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理财合同的法律效力分析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国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个人、家庭财富的积累。理财已成当前热议的话题。为实现财富的增值,委托理财应运而生。这一新兴的金融附属产品极大地丰富了资本市场,同时也满足了许多不谙金融和财务知识的投资者的需求,但也带来了许多法律风险和隐患。现实中,一般的投资者都知道委托理财首先应当与受托方签订委托理财合同。这充分说明我们的投资者法律意识明显提高,但委托理财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非经专业人士把关很容易导致合同无效。下面就委托理财合同的法律效力作分析以供投资者们参考。
一、合同主体不适格导致的合同无效
1.从委托人即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角度分析
a境外机构投资者未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
在中国境内证券市场投资委托理财的,在国内与相关授托人签订的委托理财合同应属无效。
b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其他企业法人,委托自然人进行投资理财的,因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规定而无效。。
2.从受托人主体资格角度分析。
a受托人为证券公司、期货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公司等金融机构法人的,如没有取得委托理财资质或者其分支机构在未经授权的情形下签订的委托理财合同无效。(2001年12月,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通知》,明确要求只有经过中国证监会批准的综合类证券公司才有从事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资格。)
b受托人为证券公司、期货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公司等金融机构法人的从业人员的,其与相关委托人签订的委托合同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c受托人为自然人的,其在同一时期内共同或分别接受社会上不特定多人委托从事受托理财业务,特别是进行集合性受托投资管理业务情形的,因该行为显然与其身份和资质不符,则应认定合同无效。
二、合同内容违法导致的合同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的明确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合同是无效合同,也就是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中强制禁止性的行为的,必然导致合同的无效。同时该条还规定,用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也是无效合同。比如是在委托理财活动中,以利用委托理财合同的形式,真正要实现的是非法洗金行为,当然这类合同应当无效。
三、合同内容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而导致合同无效
在委托理财合同中最容易因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而导致合同无效的内容当属“保底条款的约定”。委托理财合同涉及的法律关系很复杂,一般会涉及到:借贷、代理、合伙、信托等法律关系。保底条款的设定违反了代理、合伙、信托法律关系中相关法律的原则性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4条的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保底条款”的约定严重地违反了上述法律的规定。因此,在实践中人民法院一般倾向于认定保底条款无效,保底条款的无效而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最终导致合同无效。对于个别涉及自然人之间的委托理财合同的保底条款以及分担部分风险的部分保本的条款,则适当赋予其法律效力(对于自然人之间签订的委托理财合同,双方订有保底条款的,如无其他导致合同无效的因素存在,一般应认定该条款有效,但约定的保底比例明显过高的,或超出民间借贷利率的四倍以上的,对于超出部分的收益则不予支持)。
作者:吴恒勇
二0一0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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