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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农民工权益的保障
发布日期:2010-09-23    文章来源:互联网
农民工是在我国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涌现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是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党委、政府高度关注农民工问题,制定了一系列保护劳动者的法规、政策,重庆市也在统筹城乡发展中,积极探索全方位保障农民工权益的机制建设,并取得一定成效。但当前农民工的权益保护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不容忽视。
一、农民工权益被侵害的主要表现

据调查,农民工权益受到侵害,主要突出体现在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和社会保障等方面。

(一)工资待遇低。一是工资标准低。为了保障劳动者获取劳动报酬的基本权利,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制订了《最低工资规定》,各地也根据地方经济发展水平制订了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和具体规定。但是有的用人单位录用农民工,不管技术要求多高,不管劳动强度多大,一律按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将最低工资标准普遍化。二是同岗不同酬现象普遍。一些用人单位包括国有企业,农民工在同样岗位上从事同样工作,由于身份不同,劳动收入与同岗位的城镇职工相差甚远,与社会平均工资的差距不断扩大。三是工资拖欠尚未得到根本解决。不少用人单位为了降低劳动力成本,无视农民工权利,采取各种形式在支付农民工工资时做手脚,无故拖欠。最为严重的是建筑领域,内部管理混乱,农民工的工资发放随意性大,时常利用早已明令禁止的做法拖欠农民工工资,而且存在严重的违法转包、分包、层层转包和拖欠工程款等问题,发生纠纷后,往往导致农民工不知道究竟向谁追讨工资,如果包工头或承包人逃逸,更会导致无法查清转包事实,致使难以确定法律责任的承担者。四是工资被克扣或变相克扣现象依然存在。一些实行计件工资的单位,通过提高定额标准,或降低计件单价等手段变相克扣农民工工资;一些企业为了保证农民工能够较长时间在企业工作,还要求农民工交纳一定数量的工作保证金或是扣押一至两个月的工资。

(二)工作环境、条件恶劣。农民工拿着最低的工资,却干着最重、最苦、最脏、最累、最危险的活,他们集中在劳动密集型产业和劳动环境差、危险性高的劳动岗位,而这些岗位又缺乏劳动保护。有的用人单位着眼眼前利益,有的企业经营者为了减少成本,在有毒有害岗位大量使用农民工,不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不配备必需的安全防护设施和用具,造成农民工普遍处于劳动强度大、劳保条件差的工作环境中,致使发生职业病和工伤事故的比例很高。而且农民工超时加班现象普遍,一些个体、私营企业受经济利益驱使,置农民工的安全和身心健康于不顾,采取加大劳动强度,延长劳动时间的方法从农民工身上榨取更多利润,即使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等国家法定节假日也不放过,严重损害了农民工的身心健康。

(三)社会保险、福利、民主政治等权利普遍缺失。农民工由于在身份上依然是农民,虽然在某一单位从事工作,但与同一单位的其他工作人员相比,存在着较多差异。一是农民工参保率低,多数企业不给农民工投保,同时由于城乡两种保险制度难于对接,也有一部分农民工不愿参保。二是由于许多农民工没有参加工伤、医疗保险,发生工伤事故和生病治疗享受不到相应的待遇。三是农民工遇到困难不能及时得到社会救助。四是绝大多数农民工很少参加户口所在地和输入地的民主选举,参与社会事务管理的渠道不畅通,很难享受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五是有相当多的农民工在企业即使成为技术骨干,职位仍然很难升迁,一些公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务工不能参加用人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无法行使民主管理权利。六是城市为农民工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存在“真空”地带,农民工很少享受到继续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业余文化生活贫乏,子女入学仍然存在困难。

二、农民工权益被侵害的原因分析

虽然农民工在我国经济建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农民工权益保障对国仍不同程度地被侵害,就其原因有体制、经济、社会文化、法律制度、农民工自身等种种。

(一)体制因素。城乡分割的二元体制,形成了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在身份、就业、劳动报酬、社会保障、民主权利和公共服务上的二元结构,虽然一方面推进了城市化发展进程,但另一方面也拉大了城乡差距。“二元户籍制”像一块烙铁分别给市民和农民烙上了表示其身份的印痕,使得农民进城后仍然无法摆脱自己是“农民”的身份,这在不同程度上制约了农民工权益保障。

(二)经济因素。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与变迁时期,一些地方政府片面理解“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在价值取向上存在倾斜,为了稳定和吸引投资方的投资,不惜牺牲农民工的权利;另一方面,城乡劳动力资源过剩,竞争十分激烈,大多数农民工缺乏竞争优势,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使劳动力市场呈现资方市场。

