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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现代企业制度及其法律模式
发布日期:2003-06-18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一、现代企业制度的含义《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发展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是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

  关于什么是现代企业制度,概括起来,目前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现代企业制度不仅是公司制,而是有多种形式。[1]

  第二种观点认为,现代企业制度就是公司制。[2]

  第三种观点认为,现代企业制度是指法人企业,其典型形式是股份有限公司。[3]

  我们认为,这几种观点对现代企业制度的认识在不同程度上存有一些偏差。

  第一种观点对现代企业制度的认识显然存在着一个很大的误区,似乎只要是现存的企业,不管其生产力发展水平如何、内部管理机制是否合理科学、能否充分适用社会化大生产的要求,都可以作为现代企业制度规范的企业组织形式。事实上,现代企业制度无论从外部法律约束上、还是内部治理结构上都有很高的要求和严格的规范,如果非法人的合伙企业和私有企业以及其他不能代表社会生产力水平的企业都可以称之为现代企业制度的话,那么我们只须对现有各种形式的企业进行修补和改进即可以了,何必再大动干戈去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呢?

  第二种观点所认定的现代企业制度也失之偏颇。是不是公司制企业制度就是现代企业制度,法人制度就是现代企业制度,适合现代市场经济要求的企业制度就是现代企业制度呢?非也。公司制企业不仅有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而且有无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两合公司。后三种形式的公司由于其自身不可克服的缺陷,因此在今天已难以发展甚或近于绝迹,其中的无限公司作为社团法人(只有少数国家例外)也与现代的企业法人制度的含义相去甚远。在实行法人制度的企业中,除独资和合伙制等少数企业外,其他形式的企业包括某些私营企业都可以归纳进去。但这些法人企业并不是都能体现现代社会生产力水平要求其所应具备的内在特质。至于企业是否适合现代市场经济的要求也是相对而言的,从不同层面讲,凡是现存的企业都是适合现代市场经济要求的企业,否则,它们就没有存在的理由。只是由于各种形式的企业所代表的生产力水平不同,因而其适应的层次亦不同而已,也就是说,不同生产力水平的企业是在不同层次上适应其所处的经济环境的,如有限责任公司较之独资企业(个人独资)更能适应现代市场经济的要求,而股份有限公司的适应能力比之有限责任公司则更胜一筹。但在较低层次水平上适用的企业并不能代表时代的生产力水平,不能决定企业未来的发展方向;能够反映时代生产力水平和决定企业未来发展方向的,只能是最能适应时代经济要求的企业形式及其所反映的生产关系。

  第三种观点趋向于现代企业制度,但也有不确切之外。“现代企业制度是法人企业,其典型形式是股份有限公司”。言下之意是还有非典型形式的现代企业制度,或如有限责任公司等法人企业。那么非典型的现代企业制度是一种什么样的企业制度呢?它和典型的现代企业制度又有什么不同呢?这只能通过比较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等法人企业来下结论了。而比较的结果肯定是不同的,也就是说,目前同时存在着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现代企业制度。在此,我们抛开此种观点的逻辑矛盾不谈,单就随意扩大现代企业制度的外延来讲,也极易在企改行为上产生一种误导,使现代企业制度的内涵缺乏严谨、完整的统一性。

  现代企业制度是西方国家为适应社会化大生产和商品经济的要求而经过数百年的实践摸索和不断改进而创造的一种人类文明进步的共同成果,是现代公司法人制度的主干──股份有限公司法律制度,作为法人企业的公司,同作为自然人企业的独资和合伙企业,在企业制度上有着本质的不同。从19世纪末开始逐步形成的现代公司,又有着一些不同于传统公司的典型特征。需要澄清的是,并非现代经济中的一切企业制度包括某些公司法人制度都是现代企业制度。

