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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中国知识产权法落后的文化原因
发布日期:2005-09-3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摘 要〕中国传统文化中专制的文化政策,严重窒息和禁锢了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孕育和产生:“无欲”、“无为”的思想极端地淡化了人们的权利意识;传统文化的价值取向———重整体精神使个体意识普遍缺乏;文化体制的僵化,严重阻碍了科学技术的形成、发展和文化的传播。

    〔关键词〕知识产权;落后;文化原因

    知识产权是人们对自己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依法享有的排他性的独占权利,是一种私权、一种财产权。随着人类进入21世纪———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制度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作用将越来越重要,可以说谁拥有了知识产权,谁就拥有市场优势。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在西方发达国家如美国、德国、瑞士、日本等均有三百多年的历史,发展至今已相当发达。而在中国,系统、科学的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则开始于1979年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至今只不过二十多年的历史,相比之下,中国的知识产权制度起步晚,比较落后。究其原因,当然很复杂,下面本文将从文化方面着手来谈谈中国知识产权法落后的原因。

    一、专制的文化政策禁锢、窒息了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孕育和产生

    众所周知,专制统治在中国延续了几千年。几千年来,统治阶级为了维护其专制统治,长期实行高压的文化政策,树立所谓的“正统文化”,残酷地排斥“异端邪说”、“妖书妖言”,使得老百姓敢怒而不敢言,哪里还会有什么创新?哪里还敢有自己的权利主张?即使有,也只能埋藏在心中,而不能“公开”,更不能大张旗鼓地“声张”。

    尽管早在春秋战国时期有过“百家争鸣”的文化繁荣景象,可它是专制文化政策的开端,随后秦始皇的“焚书坑儒”不就是最好的例证吗?即使在中国封建社会鼎盛时期的唐朝,这种文化的高压政策也丝毫未能改变,如《唐律疏议·职制》规定:“诸玄象、器物、天文、图书、讥书、兵书、七曜历、《太一》、《雷公式》、私家不得有,违者徒三年”。清乾隆盛世时,还曾大兴“文字狱”,不知牵连了多少思想活跃的文人墨容、能工巧匠,连《红楼梦》都未曾逃过劫难就可想而知。

    可见,在这种专制的文化政策的高压下,人们心中偶尔闪烁的那点思想火花不得不早早被浇灭了,怎能会有大的发明创造?当然更不要奢望朝庭会为发明创造制定法律来保护它了!

    二、传统的“无欲”、“无为”思想极端地淡化了人们的权利意识和观念

    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对后代知识分子影响最大的是发源于春秋时期老庄的“无为”哲学思想。“无为”思想是先秦流传的政治思潮之一。除道家外,法家、儒家、阴阳家、杂家等,都从不同的理论体系出发,接受了“无为”思想。特别是自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之后,儒家思想成为正统思想,“无为”思想多半被包溶于儒家之中,继续发挥作用。而这种传统思想,滞碍着人们去提出权利要求,淡化着人们的权利意识。《老子》曾云:“见素抱朴,少私寡欲,绝学无忧”(《老子·十九章》),可以说这是“无为”思想在文化领域中最根本体现,而所谓的“罪莫大于多欲”(《老子·四十六章》),则更将人们的为欲求利上升到违法犯罪的高度,使之陷入不能为、不敢为的境地。正是在这种“无为”思想的束缚下,在这一时期,古代知识分子只能尽力做到在思想上、行动上与统治者保持一致,哪里还敢有什么“创造”的欲望呢,哪里还敢有“权利”的奢求呢?

    而对于统治阶级而言,这正是他们所希望的,老百姓“无欲”、“无为”,就会乖乖地听话,乖乖地臣服于自己的统治,这样,他们的统治也才能长治久安,流传万代。老百姓“无欲”、“无为”,那就只好“两耳不闻窗外事,一心只读圣贤书”了。“圣贤书”是什么书呢?是得到统治阶级承认或认可的、符合他们统治需要的宣扬“忠”、“孝”、“节”、“义”的所谓“正统文化”,在这种文化的熏陶下,只会产生两个结果,一是重义务而轻权利,二是重国家利益而轻个人利益。

    三、中国传统文化崇尚“礼”,知识分子奉求“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不敢主张自己的权利

