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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民事诉讼交纳上诉费程序的几点建议
发布日期:2010-09-16    文章来源:互联网
二审终审制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二审程序既是对一审程序的监督又为当事人提供了进一步权利救济的机会与途径。正因如此,如何保障二审程序的顺利进行和当事人程序、实体权利的及时实现,应当是整个二审程序设计的一个重要出发点。然而在司法实践中,交纳上诉费程序却成为影响二审程序效率的一个瓶颈。由于相关法律规定的不全面、不科学以及具体操作程序中的不足之处,使法院对上诉人交纳上诉费的行为缺乏可控性,上诉人往往利用程序的漏洞恶意拖延时间,不但阻碍了当事人权利的实现,也影响了审判权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一、现实存在的问题

(一)相关规定的不全面、不科学。我国民事诉讼上诉费交纳程序的规定集中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和国务院2006年公布的《诉讼费交纳办法》两个法律文件中。前者的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着重规定二审程序中卷宗的流转,对上诉费交纳问题仅提到应将交费凭证与卷宗一并移送二审法院,但没有规定具体交费流程和交费的期限。新的《诉讼费交纳办法》中第二十二条也只规定上诉费应当在上诉期内预交,未预交的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但也未明确具体交纳的程序。以上规定由于仅有三条,也不是针对预交上诉费程序的专门规定,内容过于原则,不符合诉讼法作为程序法要求明确性和可操作性的特点。更重要的是没有形成明确、可操作的程序,缺乏对法院司法行为的指导,也为使某些当事人恶意利用程序漏洞拖延履行时间成为可能。

(二)具体操作的不系统、不具体。由于相关法律规范没有给出一个具体、明确的预交上诉费程序,致使各级法院在具体操作中不得不依照相关法规的精神,自己制定操作规程。综合各地的实践,预交上诉费的程序一般包括以下步骤:1、上诉人向一审法院提交上诉状;2、一审法院为上诉人开具《上诉费交纳通知》;3、上诉人持《通知》到二审法院交纳上诉费,二审法院收费后向上诉人开具上诉费交纳收据;4、上诉人将交费收据交一审法院;5、一审法院将收据和卷宗移送二审法院。这一具体操作程序由于仅仅是对实践的总结没有经过理性的细化,所以程序上不周延、不明确之处比较多,比如法院只在第二步向上诉人开具的《上诉费交纳通知》中规定了7天内到二审法院交费,其他步骤均未规定期限,这些漏洞容易被恶意上诉人利用。

在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具体问题有:

1、上诉人向一审法院邮寄上诉状,使一审法院无法及时向其开具《上诉费交纳通知》。这种情况是指,一审案件外地的当事人可能会以邮寄的方式提交上诉状,这就会造成一审法院无法向上诉人开具《上诉费交纳通知》。因为缺乏其他相关规定规制交费的期限,上诉人无法收到《上诉费交纳通知》其交纳上诉费的期限也就处于不确定的状态。

2、上诉人交费后,不及时将上诉费收据交一审法院,使一审法院无法报送卷宗。在以上交费程序中,虽然《上诉费交纳通知》中规定上诉人应当在7日向二审法院交纳上诉费,但未明确上诉人向一审法院交回上诉费交费收据的期限。这一漏洞导致一些上诉人为达到拖延时间的目的,在交纳上诉费后不及时交回交费收据,使一审法院无法向二审法院移送卷宗,进而造成二审程序启动迟延。更让人难堪的是,现有的法律规范中没有责任对应这种恶意规避义务的行为。

二、解决问题的对策

预交上诉费程序的问题出在立法和司法两个方面,所以解决对策也应从这两个方向出发去探寻。而这两个方面中,法律规范的缺失是根本性的问题,而具体操作的漏洞则正是由于立法不完善引起的。正基于此,应当先着力解决立法不全面、不科学这个根源性问题。

(一)立法科学化。程序中出现的问题最终要通过程序的完善来解决,预交上诉费程序中出现的问题也概莫能外。完善预交上诉费程序,就是要将这一程序系统化、明确化、法律化,具体就是以下三点:

首先,应当制定相关规范细分出当事人预交上诉费的具体步骤,使原本模糊的程序系统化,使纸上的程序变为可实际操作的程序。

其次,应当制定相关规范明确每一步的期限,不但使法院对每一步司法行为可以产生合理的时间预期,也明确表明了上诉人履行相关义务的法定期间。

最后,应当明确规定违反法定期间的法律后果。任何法律规范都是以“假定条件、行为方式和法律后果”的模式进行设置的,如果在预交上诉费程序中仅设置了上诉人应遵守的法定期间,而没有规定相应的法律后果,则所有义务性的规定都将成为具文。

(二)操作严谨化。将法律条文的程序性规范切实演化为司法实践中维护司法公正、促进司法效率的现实程序,不仅要求条文本身的系统性、科学性,同时要求在具体推进程序的过程要对当事人的行为有预见性的措施。因为再严密的制度设计也不能完全符合复杂的现实情况,这就要求我们要对当事人的行动产生合理预判,做到未雨绸缪,减少程序实施中不必要的阻力。

针对上文中提到预交上诉费程序中存在的两点实际操作问题,具体解决方法是:

1、送达裁判文书时一并送达《上诉须知》。针对外地当事人邮寄提交上诉状而无法向其开具《上诉费交纳通知》的情况,笔者认为可以在向外地的当事人送达裁判文书时一并向其送达《上诉须知》。《上诉须知》中除载明上诉期间等内容外,还应当叙明上诉费交纳方式、交纳期限以及逾期交纳的后果即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2、明确向一审交回交费收据的期限。为了有效避免上诉人在交纳上诉费后不及时向一审法院交回交费收据的情况,应当在向当事人送达的《上诉须知》和向上诉人开具的《上诉费交纳通知》中明确缴费收据交回一审法院的期限,并明确逾期将视为自动撤回上诉的不利后果。

诉讼程序的价值不仅在于保障实体和程序正义的实现,也在于对诉讼效率的维护。如果交纳上诉费程序不能加以完善,那么整个民事诉讼程序伦理价值和技术价值都会受到贬损。迟来的正义也是非正义,由于程序的漏洞和缺失造成的迟延,不但影响权利人合法权利的及时实现,也会影响公正、效率、权威三位一体的民事审判制度的建立。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梁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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