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婚前财产公证
发布日期:2010-09-19 文章来源:互联网
摘要:社会在发展,时代在变革,在许多国家,婚前财产公证已经是司空见惯的话题,也是结婚以前的必经程序。然而,对大多数的中国人来说,这仍然是一个新鲜的话题。在本文中,笔者拟从婚前财产公证的概念、婚前财产公证的意义以及如何完善婚前财产公证制度提出相关的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婚前财产公证 法定财产制 约定财产制
一、婚前财产公证的概念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婚前财产公证是指公证机关依法对将要结婚的男女双方就各自婚前财产和债务的范围和权利的归属问题所达成的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给予证明的活动。婚前财产公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未婚夫妻在结婚登记前达成协议,办理公证,这可视为狭义的婚前财产公证的概念;另一种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达成协议,办理公证,这可视为是广义的婚前财产公证的概念。本文仅对前者进行分析。
二、婚前财产公证的意义
(一)有利于防止和减少纠纷的发生
在这个法治社会里,一切都讲究证据。因此,从这个角度来看,婚前财产公证起到一个证据作用,它可以减少发生纠纷的可能。当然,是否选择婚前财产公证,完全是双方当事人的选择。随着社会的发展,由于婚姻财产引起的纠纷问题呈上升趋势。正是因为大多数的情侣在结婚的时候根本就不会想到有一天会为财产问题发生纠纷,只看到了眼前的幸福,而没有想到将来的麻烦,因此,大部分人根本不会去为自己的财产在婚前做一个公证。等到发生纠纷的时候,才发现为时已晚。总之,婚前财产公证对我们中国人来说还是一个比较新鲜的事物,在婚前进行财产公证有助于家庭的稳定和社会的发展。
(二)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审判效率
目前,离婚率逐年上升,而且大多涉及到财产纠纷。笔者作为基层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工作人员,经常接触到离婚案件。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当事人已就离婚达成了一致协议,只是因为无法就财产的分割问题达成一致而起诉到法院的。在庭审中,特别是调解阶段,笔者经常看到原被告及其亲属为了争取各自的财产份额而吵得面红耳赤,他们“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但是因为在法庭上都是讲证据的,因此,在很多时候,我看到有的当事人因为缺乏足够的证据而在财产问题上吃了亏,但是也是毫无办法,因为判决只能依法进行。例如,在一起离婚纠纷中,被告李某向岳父借了三万元钱作私用,原告王某在起诉离婚时要求被告归还,但因李某借钱时并没有写借条,因此法院不能支持王某的请求。在律师接手这类涉及到财产的离婚案件时,往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去进行调查取证,极大地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降低了司法效率。进行婚前个人财产公证,在双方当事人都自愿同意离婚的情况下,就不会再为划分财产问题而发生纠纷,也就不需要起诉到法院,由此可见,婚前财产公证,在一定程度上预防了可能发生的财产纠纷,这样不仅方便了双方当事人,而且有利于社会稳定,还能够减轻人民法院的审判压力。
(三)有利于保障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
如果一对情侣贫富悬殊且认识的时间也不长,那么,在结婚时,为了防止经济条件差的一方是为钱而来跟富裕的一方结婚,在婚前办理财产公证将是非常理性的做法。一旦将来发生争执,感情破裂,就不会为财产问题争吵,也不会使富裕的一方因离婚而失去过多的婚前财产。夫妻互敬互爱,同甘共苦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这有利于家庭和睦、社会安定,然而在现代社会,这是理想主义,它看完美,而实则隐藏着矛盾和纠纷。这样的一纸公证,对夫妻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婚姻发生裂变时,即可按照公证内容,明确分配,在很大程度上有利于保障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
(四)有利于夫妻双方良好感情的维系
由于在婚前办理了财产公证,因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婚姻中的一方也会在心里产生压力,即使是有钱了也不至于大手大脚,因为他(她)知道,如果这样做,很可能导致离婚,而在失去这段感情的同时,在经济上也不可能得到对方更多的好处。所以,在这样一个压力下,婚前财产公证对夫妻双方起到了一个约束的作用,有利于夫妻双方齐心共创美好家庭。
三、完善我国婚前财产公证的意见和建议
笔者以为,我们的同胞大部分是“感性的”,对于婚前财产公证这样一种“理性行为”,一时间很难全盘接受。婚前财产公证正是对这种理想的一个小小实践,是追求幸福婚姻的需求。但由于婚前财产公证制度在我国发展时间还不长,因此,有必要从以下两个方面对其进行完善。
一是在婚姻登记机关通过各种形式,加大对婚前财产公证的宣传力度。在情侣们登记以前,由工作人员向他们解释“婚前财产公证”的定义和现实意义,动员他们在结婚以前对个人财产进行公证。这样一种途径,对一些文化水平不高的人来说也许作用不大,但是对于一些素质比较高的人来说,肯定能起到应有的作用,促使他们在登记结婚以前就去办理财产公证。
二是逐步将婚前财产公证写入《婚姻法》。在中国传统文化的语境下,儒家所倡导的“礼教”已渗透到国民的血液之中,所以民众对“婚前财产公证”的反应极其强烈。很多人不以为然,对此嗤之以鼻。从我国办理婚前财产公证的实践来看,对夫妻财产进行过婚前公证的相当少。
从目前《婚姻法》的规定来看,是否进行婚前财产公证纯属自愿,毫无强迫之意。笔者认为应当将婚前财产公证通过立法的形式固定下来。具体而言即将婚前财产公证作为领取结婚证之前的一个必经程序,当事人在向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前,须对双方各自的婚前财产列一财产清单,由公证机关就清单中所列财产的真实性进行查证核实,作出公证,发给公证书。在我国,只有以立法的形式将婚前财产公证作为制度固定下来才是可行的,否则很难保证大家会自觉地去办理婚前财产公证。笔者认为这是很有必要的,它将有利于家庭和谐和社会稳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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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 刘晓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