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不得约定试用期?
发布日期:2010-09-17 文章来源:互联网
《劳动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一规定对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性质和订立作了明确规定。
在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中,当事人双方约定合同生效的一个时间段和终止日期,在这个时间段内,劳动合同的条款具有法律约束力;超出这个时间段,到劳动合同终止的日期,劳动合同效力终止。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当事人订立劳动合同的主要方式,大多数的劳动合同都是有一定的期限的,短的可以一年两年,长的可以十年八年,甚至还可以更长。劳动者在选择劳动合同的期限时,一定要从自己的实际情况出发,而不能不切实际地好高骛远。一般说来,刚参加工作时,期限可以以短为主;在技艺较为熟练而且报酬较为满意时,期限可以以长为主。用人单位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则要根据工作岗位和生产经营的需要,当长则长,当短则短。
订立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要协商一致。如果双方经过协商,不能就劳动合同的期限达成一致,则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能成立。由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明确了合同的有效期,在固定期限未满之前,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随意提前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