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不符合我国的国情,与当前我国当事人的诉讼能力不适应
发布日期:2010-09-21    作者:律师事务所律师
不符合我国的国情,与当前我国当事人的诉讼能力不适应

目前,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文化水平整体上还偏低,法律知识欠缺,对当前的举证时限制度了解不多甚至根本不了解,往往无法正确理解某一证据的作用,无力保证举证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特别是在不了解对方当事人的主张和举证情况的情况下,其举证更加困难和盲目,要求他们在庭前的举证期限内一次性充分有效地完成举证,只能是立法者或司法者的空想。另一方面,我国公民通过电视等媒体了解到的多是“包拯微服私访”式的办案方式,自认为法院肯定应该认真调查了解案情,裁判案件肯定应该尊重客观事实,对举证不力或逾期举证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的严重性估计不足,在举证期限内不举证而在举证期限届满后的首次开庭时才当庭提供证据的情况并不鲜见。目前,许多案件的当事人因经济困难或自认为案件简单而不愿请律师或其他法律专业人士代理诉讼,同时有许多代理案件的人不是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律师,而是对法律一知半解的法律工作者,因此我国的诉讼代理制度并不能有效避免上述情形的发生。上述情形,在农村和偏远地区表现尤甚。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执行上述操作方式(开庭前举证期限届满),严格按照《证据规则》规定的举证时限制度来处理案件,必然会出现许多与客观事实相悖的事实认定与裁判结果,增大实体不公的裁判的比例。这样做的结果只能是人民群众对法律和司法的公正性产生怀疑,动摇人民群众对法律的信仰,极大地损害人民法院的形象。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