    中国素以“礼仪之邦”著称,相传中国几千年的封建礼教作为调和人们关系的最佳方式,既是立法和司法的指导思想,又是人们日常生活的行为准则,所谓“夫礼,天之经也,地之义也,民之行也,天地之经,而民实之”(《左传·昭公二十五年》)。可正是这种“礼”,抹杀了人们的个性、创造力、思索力和革新精神,社会对人的角色期待是“谦谦君子”,因而也驱使人们在自己的知识财产、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时,往往尚和谐、求无讼,不敢提出自己的权利主张,只求大家相安无事,或宁可自己吃点亏、受点损失,也不敢或不愿去维护自己权利。

    况且,中国古代的知识分子都是一些自视清高的儒生、雅士,受“正统文化”的影响,在他们看来,“君子欲于义,小人欲于利”,他们认为钱财乃身外之物,追求物质利益是件可耻的事情,是小人所为。基于此,西方人眼中的“知识产权———财产权”、“知识产权———私权”、“知识产权———独占排他权”等观念在他们看来是一种言利不言义的小人作为。所以,又怎么会有“知识产权”一说呢?

    四、个体意识的普通缺乏,也是阻碍知识产权制度产生的原因之一

    中国传统文化,是以个体农业为基础,以宗教家庭为背景,以伦理纲常为核心的传统文化。在这种文化中,个人既要依附于国家,还必须依附于家庭,个人只有在整体性(民族、国家)中才能显示出自己存在的价值和意义,个人的意志和情感也只有在群体关系中才能体现出来。可见,传统文化中的伦理、道德倾向对人的另一重要影响就是将人从主体地位下降为客体附属地位。一个没有独立人格的人,是无法支配自己的权利的,即使他想主张自己的权利,也是不现实的。

    而且,重整体精神,强调文化的继承性是中国传统文化和民族心理的最高价值。所谓“天下为公”、“男儿志在四方”、“齐家、治国、平天下”被认为是一种美德和大多数人追求的理想境界,因而往往忽视了个体的权利意识。汉代史学家司马迁曾云:“藏诸名山,传之其人”,其意为经国济世之作,有待于智者去阐扬,而不能将其据为私有,即不能作为私有财产。

    可见,在这种文化氛围和社会背景下,谁敢主张自己的私权利呢?而且,传统文化下,男子是主宰,女子是男人的附属物,而男子的理想是“治国,平天下”,是饱读诗书来搏取功名利禄以光宗耀祖,哪肯花功夫去从事发明、创造、革新呢?而女子,她们必须“三从四德”,她们毕生主要精力用于“相夫、教子、侍奉父母”上了,没有精力、也没有能力象今天的女性一样与男子处于平等地位干自己想干的事情。这样一来,对人类进步起着巨大推动作用的科学技术、发明创造就成了无人问津的领域了。

    五、传统僵化的文化体制,阻碍了知识的传播和全面发展,不利于知识产权制度的形成

    中国古代的“正统文化”是诗书、礼经,国家选拔人才的唯一途径是科举考试,选拔人才的标准是统治阶级认可的“德”,于是,老百姓就拼命地去学习《四书》、《五经》,学习如何写八股文,学习如何适应统治阶级的需要,至于科学技术则被排除在“经学”之外了。这种僵化的文化体制和刻板的模式,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知识的全面发展和广泛传播,导致了中国科学技术的落后、经济发展的落后、文化传播的落后,这恐怕就是为什么人类历史上每一次促进生产力飞速发展的科技革命都诞生于西方的重要原因吧。

    “无传播则无权利”,这是天经地义的事情,自然也就无现代意义的知识产权———私权了。

    上述中国传统文化中专制的文化政策、权利观念的极端淡化、个体意识的普遍缺乏、传统文化的价值取向、文化体制的僵化等共同构成了我国知识产权制度落后的文化原因。今天,中国出现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文化事业都得到空前发展,但是传统的文化思想仍在一些人的头脑中根深蒂固。一方面,缺乏创新意识,乐于守旧;另一方面,许多人和个人的发明创造,不视为独占私有的。所有者对自己专利保护意识淡薄,而侵权者则不以为然,不觉违法、缺德。因此,在需要加强知识产权法制建设的今天,深入认识影响中国几千年封建社会中科技落后,产权法制落后的原因,是很有意义的。这对于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使之快速与国际接轨很有必要。

    王金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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