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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劳动局关于工资类问题的答复
发布日期:2010-09-24    作者:蔡泉明律师
(一)企业工资由几项组成? 答:工资是指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企业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当明确工资支付内容。工资支付内容主要包括:工资支付标准、支付项目、支付形式和支付时间及双方约定的其他工资支付事项。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支付。     (二)法定休假、婚丧假、产假、哺乳假工资如何支付? 劳动者享受法定休假、婚丧假期间,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劳动者依法享受产假、哺乳假期间,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支付工资。 劳动者请事假的,企业可以不支付事假期间工资,但不得扣减事假以外的工资。   (三)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劳动期间,且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工资如何支付?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劳动期间,且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省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内部工资支付制度的规定,支付病伤假工资。企业支付的病伤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四)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停工、停产、歇业的工资支付有何规定?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停工、停产、歇业,时间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停工、停产、歇业时间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劳动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需支付给劳动者基本生活费,基本生活费的标准为当地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五)最低工资标准的含义?     答:“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最低工资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形式。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六)加班工资如何计发?     答:1、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1)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2)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3)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上述第(1)项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按上述第(3)项的规定支付工资。     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2、单位安排职工加班加点的,应当以劳动合同规定的职工本人所在的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为加班加点工资的计发基数。     3、执行上款规定有困难的单位,安排职工加班加点的,以下列标准计发加班加点工资:     (1)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单位,以职工本人的岗位工资与技能工资之和为加班加点工资计发基数; (2)实行其他工资制度的单位,以加班加点上月职工正常工作情况下的工资收入(不包括奖金和物价补贴)为计发口径;对于难以划分工资、奖金、物贴等项的企业,以职工上月实得工资的70%为计发口径。     4、加班加点工资的计发基数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计发基数。     5、计发加班加点工资时的日工资,按加班加点上月列入计发口径工资除以月法定计薪天数(21.75天)计算;小时工资按日工资除以八小时计算。 (七)病假工资和疾病救济费如何计发? 答: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病假在6个月以内的,按其连续工龄的长短发给病假工资。其标准为: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为本人工资(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奖金、津贴、物价生活补贴,下同)的百分之五十;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连续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连续工龄满30年以上的,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病假在6个月以上的,按其连续工龄的长短改发疾病救济费。其标准为: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四十;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五十;连续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连续工龄满30年以上的,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病假期间,物价补贴照发。 企业支付的病伤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八)哪些企业和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1、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经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2、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1)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2)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3)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3、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3)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2)实行其他工资制度的单位,以加班加点上月职工正常工作情况下的工资收入(即本人的基本工资和工资性津贴、补贴之和,不包括奖金)为计发口径。     4、加班加点工资的计发基数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计发基数。     5、计发加班加点工资时的日工资,按加班加点上月列入计发口径工资除以月法定工作天数(20.92天)计算;小时工资按日工资除以八小时计算。 (七)病假工资和疾病救济费如何计发? 答: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病假在6个月以内的,按其连续工龄的长短发给病假工资。其标准为: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为本人工资(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奖金、津贴、物价生活补贴,下同)的百分之五十;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连续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连续工龄满30年以上的,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病假在6个月以上的,按其连续工龄的长短改发疾病救济费。其标准为: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四十;连续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连续工龄满30年以上的,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病假期间,物价补贴照发。 企业支付的病伤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八)哪些企业和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1、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经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2、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1)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2)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3)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3、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3)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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