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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的司法现状与立法回应
发布日期:2010-09-15    文章来源:互联网
特点及成因:司法现状

 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结构的不断调整,劳动用工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劳动关系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劳资矛盾成为社会矛盾的焦点,起诉到法院的劳动争议案件日益增多。


当前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一是案件数量呈现上升的趋势。1995年,全国各级法院受理的一审劳动争议案件仅为28285件,2006年上升到179637件,增长了535.09%。二是案件类型多样化。主要涉及拖欠、克扣工资纠纷、欠交社会保险费和住房补贴等福利待遇纠纷、开除、除名、辞退及其他形式解除劳动合同的纠纷、工伤事故赔偿纠纷、企业改制或者股权变动引发的劳动关系变动纠纷等。三是群体性纠纷占有相当大的比例。这类案件大多数发生在私营企业、“三资企业”等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与其员工之间,主要因用工单位拖欠工资引起,常常伴随着劳动者打砸企业财产、集体上访等过激行为,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四是案件审理难度大。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既涉及民事、行政法律规定,又涉及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等法律效力层次不同的规定,并且经常遇到法律规定滞后或者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不相一致的情形。此外,因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所导致的举证、查证困难等,也增加了案件审理的难度。


 劳动争议案件大量发生的原因颇为复杂,其中,用工单位因利益驱动和诚信缺失,漠视劳动者的权益,侵犯劳动者的权益是最主要的原因,而劳动者法律观念淡薄、缺乏基本的维权意识,以及相关行政部门执法不力,也为纠纷的发生埋下了隐患。从法律层面看,原因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用工不规范,书面劳动合同签订率低;未办理营业执照的“企业”仍然存在;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管力度不够,等等。


 侧重与衡平:立法回应


 强调保护劳动者权益,还是保护劳动者和企业双方利益并重,是劳动合同法立法过程中最具争议的一个难点。劳动合同法最终采取了这样一种进路:在维护用工单位合法权益的同时,侧重维护处于弱势一方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实现双方之间力量与利益的衡平。


 劳动合同法对社会关于强化对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作出的积极回应,主要体现在一些新的规定上面:一是扩大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劳动合同法在适用范围中增加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及其劳动者,同时,明确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之间也应订立劳动合同。二是保护事实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建立在用工这一法律事实的基础上,书面劳动合同只是证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一个重要证据,有无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不影响劳动者依据劳动法律规定享有相关的权利。三是解决劳动合同短期化问题。劳动合同法就引导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更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作出了一些新的规定。四是对滥用试用期进行规制。针对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的问题,劳动合同法对不同情形下的试用期期限、约定试用期的次数、工资标准等情形作出了相关规定。五是完善集体合同制度。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可以订立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六是规范劳务派遣。其中关于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有利于防止用工单位规避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促使用工单位只有在真正符合社会化分工需要时才采用劳务派遣形式用工。


 为了迎接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司法和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诚有必要对近年来涉及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工作进行深入的检讨,并适应实施劳动合同法的需要,采取有针对性的改进措施,以有利于促进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构建。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王建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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