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
发布日期:2010-09-19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专利权具有授权性特点,不能自动取得。发明创造人要使其发明创造成果获得专利保护,必须依《专利法》的规定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并接受审查。对经审查合格的专利申请,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才授予专利权。专利申请的原则,是指专利申请人及专利管理机关在专利申请阶段应该共同遵守的准则。关于专利申请应坚持的原则,理论界有不同的总结和归纳,一般认为专利申请必须坚持以下原则:1、书面申请原则,即是指专利申请人在专利申请中的各种申请文件及法定手续均应以书面形式办理。这是各国普遍使用的一项原则。2、单一性原则,又称一申请一发明原则,它是指一件专利申请只能限于一项发明创造。世界上实行专利制度的国家一般都要求专利申请应符合单一性原则。我国《专利法》也采用单一性原则。3、优先权原则。优先权(Right of priority)源于《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是该公约成员国的工业产权所有人依照公约所享有的一项权利。按照《巴黎公约》的规定,在申请专利或商标等工业产权时,各缔约国要相互承认对方国家国民的优先权。申请人依照规定要求享有外国或本国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时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3个月内,提交第一次在国外或国内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副本的,即被视为未要求优先权。申请人享有优先权的,优先权日视为申请日。4、国际申请原则。专利的国际申请也称为“PCT申请”,是指依据《专利合作条约》(即PCT条约)提出的专利申请。我国于1994年加入PCT条约,同时我国专利局也成为PCT条约规定的国际申请的受理局及国际检索单位和国际初步审查单位。
关于专利的审查和批准,目前世界上存在不同的制度:一是登记制度,也称为形式审查。在这种制度下,专利局只对申请文件是否完备、文件书写格式是否符合规定,代理人的手续是否合法以及是否已经缴纳了申请费等进行审查。经审查只要符合条件,便授予专利权。二是文献报告。在这种制度下,专利局对专利申请既进行形式审查,又进行实质审查,即审查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是否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只有同时符合形式条件和实质条件的专利申请才可获得专利权。多数国家的专利制度采用了审查制。我国对发明专利审批采用审查制,即必须经过初步审查公开和实质审查才可授予专利权。对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审批采用登记制,即只经过初步审查就可以授予专利权。实行专利审查审批制度的目的在于统一专利标准,提高专利质量,保证申请人的利益。
一、初步审查
初步审查也称为“形式审查”或“格式审查”,是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是否具备形式条件进行的审查。初步审查的主要目的,是查明申请专利的发明是否符合《专利法》关于形式要求的规定,为以后的公开和实质审查做准备;查明申请专利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是否符合《专利法》关于授予专利权的规定,对符合授权条件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依法授予专利权。
依《专利法》之规定,发明专利初步审查的内容有:1、申请人的申请文件是否完备,撰写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2、申请人的身份是否合法,各种证明文件是否齐全。申请人是外国人的,是否依法委托代理;3、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是否属于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及属于不授予专利权的对象;4、申请人是否缴纳了申请费等。
依《专利法》之规定,专利局对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初步审查的主要内容有:1、申请文件的撰写是否符合要求;2、对文件的修改是否超越了法定限制;3、申请人的资格是否合法,外国申请人是否委托了法定的代理机构办理专利申请;4、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是否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妨害公共利益,是否属于不给予专利保护的发明创造;5、申请是否符合单一性要求;6、有无重复授权的可能;7、是否为两个相同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后申请人等。由以上可见,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初步审查既有格式审查,也包含了部分必要的实质性审查。
国务院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在初步审查中,对于申请文件中不符合专利法要求的,应当给予申请人补正机会,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补正的,其申请视为撤回。补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国务院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予以驳回。申请人不服,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
《专利法》第40条规定:“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发给相应的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该规定表明,我国对于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仅进行初步审查。因此,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依照《专利法》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专利申请严格审查,对符合授权条件的申请及时授予专利权。
二、早期公开
所谓早期公开,是指经过初步审查对符合形式条件的发明专利申请,在尚未经过实质审查前进行的公开。我国《专利法》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发明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要求的,自申请日(有优先权的自优先权日)起满18个月,即行公布。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也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布专利申请的方式,是利用《发明专利公报》登载发明专利申请请求书中记载的事项和说明书摘要,另外还可出版发明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全文单行本。早期公开的目的是使公众可以及早自由阅读和索取有关文献,有利于公众对专利申请审批进行监督和协助,也有利于最新技术的迅速传播和利用。
