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该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婚前的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由此可见,我国《婚姻法》原则上规定夫妻各方婚前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但同时又允许夫妻双方书面约定婚前个人财产归夫妻双方共有。
三、签订婚前财产协议时应注意的问题
为了保障所签的婚前财产协议合法有效,必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首先,订立婚前财产协议必须出于双方自愿,任何一方均不能对另一方采取隐瞒、欺诈、胁迫的方式,也不能乘人之危。基于不真实的意思表示而订立的协议是无效的。
其次,婚前财产协议的对象必须是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合法拥有的财产,括婚前个人财产和婚后共同财产,不属于夫妻所有的财产不能成为婚前财产协议的客体。
再次,婚前财产协议的内容必须合法,既不能规避法律,也不能违反公序良俗。
为了使双方订立的婚前财产协议有效且不遗漏关键条款,建议最好请律师或其他专业人士来起草或者审核该婚前财产协议,以避免协议起草时因考虑不周而给一方造成重大损失,从而有违签订婚前财产协议的初衷。
四、婚前财产协议的法律效力问题
很多人认为,婚前财产协议需要公证,如果不公证,协议就不能成立或不生效。其实这个观点是错误的。事实上,我国的任何一部法律都没有规定婚前财产协议要以“公证”作为生效的前提条件。也就是说,只要夫妻双方的意思表示是真实的,双方就婚前财产的归属基于自愿的原则达成了书面协议,并且该协议的内容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那么该书面协议无论是否作了公证,均具有法律效力。当然,经过公证的婚前财产协议在证明力上更高一些,仅此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