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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中秋国庆加班费算法--河北
发布日期:2010-09-17    作者:孙新律师

河北省人社厅劳动关系处负责人表示,今年“两节”休期分为“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两类,因此在计算加班工资的计算方法上有所不同。法定节假日是指9月22日(中秋节一天)、10月1日、10月2日和10月3日(国庆节三天),其余时间为休息日。

  根据《河北省工资支付规定》第13条规定,用人单位在9月22日,10月1日、2日、3日法定节假日期间安排劳动者加班的,除依法应得到法定节假日工资外,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本人日工资标准的300%另外支付加班工资;9月23日、24日,10月4日、5日、6日、7日休息日期间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可以安排其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本人日工资标准的200%另外支付加班工资。因此,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用人单位必须支付加班工资,不能以倒休、补休来冲抵。实行计件工资标准的,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加班(加点)的,也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本人日工资标准计算加班(加点)工资。

 计算劳动者加班工资的方法分别为: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工资=本人月工资基数÷21.75天×300%×加班天数;休息日加班的工资=本人月工资基数÷21.75天×200%×加班天数。本人月工资基数是指,按照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本人月工资标准。如果未明确劳动者工资标准的,以本人当月实发工资总额作为支付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计算标准。因此,用人单位不能将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作为计算加班工资的工资基数。
■“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的加班工资计算方法有所不同
  
■加班应该拿到的日工资是个人的正常日工资加上加班工资
  
■考勤表是劳动者加班的最有力证据,劳动者可手机拍照留存
  
今年中秋、国庆假期被称为“史上最复杂假期”,在此期间的加班工资计算也让不少人挠头。昨日,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关系处负责人就加班工资计算及哪些材料可作为加班证据作出解释。
  
计算10天都加班总工资将超个人月薪
  
该负责人指出,计算劳动者加班工资的方法分别为: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工资=本人月工资基数÷21.75天×300%×加班天数;休息日加班的工资=本人月工资基数÷21.75天×200%×加班天数。
  
以石市最低工资标准900元为例,若用人单位安排该职工在法定假日9月22日、10月1日至3日期间加班1天,其加班工资应为:900(元)÷月计薪天数(21.75天)×300%×1天=124.14(元);若用人单位安排该职工在9月23日、24日,10月4日至7日加班1天且不能补休的,其加班工资应为:900(元)÷21.75(天)×200%×1天=82.76(元)。也就是说,如果该职工中秋、国庆10天假期全部加班且不补休,至少可拿加班工资993元,10天总工资则达1406元。以此推算,十天的工资将超月薪。
  
提醒加班日工资应为正常日工资加上加班费
  
该负责人称,本人月工资基数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本人月工资标准。如果未明确劳动者工资标准的,以本人当月实发工资总额作为支付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计算标准。用人单位不能将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作为计算加班工资的工资基数。
  
“需提醒的是,如果加班,应拿到的日工资是个人的正常日工资加上加班工资。如一名职工日工资标准100元,中秋节当天加班应获得300元的加班工资,其当日的工资总额应是400元。”上述负责人说。
  
■相关新闻
  
考勤表、派工单都是加班证据
  
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合理分配了加班事实的举证责任。
  
司法解释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在实践中,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劳动者举证存在加班具有一定难度。
  
对此,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关系处负责人表示,这项规定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尽管用人单位会承担不提供加班证据的不利后果,但劳动者也要有意识地收集加班证据,如考勤表,这是劳动者加班的最有力证据,劳动者可用手机拍照等方法予以留存;再如,派工单、打卡记录等,甚至劳动者完成工作任务的质量检验单等都可以作为加班证据。
  
■文/本报记者李国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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