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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的产假是如何确定的
发布日期:2010-09-27    作者:蔡泉明律师
对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安排生育的女职工,其产假按下列情况分别确定:
    1.正常分娩的,产后假不少于90天(含产期假15天);
2.7个月以上早产或者超期分娩的,按正常分娩对待;
3.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剖宫产手术的,产后假增加15天;
4.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助产手术的,产后假增加7天;
5.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产后假增加15天;
6.妊娠期不满3个月流产(含自然流产、人工流产)的,产后假20天至30天;
7.妊娠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产后假50天;
8.女职工在指定医疗保健机构分娩以及因急产或者其他特殊原因未能在指定医疗保健机构分娩的,其检查费、药费、手术费、住院费、治疗费等费用,按规定从生育保险基金中开支或者由用人单位承担;
9.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其享有的福利待遇。女职工产后期满仍需治疗的,按国家规定的疾病医疗待遇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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