  那么什么是现代企业制度呢?准确地讲,现代企业制度,是指能在高层次水平上适应现代化社会大生产和市场经济要求的产权关系明确、治理结构严谨、责权关系对等、筹资渠道广泛、制约机制健全、企业规模可以迅速扩大并能稳定持久地经营的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制度。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多主体(自然人或法人)的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则不充分具有或不同时具有上述股份有限公司的这些特点。有限责任公司的缺陷在于筹集资本的局限性上,其内在机理决定了它只能依靠自身经营所得的利润滚动式向前发展,而不可能象股份有限公司那样在短时间内就可以成倍或十几倍地扩大自己的经营资本。资本的规模在现代市场经济激烈竞争的情况下,对企业的生存和发展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有没有快捷便利的吸收资本的渠道决定了企业能否迅速扩大规模进行集约经营,决定了企业能否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来利用某种资源从而释放出巨大的效益能量。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商品的利润取决于劳动生产率,而劳动生产率又取决于生产规模和劳动力的素质,而巨额资本则可以解决这些问题。股份有限公司恰恰适应了商品经济条件下社会化大生产所提出的资本集中的客观要求。而有限责任公司,包括资本数额巨大的国有独资公司,就其内在特质而言则解决不了这些问题。尽管目前一些国有大企业具有十几亿、数十亿元的资产,但这些资产的生成不是靠的自己,而是国家的投入。从发展的眼光来看,如果没有国家给其注入资本,其竞争能力显然难敌股份有限公司。由此可见,现代企业制度只能是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制度,而不是什么别的企业组织形式。我们现在确立现代企业制度,就是建立和完善股份有限公司这种最具生命力、最具发展前途的企业组织形式。

  二、现代企业制度的特征现代企业制度除了具有一般法人企业所应具有的产权明晰、权责清楚、责任有限、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特征之外,还应具有以下特征:

  1.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性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及多主体的有限责任公司,由于其规模相对较小,管理相对简单,出资人都以企业为生存的根本,所以企业的所有者与经营者通常是合为一体的。国有独资的大型有限责任公司,则由于其在某一部门的垄断地位以及作为国家调控经济、稳定市场工具的特征,其经营权也不可能与国家所有权进行较大程度的分离,企业的重大事项仍需由所有权人(或其代表)决定。即使国家授权企业行使资产所有者的权利,这种权利也不可能是实质意义上的,因为企业的利益和国家的利益总是有矛盾的。在解决这种利益冲突的过程中,且不说企业利益绝对服从国家利益,即使企业对国家作出微小的让步,也意味着所有权对经营权的限制。所以说,国有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难以从根本上彻底分离。这一点在西方国家的国有企业中亦是如此。而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的所有权(以股票为载体的股权)与基于公司法人所有权之上的经营权是完全分离的。当然,股份有限公司两权的完全分离并不是说经营者可以不顾股东的利益而任凭自己的意志随心所欲地经营,而是说在保证股东利益的前提下,经营者可以最充分地享有公司法人所有权,股东非依法定程序不得加以干涉。股份有限公司的这一特点在西方国家日趋明显。生产力的提高、科学技术的进步、管理工作的日趋复杂、公司股权的分散,使其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成为必然,所有者与经营者的分离,也使得公司脱去了个人的色彩,更容易获得局外人的信任和支持。

  2.筹集资本的便利性股份有限公司之外的其他形式的企业或公司,一般只能通过向金融机构借贷或发行债券来筹集资本,而且所筹资本都是非自有资本,到期须连本带息向债权人偿还。所以,这类企业或公司的发展一般只能依靠自己逐步积累资本来滚动发展。而股份有限公司不仅可以通过借贷或发行债券来筹集资本,更重要的是它可以通过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在短时间内筹集自有资本,从而使自己能够跳跃式地向前发展。这是股份有限公司最大的优点。正如马克思所说:“积累,即由圆形运动变为螺旋形运动的再生产所引起的资本的逐渐增大,同仅仅要求改变社会资本各组成部分的量的组合的集中比较起来,是一极缓慢的过程。例如必须等待积累去做某些单个资本增长到能够修建铁路的程度,那么恐怕直到今天世界上还没有铁路。但是,集中通过股份公司转瞬之间就把这件事完成了。”[4]以法定的形式,通过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筹集资本从而迅速扩大自己的营运能力正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核心优势。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特征都是由此而派生出来的。所以说,没有股份有限公司也就没有现代企业制度。

