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电子商务立法的思考
发布日期:2010-09-16 文章来源:互联网
随着网络信息时代的来临和经济全球化的趋势,电子商务悄然诞生。所谓电子商务就是利用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和远程通信技术,实现整个商务过程中的电子化、数字化和网络化。从消费者的角度来说,不再是实实在在地面对货物和靠纸币单据进行交易,而是在网上进行商品选择,由物流配送系统传递商品,由资金结算系统支付货款。
概括地说,与传统的商务交易相比,电子商务有以下四个特点:第一,有利于商业全球化。电子商务以网络为载体,打破了传统贸易中的区域和国界的限制,拓宽了商业空间。第二,方便快捷。顾客在网上快速浏览商品与服务,足不出户即可完成购物过程。第三,成本低。以网上交易代替实物交易,减少了中间环节。第四,效率高。
作为一种崭新的商务交易活动,其对现代经济活动必将产生深远的影响,而健全的法律保障则是推进电子商务发展的动力和成功的关键。如网络的虚拟性、开放性、无纸化与交易的非谋面性对交易双方的身份确认、信息的完整性、一致性和防抵赖性等对电子商务的安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是传统的民商事法律调整出现了在电子商务上的虚位,电子商务法就成为新民商事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
一、关于国内外电子商务的立法现状
我国电子商务空前发展始于1998年,之后有关电子商务的活动与项目大量涌现。众多企业敏锐地意识到互连网的商业价值与电子商务的前景,皮具贸易网的建立就是典型的一例。但是,由于我国电子商务尚处于起步阶段,许多棘手的问题暂时还难以解决,如安全问题、观念问题、技术问题、物流问题等等,其中最重要的或许是法律的不健全。
我国目前已经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有《合同法》、《电子签名法》、《电子服务认证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连网管理暂行规定》等。
(一)《合同法》其中涉及电子商务合同的有三点:一是传统的书面形式扩大到数据电文形式;二是规定了商务合同的到达时间。第16条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 ,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受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监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三确定电子上午合同的成立地点。第34条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监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的成立地点;没有住营业地,其经常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二)《电子签名法》规定了数据电文、电子签名与认证以及法律责任五个方面的问题,是我国电子商务立法中的一个里程碑。
(三)1988年9月《保守国家秘密法》首次对于电子信息保密作出了规范;1994年国务院发布了《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理》;1996年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开始涉及互连网的管理,提出了对于国际联望实行统筹规划,统一标准、分级管理、促进发展的基本原则;1997年,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发布了《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和《中国互联网实施细则》等。
从以上可以看出,这些法规大都停留在网络的建设、运营,域名注册,网络安全与发展的初步层面上,有关适应网络交易的法律法规还没有真正涉及。虽然在合同法中对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作出规定,但也仅仅是简单规定,不具有具体操作性。立法的严重滞后对于电子商务的发展也形成严重的阻碍,形势迫切需要统一的电子商务法的出台。
就国际电子商务立法来看,日新月异的信息技术已经深刻地影响到经济社会的每一个层面,正逐渐成为引导信息产业甚至整个国民经济发展的强进的火车头,给持续发展的网络经济注入了新的活力。面对电子商务蕴涵的巨大商机,各国政府都试图抓住这一可以在国际商务上可以重新洗牌的契机,纷纷出台推进电子商务发展的蓝图性文件和政策,试图在21世纪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中,寻找经济可持续增长的推动力,获得战略性竞争优势,从而谋求21世纪国际规则的主动权。联合国贸发会在1996年6月通过了《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这是迄今为止世界上第一部关于电子商务的法律。它的出台使许多商务问题迎刃而解,为各国立法提供了一套国际上能够普遍接受的电子商务规则,为各国指定本国电子商务法提供了框架与样本。但是,此法不具有任何强制性,具体情况还需要各国根据具体情况处理。
二、关于我国电子商务法的立法建议
笔者认为,即将制定的电子商务法既要注重国情,又要注意与世界接轨,应当着重遵循自治、安全、开放型、技术中性和保护消费者原则。
首先,遵循自治原则,允许当事人以协议方式订立其间的交易规则,是交易法的基本属性。当然,在坚持自治原则的同时,由于电子商务所具有的虚拟性和交易方式的特点,给税收的管辖权确定带来了困难,要求对传统的税收法律制度进行改革。
其次,遵循安全原则。安全与保密是实践中最为商贸参与人关注的重点,也是电子商务法律必须首先予以关注的方面。电子商务的高效、快捷性必须以安全为前提,不仅要有技术上的安全措施,同时,也离不开法律上的安全规范。
第三,遵循开放性的原则。电子商务的全球性要求其对于各地区各种网络都进行开放,以促进电子商务的全球化发展。当然开放性不仅不是忽略知识产权的保护,而是应当进一步加强的问题。
第四,遵循技术中性原则。新的法律框架在技术上必须是中性的、强大的。不仅必须使用技术来解决诸如电子签名之列的问题,同时还必须能够使用随时间推移而出现新技术。
第五,遵循保护消费者原则。必须的制定基于保护消费者原则的与国际规则相衔接的法律规范,让消费者对某一交易应如何操作以及所适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明确的了解。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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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唐端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