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成功与失败:贿选的两种结果(下)
发布日期:2010-09-30 文章来源:互联网
四 贿选的另一种结果:贿选失败
贿选要承担一定的风险,而且这种风险指向的是不确定的未来,贿选结果有不可预测性,“因为现代社会的异常复杂性,在个人还不能以富有智识的、负责任的方式做出必须面对的决定之时,这些具有风险的自由( risky freedoms)现在已被强加于个人身上;那就是说,关于可能的后果已被强加于个人。”[8]贿选行为并不一定能保证贿选者获得选票,有可能事与愿违,出现失败的情况,贿选失败也是贿选者必须面对的问题。
1 村民坚持原则,不为贿选者的贿赂所动
贿选是行贿人和受贿人之间的交易,也就是说,贿选交易能否达成,最终取决于村民是否愿意出售选票。“选举行为与选举者有利害关系。选举没有利益动机,再高素质的人也不会为纯粹的政治概念去投票。利益动机是选民选举的决定因素。”[9]村民的投票行为,说到底是一种利益选择,谁能维护自己的利益,就将选票投给谁,这是民主政治的基本规律。随着村民自治制度的不断完善,选民的民主素质和民主意识也在不断增强,越来越多的村民开始认识到投票的结果直接关系到自己的切身利益,村民并不好骗、也不好糊弄,一般不会轻易上贿选者的当,非常珍惜自己的权利,不再把手中的选票看的可有可无。贿选者想通过贿赂以得到村民手中的那张选票,不见得一买即通,即使在接受贿选者的贿赂时,答应把票投给贿选者,但是这种口头上的承诺是非常脆弱的,并不一定能够兑现。事实上,一些村民非常清楚贿选者的用心,因而并不信任这些候选人,莱恩认为“如果一个人在一般情况下不能信任别人,他当然不能信任由于权力诱惑而担任公职的那些人。”[10]部分村民坚持原则,原来打算把票投给其它候选人,最终还是把票投给其它候选人,原来打算不投票,现在依然不会在选举时去投票。拒绝贿赂者的利诱,根本原因并不是因为村民对民主的理解和对政治的关心,“而是因为他们对自己利益的关注,是对自己命运的关切。
”[11]不为贿选者的贿赂所动,事实上也是在维护自己的利益。
2 弄巧成拙,失去选票
贿赂选民反而失去选票,这种现象并不是偶然形成的,它实际上体现了选举的逻辑,体现了一种隐含在这种逻辑中的假设,要知道“选票更经常地是惩罚过去的行动,而不是选择未来的政策。”[12]失去应得的选票,不管贿选者愿不愿意面对,但是这种结果还是有可能发生。
(1)“赞成—反对”,即村民原本投给贿选者的票,转而把票投给了其它候选人。有的村民对贿选非常反感,有学者指出:“中国人是最缺乏革命性,却又最富有反叛倾向的。”[13]这一包含悖论的概括恰恰符合中国农民的政治现实。“吃你的,喝你的,就是不选你”,“你贿选,票就是不投给你,看你怎么办”,贿选者不仅没有得到选票,反而失去了应得的选票,“偷鸡不成反蚀一把米”,这可能是贿选者最不愿意看到的结果。当然,这也会给贿选者带来一定的压力,贿选者不得不考虑失去选票的后果,村民的这种行为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遏制贿选的蔓延,但是并不能从根本上杜绝贿选。
(2)“赞成—不投票”,即村民原本打算把票投给贿选者,但最终并没有去投票。个别村民奉行的是“你好我好,大家都好”,明哲保身的处世哲学,在接受双方的贿赂后,为了不愿让自己难做人,只好不去投票,双方都不得罪,这样的结果恐怕是贿赂者所料不及的。 虽然其它候选人的的总票数并没有增加,但是贿选者的票数就少了一张,换句话说,就是其它候选人多了一张相对票数。
(3)“不投票—反对”,即村民原来并不打算去投票,现在却把票投给了其它候选人。如果村民不去投票的话, 并不会改变竞选者双方总的得票数,对选举结果也不会有太大的影响。贿选者原本是希望村民接受自己的贿赂后把票投给自己,而现在却只能眼睁睁看着其它候选人多了一张选票,真是“赔了夫人又折兵”,贿选者为其自己的贿选行为付出了代价。
3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贿选行为被依法查处
贿选最大的失败并不在于失去应有的选票,而在于面临法律的惩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五条规定“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有关机关应当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选举法第五十二规定“用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非法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被视为选举违法行为。因而,一旦有关部门调查核实贿选事实成立,贿选者就要遭到依法惩处,如以贿选手段当选的,当选无效;如果构成犯罪,司法机关还会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另一方面,也应看到,尽管我国的相关法律对怎样处理贿选作了相应的规定,但这些规定相当简单,对贿选行为的具体认定、相关人员的处罚原则和具体处分规定等,都缺乏操作性。此外,贿选的认定以及追究相关人的责任,其成本非常高,只要在贿选村民时不采用欺骗、强迫、威胁等手段,想要调查取证是非常困难的,而且贿选者与村民双方都不会轻易承认,其他人想要找到贿赂的证据更是难上加难。因而,贿选行为被依法查处的机会并不是很大。
五 结语
在村委会换届选举过程中,贿选现象越来越普遍,已经不是偶发的现象,而是一种比较常见的现象,一方面反映了农民当家作主的权利得到了进一步的体现,表明了我国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取得了实质性的进展;另一方面也凸显了我国村民自治过程中对村委会选举的监督以及对村委会成员当选后履行职责监督的不完善。
贿选的实质是权钱交易, 它是用非强迫的利益手段来影响选民的意愿, 直接或变相拿财物换取选票,以赢得公共权力。民政部基层政权司司长詹成付曾指出,“贿选,主要是指用钱、物买通选举人来选举自己或跟自己同派系的人,破坏了选举的公正性,对村民自治危害甚大。”[14]村民委员会选举中贿选的盛行,直接影响到选举的公正性,严重挫伤了广大农民对基层民主建设的信心和参与村民自治的积极性,造成村民对村委会选举的冷漠、排斥,严重毒化了农村的政治环境,危害到农村基层的民主政治建设,这不利于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也不利于和谐农村的构建。因而,贿选虽然不是洪水猛兽,但是也绝对不能任其蔓延。
而贿选者即使贿选成功,得到了村民手中的选票,增加了当选的机会,但是并不能保证就一定能够当选;而贿选失败,不仅没有得到应得的选票,甚至失去原本可能得到的选票,当选的机会虽然有所降低,但这也并不意味着候选人就一定不能当选。毕竟,贿选成功或贿选失败,虽然能改变贿选者的得票总数,但是并不必然能左右选举结果,贿选只是影响选举结果的一个因素。当然,在有的情况下,特别是两个候选人旗鼓相当的情形下,贿选就有可能决定选举的最终结果。然而,即使贿选者知道贿选并不能够保证自己一定当选,但是在巨大利益的诱惑下,更多的候选人在村委会换届选举过程中还是会采用贿选的手段,贿选也许还会进一步蔓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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