  3.规模迅速扩大的可能性股份有限公司筹资的便利性,使其得以能够迅速扩大规模,在更高的层次上开展经营活动。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是以其实有资产为基础的,只要符合法定的条件,股份有限公司就可以不断地发行新股,不断地筹集资本。所以从理论上讲,股份有限公司有不断趋大的可能性,如经营业绩较好,则可以迅速成长为规模巨大的企业。从各国股份有限公司的发展过程来看也证明了这一点。

  4.所有权转移的随意性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投入公司的资产虽然不能收回,但其记载资产凭证的股票可以在证券市场上自由转让。股东所有权的自由转让既保证了公司资本的稳定性,又消除了由于股票的不可兑回性对股东带来的不便。股份有限公司的这一优点,可以减少股东投资的顾虑,有利于公司吸收更多的资本,促进股份有限公司的高速发展。而合伙企业和一般的多主体有限责任公司,尽管其合伙人或股东也可以退伙或转让出资,但法律对此有严格的限制,其中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还要对退伙前企业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转让其股权凭证则不存在此问题。他不受公司的任何约束。

  5.寿命的持久性股份有限公司的寿命都比较长,从理论上讲,也可以说它具有无限的延续性,只要经营得好,不破产,公司就可以无限期地存在下去,股东的转让出资、死亡,高级管理人员的退出,都不会对公司的生存构成威胁。股份有限公司存续的持久性不仅增强了投资者的兴趣和信心,而且使公司的行为趋于长期化。公司会自觉地进行一些诸如培训人员、科学研究等长时间内只投入而难以见到效益的工作,也有能力承担那些工期长于自然人寿命的工程项目:而其他形式的企业或公司则由于寿命较短,很难作出长期的规划和行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在此姑且不论,即使象国有独资这类大型有限责任公司也难免会由于国家政策的调整或经营业绩的不佳等因素的影响而难以定然保持其长久的稳定性。西方国家现存的、历史在几十年、上百年的公司大多是股份有限公司,这也说明了股份有限公司能够更好地体现资本集中的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

  6.公司行为的高度规范性股份有限公司由于设立程序复杂、股东人数众多、公司规模庞大,因此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以及公司的内部章程对公司的外部行为和内部行为作出了严密的规范,这正是股份有限公司能够持续、稳定、高效发展的一个关键因素。股份有限公司强调的是依法管理,排斥的是人治因素,不管谁做董事长、谁做总经理,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管理公司。而其他企业或公司,虽然也有规范其行为的法律和内部规章,但规范程度和制约机制相对疏松。在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中,其内部管理上主要是依靠个人的意志和契约;在有限责任公司中,人的主观因素也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国有独资公司由于其所有者与经营者是任命与被任命或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所以其中也难免不掺杂人的因素。比较而言,股份有限公司的内外部规范程度要严格细密得多。

  上述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征就是现代企业制度的特征。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现代企业制度,只有百十年的历史,然而其发展却十分迅速。虽然今天它在西方国家的各种企业形式中,数量只占少数,但其资产额、创造的价值和利润却占有绝对的优势。它所涉及的行业门类都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经济部门和高科技领域,代表了当今社会生产力发展的最高水平。

  我国目前所进行的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核心的企业制度改革,是一项伟大的历史性工程,其出发点是针对作为国民经济主干的国有大中型企业而来的。从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初以来,我们所搞的承包制、租赁制、利税分流、让权放利等一系列改革措施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国有企业的处境、扭转经济下滑的趋势。截止目前,三分之二以上的国有企业仍都处于亏损或虚盈实亏的状况,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重点的改革方案正是在这种情况下提出来的。但现代企业制度的具体模式既不是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股份合作企业,也不是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而仅仅是股份有限公司这种企业形式。那么,是不是说我们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就是要把所有形式的企业都改造成为股份有限公司呢?也不是。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我们既没有必要也不可能把所有的企业都建立成现代企业的模式。社会经济的需求是多元化的,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仍有其存在的环境和条件,国有独资大型企业也仍有其存在的必要性。但这类企业或公司也存在改革的问题,也存在转换经营机制、建立以产权清晰、责权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为特征的企业制度的问题(如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甚或私营企业、合伙企业、独资企业以及它们相互之间建立多主体的有限责任公司),但这属于补课的性质,它们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股份有限公司绝不可同日而语,因为现代企业制度的标准是从全球范围来衡量的,它的生存、发展的环境和竞争的对手是国际性的。如果我们把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立脚点仅仅放在明晰产权、分清权责上,仅仅囿于一国范围之内而与其传统企业制度比较来谈论“现代”与否,那就失去了我们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崇高立意。现代企业制度反映的不单纯是生产关系,而且还反映企业的内在运行机制和管理模式,这种运行机制和管理模式通过对该企业制度所反映的生产关系的影响而会使其不断趋于合理,从这个意义上讲,现代企业制度的具体形式,指的正是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制度。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我国目前企业制度改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如果股份有限公司搞成功了,那么其他形式的企业或公司就会在其带动下迅速地跟上来。

