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发布日期:2010-09-17 文章来源:互联网
摘要: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著作权法保护的重要客体,是我国民族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其进行立法保护是一种需要,也成为一种趋势。本文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概念和特征出发,分析了我国的保护状况和对其立法保护的必要性,阐述了笔者对其进行保护的一些建议。
关键词: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
一、案情简介
《乌苏里船歌》这首歌曲在被著名歌唱家郭颂传唱了40年之后引发了一起著作权纠纷。起因于“9 9南宁国际民歌艺术节”开幕式晚会:在郭颂演唱《乌苏里船歌》之后,中央电视台一位节目主持人说:“《乌苏里船歌》明明是一首创作歌曲,但我们一直以为它是赫哲族人的传统民歌。”南宁国际民歌艺术节组委会将此次开幕式晚会录制成 VCD光盘,中央电视台认可共复制8 0 0 0套,均作为礼品赠送。另外,北辰购物中心销售了刊载有《乌苏里船歌》音乐作品的有关出版物。出版物上《乌苏里船歌》的署名方式均为“作曲:汪云才、郭颂”。 于是四排赫哲族乡政府代表赫哲族人民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①]该案争议的焦点是这首歌曲到底是改编还是原创?若是原创,则为何该曲竟和赫哲族中的民间歌曲《想情郎》等曲调基本相同呢?其隐藏在本案背后更深层的问题是:什么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如何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概念与特征
(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概念。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主要是指,由某一区域的某一群体或者一些个体以传统文化为依据所表达并被认为是符合该区域期望的作为其文化和社会特征的表达形式或智力成果。“它应该是个广义的概念,即某一特定民族或一定区域的人群世代相传,留存于民间的,反映该民族或该区域人群历史渊源、生活习俗、心理特征即所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群体特征、宗教信仰等诸多内容的文化艺术表现形式的总和。具体而言,包括:手工艺术生产技艺及其制品;在民族民间流传的诗歌、音乐、歌舞、戏曲、曲艺、谣谚、皮影、剪纸、绘画等艺术表现形式;反映某一民族或区域习惯习俗的礼仪、节日和庆典活动、游艺活动、民族体育活动、饮食、民居、服饰、器具、工具、建筑物、设施、标识及特定的自然场所;在一定区域或群体中流行的语言、文字;传统医药知识;有价值的手稿、经卷、碑碣、楹联等等。”[②]
但在《伯尔尼公约》中,并没有“民间文学艺术”的称谓,而将其规定为作者身份不明的一类特殊作品处理,其规定对作者不明但有充分理由推定作者是本同盟某一成员国民和行使作者在本同盟成员国内之权利。[③]由上面的分析可知,《乌苏里船歌》是民歌形式的民间文学艺术,理应受到著作法的保护。
(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特征。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具有著作权一般客体的无形性、地域性、独创性等特点,但也有其特殊性:其一,作品作者的不确定性和群体性。民间文学艺术作品都是由一定区域内的不特定的群体不断的模仿、创新而成的;其二,作品创作的不停止性。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在流传过程中会被人们模仿、继承,同时也会在保持其特色的基础上不停的创新;其三,作品的不可转让性。民问文学艺术作品都是极具民族特色的东西,它起源于并扎根于某个民族中,它的产生、流传需要拥有自己的自然和社会环境,一旦转让,其中固有的民族的东西就会消失。其四,作品不具有时间性。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创作的不停止性和传承性决定了任何有期限的保护都不利于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④]
(三)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必要性。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流传下来的精华,它所具有的特征要求我们要保护它。一是, 民间文学已经出现断代的危险。古代很多宝贵的民间文学艺术已逐步失传;二是,现还健在的一批民间老艺人,他们在世的时间日见短促,如再不抓紧时间研究、收集、整理,就会人亡艺绝;三是,一些外国艺术家或学者到我国旅游、考察, 以采风的名义,把我国很多民间的文学艺术宝贵资源带到国外进行商业活动;四是,一些民间文学艺术家们在收集、挖掘、整理、改编后发表的作品中有不顾事实的改编, 损害了民间文学艺术原有的形式和价值,破坏了原作品的完整性;五是,有的文学艺术家发表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又被他人以所谓“再创作”改头换面使用,造成了很多侵权问题。[⑤]因此,我国民间文学艺术给予著作权法律保护非常必要,刻不容缓。
