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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人员提交身体条件证明
发布日期:2010-09-20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办理条件
  持有本市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每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十五日内到规定地点提交《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
  (一)机动车驾驶人年龄在60周岁以上;
  (二)机动车驾驶人持有大型客车(A1)、牵引车(A2)、城市公交车(A3)、中型客车(B1)、大型货车(B2)、无轨电车(N)、有轨电车(P)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人。
  二、办理地点
  (一)境外人员(外国人、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和中国华侨)在车辆管理所涉外管理科办理;
  (二)其他人员任选车辆管理所分所、交通支、大队车管站办理。
  三、提交的资料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原件;由代理人代理的,还需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二)北京市卫生局确定的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或军队、
  武装警察部队确定的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医疗证明;
  (三)机动车驾驶证原件。
  四、收费
  不收费
  五、办理时限
  一个工作日内办结
  六、身份证明是指:
  (一)本市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外省市在本市暂住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二)现役军人(含武警)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军队有关部门核发的《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离休证》、《退休证》等有效军人身份证件和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本人住所地址证明。
  (三)境外人员(外国人、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和中国华侨)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
  (四)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
  七、办理程序:
  受理—审核—符合规定的,收存相关资料并录入信息
  八、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全法实施条例》、《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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