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将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这部新的法律有一个关键的条款
第三十三条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
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也就是说,这是通过法律形式确定,调解协议经人民法院司法确认其效力,即具有强制执行力,这改变了过去调解协议虽然是有效的,但不具备强制执行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情况下,另一方当事人还是不得不通过起诉要求履行的状况,这将可以减少讼累,节省当事人的的人力财力,也节约司法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