三、如何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一)现状。目前,国际上虽对保护民间文学艺术达成共识,但西方发达国家认为民间文学艺术属于公有领域,可以自由复制和表演,无需经过许可和交付使用费。而一些具有丰富的民间文学艺术资源的发展中国家却主张对民间文学艺术予以版权保护或其他保护。鉴于此.一些发达国家对民间文学艺术大规模无偿性地利用,从中获利,却不对民间文学艺术的发源地、创作民族进行任何经济补偿,甚至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任意的歪曲、篡改,伤害了创作民间文学艺术民族的感情。《乌苏里船歌》著作权纠纷案是我国首例关于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案子,在此之前,法律也没有这方面的规定。根据郑成思教授的观点,民间文学艺术应当给予充分的保护。我国《著作权法》第六条虽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但国务院尚未正式出台相应的保护办法。
(二)对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法律保护的几点思考。一是,从保护对象上看,业已以文字形式固定下来的作品,当然容易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如有独特构思的民间故事。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中更多的是一种以劳动人民为主的各族人民的集体创作,多是口头形式;民间文学中还有一部分不完全具备作品的必要条件,但却可以成为后人创作作品的素材,如民间宗教仪式,民间建筑风格,民间游戏,民间服饰,未以舞谱、乐曲记录下来的舞蹈等也应该保护。二是,民间文学艺术是群体智力创造的成果,其保护期不应有时间限制。这是由它的特点决定的。三是,国家可以立法授权某一部门或组织,代表该群体和国家行使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智力成果权。当群体中的个体认为其他个人或组织侵犯其精神权益或经济权利时,都可以向该部门提出主张权利的申请,由权利部门或组织,代表国家向司法机关提出诉讼请求。[⑥]四,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的行使,要遵循不妨碍其他民族以传统的方式使用其传统的民间文学艺术的原则。五,从权利内容上看,按现有多数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国家的做法,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可以保护到授予权利主体复制权和翻译权,以及与之相应的传播权和付酬权。
四、结语
我国是一个传统知识极其深厚的国家。面对保护传统的民间文化这一世界性课题,我们一方面要利用现行知识产权制度,在传统知识和知识产权相结合方面作出应有的贡献。另一方面,应积极地在知识产权制度以外,运用多种法律诸如人权保护、文物保护、旅游管理等国家立法和地方立法,以及公共政策的扶持如少数民族民俗文化、民间传统文化资料的收集、整理、保存等项措施,来达到保持、尊重与弘扬民间文学艺术的目的。
注释:
[1] //www.chinaiprlaw.com/wsjx/wsjxdi87.htm
[1]王鹤云:《保护民族民间文化(folklore)的立法模式思索》,《知识产权文丛 第8卷》2002年11月版,中国方正出版社;
[1]张永:《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中山大学研究生学刊(社会科学版),第26卷第1期;
[1]李艳丽:《论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和田师范专科学校学报》(汉义综合版), 2007第27卷第1期总第45期;
[1]王骅:《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的思考》,维普资讯 //www.cqvip.com;
[1]梁志文:《民间文学艺术立法的集体权利模式一种新的探讨》,华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4期;
参考文献:
①张今:《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法律思考——兼评乌苏里船歌案》,中国政法大学。
②张永:《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中山大学研究生学刊(社会科学版),第26卷第1期。
③李艳丽:《论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和田师范专科学校学报》(汉义综合版), 2007第27卷第1期总第45期。
④王骅:《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的思考》,维普资讯 //www.cqvip.com。
⑤梁志文:《民间文学艺术立法的集体权利模式一种新的探讨》,华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4期
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 周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