(三)社会文化因素。“农民工”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类别,目前在农民工问题的讨论中被强调和固化,并常常作为被同情者被述及。由于沿用“农民”概念,使得歧视性的身份制度在城市空间中得以延伸、再生。社会特别是城市居民大多歧视农民工,使得农民工在一个如此极为不利的社会环境中得不到价值认同,也就谈不上权益的保障。

(四)法律制度因素。虽然我国正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但立法仍然具有滞后性,许多法律制度还不完善。特别是农民工维权缺乏完善和运行良好的救济程序。劳动保障监察力度不够,各地劳动保障工作任务繁重,人员配备却严重不足,法制不健全、执法不严格是导致民工权益受到侵害的重要原因。

(五)农民工自身因素。农民工由于长期生活在农村,教育资源不足,受教育机会少,文化水平低,普遍缺乏从事高、精、尖工作的劳动技能,只能从事无差别的体力劳动;法制意识也很淡漠,在权益受到侵害时不懂得通过合法手段保护自己。再加上农民工很少加入就业地的党、工、团组织,组织化程度低,一旦权益遭到侵害,无法及时依靠组织的力量寻求保护。

三、保障农民工权益的几点建议

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是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的内在要求,也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的基础。

(一)建立农民工权益保障体系。如何在现有的法律法规体系框架内,对不利于保护农民工权益的规定进行调整是当前需要着重思考解决的问题。要依法保障进城务工人员的权益,认真解决进城务工人员社会保障问题。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把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工作记在心上、拿在手上,按照在政治上关心、管理上规范、权益上维护、素质上提高、生活上照顾,使农民工享受与城镇职工同等就业待遇的要求,认真研究和妥善解决农民工最关心、最直接和最现实的利益问题。要从巩固党的阶级基础、扩大党的群众基础、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优化发展环境出发,大力宣传农民工在推进城市化、工业化进程中的巨大贡献,倡导社会公正、人道关怀和尊重劳动的理念,全社会都要关爱善待农民工、维护农民工的平等的政治待遇、市民待遇和职工待遇。

(二)健全农民工权益保障制度。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结合实际,从政治安排、制度设计、社会管理等方面,逐步消除影响农民工权益实现体制性障碍,让农民工在城市享受到平等待遇。针对农民工在身份上错位、权益上缺位、社会上边位的现状,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做好农民工的管理、服务和维权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建议市委、人大、政府加快有关农民工权益保障的政策制定和建章工作,涉及职工权益的条款要涵盖农民工。围绕维护和保障农民工的劳动就业、劳动报酬、社会保障、劳动安全卫生、民主权利、精神文化和社会权利等七个方面,着力解决拖欠工资、劳动安全和用工规范三个突出问题,建议政府加大有关法律、政策和制度的执行与落实力度,进一步推进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建制工作,加强工资集体协商,使农民工的工资水平与企业经济效益同步增长;严查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坚持不懈地抓紧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确保农民工获得公平合理的劳动报酬;加大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力度,继续做好在农民工中的社保扩面工作,根据农民工的实际需要,有重点地在实现正规就业的农民工中推行养老、工伤、医疗保障,真正使“劳者有其得、工者有其安、弱者有其尊”。

(三)明晰农民工权益保障责任。要明确政府的责任主体地位,落实“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的社会管理原则,逐步消除影响农民工劳动经济权益实现的体制性障碍,进一步放宽农民进城就业和落户的准入条件,把农民工对就业服务、社会保障、住房、子女上学等需求纳入公共服务的范围。政府有关部门要紧密结合各自职能,制定相应的管理和服务措施,为实现农民工合法权益提供“绿色通道”。要认真履行政府部门的监管职能,重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依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重点对农民工比较集中的行业和企业进行人大执法检查、政协委员视察、政府劳动监察、工会代表群众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运用法制的、政策的和行政的力量加以解决。针对当前多头管理、各自为政的现状,建议市委、政府加强农民工维权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实行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农民工劳动管理及权益保障等工作,进一步明确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形成党政主导、社会参与、农民工自主的维权机制和格局。

(四)整合农民工权益保障资源。一是整合培训资源。把搞好农民工的培训工作作为对农民工权益最积极的维护和帮助农民脱贫致富最有力的举措,推动各部门实现优势互补,逐步形成政府主导、覆盖城乡、部门联动、服务农民工的职业技术技能培训与开发服务体系。二是整合救助资源。围绕解决农民工就业、生活、看病和子女上学等实际困难,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建立农民工帮扶和援助机制,建立市县乡三级农民工法律援助组织,法院对涉及农民工的案件应优先处理、简化程序、降低成本。适当时政府可建立农民工困难援助基金。三是整合经费资源。把对进城农民工的职业培训、子女教育、劳动保障及其他服务和管理经费,纳入正常的财政预算。 

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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