三、实质审查
实质审查也称技术审查,它是对申请专利的发明是否具有专利性所进行的审查。关于实质审查国际上有两种制度:1、即时审查,也称为实质审查制度或完全审查制。它是指专利机关对通过初步审查的专利申请,立即进行实质审查,中间无间隔。这种审查制度虽有一定的优点,但也存在着不足。其中最大的缺点是随着专利申请数量的急剧增加,会给专利局的审查工作带来不堪负担的压力,导致审查周期延长,使得专利申请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不利于保护申请人的利益。2、早期公开、延期审查制,也称延迟审查制。它是指专利局对专利申请初步审查后进行公告,对其实质内容推迟一段时间进行审查的制度。该制度的优点是:可以减轻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实质审查的工作量;使社会尽早得到发明创造的信息;使申请人有更多的时间补充和完善发明创造和专利申请文件。该制度的主要缺点是早期公开后的临时保护期内,申请人的权利无法得到充分的保障。
我国对发明专利采用早期公开、延期审查的审批制度。《专利法》第34条规定,对发明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18个月即行公布,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也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专利法》第35条规定,发明专利自申请日起3年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的时候可以自行对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实质审查的核心内容是发明是否具有专利性条件,即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审查的办法是通过对世界性及国内专利文献检索及对国内现有技术比较、分析判断申请专利的发明是否具有“三性”。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经实质审查后,对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专利申请,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对其申请进行修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答复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陈述意见或修改后仍不符合《专利法》要求的予以驳回。
四、授权登记公告
我国《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发明专利的决定,并发给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发明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授予专利权的通知后,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申请人按期办理登记手续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授予专利权,颁发专利证书,并予以公告。申请人逾期未办理有关手续的,视为放弃已取得专利权的权利。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授权、登记和公告同于发明专利的登记和公告。
应当注意,我国专利权的保护期虽然从申请日起算,但专利权从专利授权日才正式生效,因此,对发明专利的完全保护是从专利授权之日开始。发明人申请专利的技术从申请日至公布日为保密阶段,申请未公开,故申请人不能禁止他人实施其发明创造的行为,也不能请求他人支付费用。从公布日至授权日为临时保护阶段,申请人有权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个人支付适当的使用费,数额可由双方协商决定。若实施人拒绝支付使用费,申请人无权禁止其实施发明创造。申请人只能等到获得专利授权后,才能向有关机关请求处理或提起诉讼,追索临时保护期间的使用费。
五、复审
复审是指由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当事人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有关处理决定的请求所进行的审查。专利复审委员会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有经验的技术和法律专家组成,其主任委员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兼任。我国《专利法》第41条第1款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设立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由此可见,复审是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所提起的,这种复审发生在专利授权前,提起复审的是专利申请人,提起复审的目的是要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恢复专利申请权。
复审请求必须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申请人请求复审的,应当向复审委员会提交复审请求书,说明理由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请求书和证明文件各一式两份。复审请求不符合规定的,复审请求人应在复审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该复审请求被视为未提出。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请求复审时,可以修改被驳回的专利申请或被撤销的专利文件,但其修改仅限于驳回申请的决定或撤销专利权的决定所涉及部分。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复审请求应及时进行审查,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作出正确的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专利权人或撤销专利权的请求人。复审请求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关于专利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需要说明的是,《TRIPS协定》明确要求,在获得或者维持知识产权的程序中作出的终局行政决定均应接受司法机关或者准司法机关的审查。为此,《专利法》作了修改,规定有关复审的司法审查也适用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复审的情形。
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 刘忠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