  三、现代企业制度的法律模式现代企业制度不是抽象的东西,而是通过具体的企业形式表现出来的,这就是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制度。与其他企业(公司)形式相比,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征显示了它的许多优越之处,但这仅仅是一般意义上的,也就是说,股份有限公司的优点就其外化的“度”而言具有相对性,作为现代企业制度的载体,它本身也需要根据外界环境的变化而不断发展、不断完善,因此,要想充分展示其外部特征,就需要进一步挖掘和培植其内在特质,这就涉及到如何在借鉴国际通行股份有限公司优点的基础上立足于我国的国情,另构我国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模式问题。从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这一前提出发,在吸收西方传统股份有限公司优点的基础上,我们可以着手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构建我国的股份有限公司。

  1.公司股权占主导地位股份制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从历史渊源看,它是以私有制形式出现的,与所有制形式有着密切的联系,但从发展的角度看,它本身不是所有制形式,它不能规定社会经济的性质,而仅仅是种产权组织形式和企业组织管理形式。正如马克思所说:“股份制度──它是在资本主义体系本身的基础上对资本主义的私人产业的扬弃;它越是扩大,越是侵入新的生产部门,它就越会消灭私人产业。”[5]可见,股份制不是资本主义的专利,用辩证的历史的眼光看,它不过是生产方式转化的过渡形式。

  我国在建立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制度时,首要的问题是坚持公有股权的主导地位,以强化国家对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能力,防止个人、私营企业和外资对国有骨干大企业由“控股”进而“控市”,形成对某一地区或某一行业的垄断。对公有股权的主导地位,我们可以从股份有限公司的内部和外部两个方面进行强化:从内部讲,在有国家或国有社会法人(包括国有股占控股地位的社会法人)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一般要保证使公有股处于控制的地位。考虑到国有股、国有社会法人股被禁止转让或限制转让不利于盘活国有资产存量的实际情况,要尽可能将控股的公有股比例压到最低限度,用少量的国有资产去调动支配更多的社会资本,加大国有经济的辐射范围。为实现这一目的,我们可以通过调整股权结构或确定不同的股权性质来限制或禁止其他非国有成份主体购买具有经营决策权和选择管理者权的普通股抑或“金股”的办法来加强国有股的地位。从外部讲,要限制纯粹由个人或外资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数量,使国有股、国有社会法人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在数量上占据绝对优势,在地区和行业分布上与非国有股参股或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在比例上保持一种优势平衡。这可以视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实现股份制与公有制结合的一条途径。这种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现代企业制度,可以保证中央的宏观调控能力,使国家有能力制衡地区之间和个人之间的贫富差异,从而消除酿成社会动乱的隐患。

