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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司法实践看老年人权益保障问题
发布日期:2010-09-17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老年人权益纠纷的主要类型
1996年10月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充分表明了我国对老年人权益的高度重视, 不仅仅是在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规体系方面,更重要的是在发展老年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爱老的传统美德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另一方面,在社会现实中,还存在不少损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不良现象。从我国近几年来的司法实践看,不难发现,在民事诉讼中,涉及赡养权、扶助权、婚姻自主权、继承权等权利的案件是常发、高发案件。由于老年人对于新的法律法规的接受有一定的过程,比如对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内容并不熟悉,在一度程度上阻碍了老年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及时性,有必要对近些年经常出现的几类涉及老年的人的案件作一个简要的分析与总结。

根据有关统计数据分析,以下几类案件是涉及老年人合法权益保护纠纷的多发案件,主要表现在子女赡养、财产分割、房屋产权等财产领域及遗弃、虐待等人身权领域:

(1) 因遗产继承而侵犯老年人继承权的纠纷。例如,配偶死亡后另一方再婚要依法带走或处理自有财产时,受到子女、亲友或家族阻拦,给老人的财产权利造成直接或间接损失。

(2) 以赡养为借口,子女攫取老人财产,或是同住人以赡养、照料老年人生活为名,在购买产权、迁入户口、更改户主目的达到后,遗弃、虐待老年人。

(3)侵呑老人房屋的产权。如共同居住的子女分配、购买住房后,仍占据老人住房;成年子女冒领本应属于私有房产主的老人的拆迁补偿款,不少房产纠纷还连环引发了赡养纠纷及再婚纠纷。

(4)再婚又离婚所引发的财产问题。由于再婚老人的财产所有权模糊,加之双方原子女的不当干涉,极易发生利益冲突及与再婚老人的遗产纠纷。

(5)独居老人的精神养老问题。众所周知,许多年轻人习惯上把“养老”理解为物质与经济上的供给,对于老年人精神方面的需求则考虑甚少,忽视与老人进行情感交流,使老人难以得到心理慰藉。老年人时常会感到失落、孤独、焦虑。

二、老年人权益纠纷特征

引发老年人权益纠纷,既有来自老年人家庭内部的原因,也有来自单位、社会组织或者有关部门执行法律法规及政策不当的原因。涉及的法律问题最主要的是家庭生活纠纷,其次是经济纠纷。老年人的权益纠纷主要体现为以下特点:

(1)以家庭财产纠纷居多。因老年人家庭内部原因而产生的权益纠纷,由于老年人存在与“被告”子女有亲情的心理障碍,使得老人权益即使受到严重侵害,也一般不愿声张。因此在维权上的力度就小得多,客观上也助长了侵权事件的发生。在许多涉老案件中,老人们都是由于法律意识不强、自我保护意识较弱或受传统观念影响,面对子女缺乏防范意识。老年人把自己的权益保障全部押在被告子女的自觉履行上,是不明智的。例如,有很多老人借款给子女时,很少会要求其出具借款条或其他书面证据,看起来是对家庭成员的信任,事实上却是在自身的权益保障上打开了豁口。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定和民事证据规则的“举证时限”等规则要求,在诸多子女直接侵害老年人财产的案件中,绝大多数的老年人因没有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而在法律面前得不到支持,引发老年当事人与法院的矛盾,将家庭内部矛盾引向社会,影响了和谐社会的建设。

(2)老年权益保障工作机制运行不合理。受街道或单位经济条件制约及认识水平的影响,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机制不够完善,运行也不尽合理。因城乡差异、单位差异而导致老年人享受社会保障水平的差距增大,形成部分老年人生活相对贫困,从而客观上增加了产生权益纠纷的外部因素。

(3)目前老年人权益纠纷仍以满足基本生活需求为最低目的。不论是人身关系纠纷还是基于人身关系而产生的财产关系纠纷,从民事诉讼的角度来看,涉及老年人的案件,其诉讼标的往往都是满足最基本的生活需求。

三、老年人合法权益保护的思考

和谐社会需要大家的共同维护。不尽快消除目前存在的不良现象,势必对社会安定大局、对传统的伦理准则都会造成负面效应。应着力从以下几个方面改进和加强老年人合法权益保障工作。

(1)广泛开展法制宣传,努力营造社会尊老爱老的法治氛围。对虐待老年人、不赡养老年人的行为,必须在道德上、法律上给予谴责和制裁,以保障老年人在愉快、温暖、祥和的环境中安度晚年。各级党委和政府应花大力气组织、帮助老年人了解依法维权知识,引导广大市民树立依法保障老年人权益的法律意识。老人们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够主动及时向当地居委会、村委会或各级老龄工作机构反映。针对大多数老年人年龄偏大、行动不便、不懂程序等特点开展有针对性的法律服务;举办法律咨询活动,组织法律援助机构的法律服务人员,到敬老院、干休所慰问,为老年人进行现场法律咨询服务。应当形成政府主导,政府与企业、民间相结合的格局,提高老年服务的水准和档次,使老年人养老保障的设施投资及保障服务能满足老年人需求,从而保障所有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2)建立健全组织网络,让维权工作贴近广大老年人。将老年维权工作延伸到城乡街道基层。首先在区一级设立老年法律援助中心,并向乡镇街道和社区延伸,建立老年法律援助工作站,因经济困难无能力或无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老人还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无偿的法律援助。一般经济困难标准是参照法律援助实施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的,但是对于老年人还应适当放宽政策。建立法律援助的接待,指派专人办理、督办、回访、考核和对病残老年人上门服务等制度,尽量提高服务质量和维权效果。建立老年维权电话咨询网络,实现乡镇街道联网服务。如遇到紧急情况需要帮助,维权专线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工作站就会立即派人上门服务。建立老年心理危机干预中心,对丧偶老人提供心理上的援助和生活上照料。在各区妇联、残联组织设立专门维权分部,直接为老年妇女和残疾老年人提供法律咨询、接受投诉和法律援助,从而拓宽老年维权渠道,方便老年人的维权求助,使老年维权工作更加贴近老年人生活。

(3)构架合理的法律服务资源,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从我国的国情和司法实践出发,最大限度地调动司法行政系统各个方面的力量,做好老年维权工作。

——各地区各行业必须从实际情况出发,尽快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办法,使《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的一些原则条款具体化,做到有法

可依,有章可循。

——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健全对老年人的社会保障制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逐步完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需求。

——发挥人民调解功能,对涉老权益纠纷进行平和调处。老年人权益纠纷多发生在家庭内部,情况较复杂反复,常常是刚代理诉讼,又提出撤诉。运用调解的方式将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既避免了严重侵权事件的发生,也避免了老年人的诉讼之苦,又保护了老年人的家庭关系,容易被纠纷双方所接受。发挥律师与公证功能,努力为老年人解除后顾之忧。将公证服务引入老年维权工作,可以有效减少纠纷和诉讼,律师对于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实行减免收费。发挥诉讼代理功能,为老年人撑起依法维权的“保护伞”。对某些拒不接受调解和调解不成的纠纷,可以根据老年人的申请,指派公益性律师或基层法律工作者为其代理诉讼,依靠法律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胜利石油管理局老年处  孟晓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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