  2.公有股权要有明确的定位公有制不同于国家所有制,公有制的核心是全民所有或社会所有,而国家所有制的性质则取决于占统治地位的阶级的属性。在我们社会主义国家,国家所有的含义是全民所有,具体到股份有限公司中,全民所有是通过国有股权的形式表现出来的。从理论上讲,国家是全体人民的代表,企业中的国家股自然也就是全民股,全体人民对由国家股体现的企业资产享有占有、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通过选举代表来行使上述权利。然而在实践中,这种权利仅仅是一种抽象的虚幻,即理论上是所有者,实际上是非所有者。这种国有资产虚置无主的状况造成了国家财产的大量流失,损害了全体人民的利益。有鉴于此,我们在建立股份有限公司中,对其中的国有股权要有明确的定位,即将国有股权按照一定的形式体现在公司内部和外部的全民身上。我们可以从两个方面来把握思路:一是收益权的定位。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有股的部分收益权分解到公司的每个员工身上,以法定形式将国有股股息或红利按一定比例分配给在岗的全体职工(包括经营者),通过这一利益纽带把职工和企业结成一个生死共同体,从而激发劳动者的工作热情和创造精神,使他们从根本上关心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国有股权中的另一部分收益可以由国家和各级地方政府根据对企业国有股权的隶属关系分别支配,用于全国性或地方性的全民事业,包括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通过投资为失业者开拓新的就业门路,对农业进行补贴以及城乡公用基础设施的建设等。对国有股收益权在企业外部的这种定位虽然不像在企业内部那样具体明确,但在社会物质财富尚不丰富的经济条件下,它毕竟是国有财产全民化的一种表现方式,特别是通过政府的投资行为主动地为失业者创造新的就业机会,更能够充分体现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性质。二是选择管理者权的定位。在国有股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作为国有资产代表的政府主管部门或投资机构在任命或委派公司主要经营者时,应征求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职工代表大会有权按照一定的程序行使否决权。对于不称职或有违法行为的经营者,公司职工有权通过职工代表大会以表决的方式对其进行弹劾或罢免,这样可以从企业内部更直接、有效地加强对经营者的监督和约束,减少或杜绝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违纪不廉现象,消除过去职工对经营者不满又无奈而产生的消极对抗情绪,使职工真正感受到当家作主的权利及由此而生的责任感。这不仅有利于在企业内部形成上下一致、团结共进的企业氛围,而且也可使我们的民主管理有别于资本主义企业的民主管理而成为一种真正的公有制内涵的企业民主管理。但需要注意的是,企业的这种民主管理绝不是随意的、无限制的,由于国家所代表的全民整体利益不同于企业利益、经营者的利益也不完全等同于一般职工的利益、甚或一般职工的利益也不完全一致,所以,职工代表大会在行使对经营者的任命否决权和弹劾罢免权时要以法定形式将其限制在一定范围之内,以使经营者的经营行为既能体现企业职工的局部利益,也能体现国家的整体利益,使二者更好地协调起来。

  3.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要使管理者享有充分的经营决策权股份制企业设立之初的一个主要目的是为了募集资本,通过这种集资方式而扩大企业的经营规模,以获取更多的利润。由于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因而形成了复杂的公司权利结构,这就需要通过相互制约而保证实现各个权利主体的利益,保证企业持续高效地发展。我国进行企业股份制改造或设立同样不外乎上述两个目的:一是最大限度地调动社会闲散资金,以高速发展我国的社会主义经济;二是通过对企业制度进行改造,使企业具有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激励、自我发展的内在运行机制,以有效地使用社会资金。从法律角度探讨现代企业制度,就是运用法律规范的形式在企业内部形成这种稳定的机制。

  现在从中央到理论界有一种倾向,认为现代企业制度也有局限性,不能用推行股份制、明晰企业产权关系、建立与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去取代企业管理,不能期望在企业中推行了现代企业制度或实行了股份制以后,企业管理的水平必然就会提高。这种不适当地过分强调企业管理的认识对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十分不利,从某种意义上讲,这是“人治”观念在企业管理中的反映。企业的效益固然离不开人的管理,但如果没有一个合理、稳定的企业制度作基础,那么即使企业凭借高素质的管理人员出现繁荣的局面,那也只会是昙花一现,因为人的可变因素太多,其稳定性远不如由众多人意志形成的制度。有了合理的企业制度,就会生成刺激经营者加强管理的内在机制,至于管理水平的高低如何、效益怎样,那是另外一个问题。

  在传统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公司的重大事项由全体股东按照一定的程序表决决定,一般事项由董事会决定。但在现代公司中,为降低决策成本、提高决策效率、适应瞬息万变的市场,公司的重大决策权逐步趋向于集中,董事会的权力越来越大,这种决策模式更适合经济发展的内在规律。我国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时,也应顺应这一潮流,赋予公司的执行机构──董事会以更大的经营决策权。除了修改公司章程、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审批董事会报告外,其他诸如经营方针、投资计划、发行公司债券、增资减资等事项都可由董事会直接决定,此外董事、监事的报酬、利润分配比例则通过法律或公司章程明确地规定下来。董事会除享有上述权利之外,还应享有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权,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权,裁减员工权,制定公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权等项权利。

  董事会能否享有充分的决策权,在以国家股控股为主的我国股份有限公司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它有利于企业增强自身的防卫机制,抵制行政部门的干预,真正能够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作为国家股代表的政府主管部门或投资公司以及企业职工可以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但是否采纳由董事会决定。董事会在享有充分经营决策权的情况下,能否把企业的经济效益搞上去,并形成强大的发展后劲,主要取决于经营者有无经营的内在动力、有无高度的责任感和长期的经营行为等因素,这就需要通过规定权利和义务在企业内部建立相应的机制。为调动经营者的经营管理热情和创造动力,可将其收益与企业的经济效益直接挂钩,并将该收益确定在一个较高的水平上,同时给以各种形式的精神奖励。为防止经营者只顾眼前利益而采取短期经营行为,在衡量企业的经济效益时不能只看到当年的利润收入,而应把短时期内难以见到效益的长期投入及由此而产生的预期效益考虑进去,在确定经营者收益时,应把此作为重要的因素量化在收益中。另外,对于经营者的任期可规定得长一些,以利于其对企业的发展作出长期的规划,除有违法行为和决策失误导致企业严重亏损的情况外,一般不得无故或轻易更换经营者。此外,在扩大经营者权利的同时,还要通过使其承担相应义务的办法来保证行使权利后能得到相应的正面回报,以增强经营者的责任感。

  注:

  [1]洪虎先生持有这样的看法。他认为,现代企业制度是指符合社会化大生产特点、适应社会市场体制的需要、企业真正成为面向国内、国际两个市场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的一种企业体制。现代企业制度的组织形式是多样化的,不是单一的公司制,主要有: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合作制企业、公司制企业,见洪虎:《明确企业改革方向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载《中国经济体制改革》,1993年第12期。国家体改委生产体制司认为,现代企业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一种企业制度。它既具有中国特色,又体现了发达国家企业制度的某些特征,是把我国企业改革的成功经验和创新做法与国际惯例和通行的做法结合起来的一种企业制度。现代企业制度是一种生产关系,主要体现企业的组织结构和各种制约关系,城乡各行各业的各类企业,不分所有制形式,一律依法组建和登记注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平等竞争。现代企业制度的企业组织形式大致可规范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国家独资企业、合作经营企业、股份合作企业、合伙企业、外资(中外合资、合作和外商独资)企业、私有企业等,见国家体改委生产体制司编:《现代企业制度问题回答》,改革出版社,1994年1月版。

  [2]吴敬琏先生明确指出,经济学文献所说的现代企业制度,主要是指本世纪上半叶渐趋成熟的现代公司。见吴敬琏:《对现代企业制度需作明确的界定》,载《市场经济导报》,1994年第1期。唐丰义先生认为,现代企业制度(或称公司制)是一种适合现代市场经济要求的、在产权结构、治理结构、决策结构以及责任制、制约因素等方面有着科学规则的有效率的企业制度。现代企业制度也叫法人制度,见唐丰义:《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特征》,载《中国商报》,1994年1月4日。

  [3]韩志国先生认为,现代企业制度是与现代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企业组织形式,这种现代企业制度,既不同于传统市场经济下的企业形式,也不同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企业组织。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同时存在着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法人企业。在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中,投资者的财产与企业的财产是密不可分的,因而这两类企业仍然属于自然人企业。所谓现代企业制度,正是指法人企业而不是自然人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是现代企业制度的典型形式,见韩志国:《论现代企业制度》,载《改革》,1994年第1期。

  [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688页。

  [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49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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