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德国论坛案谈我国论坛和博客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2010-09-14 文章来源:互联网
据德国之声电台中文网5月新闻报道,德国汉堡州级法院民事法庭近日对德国"超自然"论坛经营者马丁.高于斯(Martin Geuss)做出判决,认为互联网论坛经营者即使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原则上也要对发表在其论坛上的内容负完全责任。
汉堡州级法院认为:即使论坛上的帖子的言论是被允许的,但言论所针对的一方也拥有请求停止其侵权行为的权利。由于侵权言论是通过互联网论坛公布于众的,所以论坛经营者作为侵权者必须为传播这些言论负责。仅因论坛经营者提供了自己的互联网平台传播了侵权言论的事实就足以构成侵权,至于传播者是否同意这些言论则是次要的;而且,传播的信息来源是己方还是他方、经营者是否知情,这些也同样是次要的。经营者只有通过对相关言论作出具体明确而不是笼统的声明才可获得免责。根据《德国广播电视州际协议》(RSTV)新增第54条的内容,互联网论坛原则上是具有编辑报道性质的媒体,而媒体作为新闻的经营者,必须在传播之前仔细审查其内容、来源和真实性。
汉堡州级法院的判决一经披露,立即就引起了国内IT业的争论和担忧,作为新兴产业的网络论坛、搜索引擎以及博客等行业将面临一个亟待解决的难题,那就是论坛的管理和论坛信息即时性的冲突,加强对论坛的管理就意味着成本投入的增加,否则只能以牺牲论坛、博客信息的即时性和自由性为代价,而即时和自由恰恰是论坛和博客的最大特点。国内的IT业者们还担心德国的判例会影响中国有关部门关于论坛、博客等行业的管理制度的制定以及审判趋势。
在我国针对互联网以及论坛、博客等行业的有关法律法规只有2000年信产部《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和2006年国务院《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两部法规,而这仅有的两部法规也对很多问题没有明确的界定,比如网络论坛、博客的性质等问题。以至于很多法官在审理网络侵权案件的时候,直接适用《民法通则》或《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理。基于我国互联网管理法律法规的匮乏以及论坛、博客等网络新兴事物的性质不明,中国的论坛、博客行业对德国汉堡“超自然”论坛案是否会影响中国论坛、博客行业的关注就在所难免,因为德国汉堡州级法院的判决理念一旦被中国立法部门所接受,那么就意味着中国的论坛、博客业将面临巨大的挑战。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的第十八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显示:2006年底,中国网民是总人数达到近1.3亿人,其中经常使用博客和论坛的人数分别达到2800万和3000万。如此庞大的网民基数造就了中国庞大的博客和论坛业。然而博客和论坛业比较传统的网络媒体行业,最大的不同和卖点就是由网民自己提供信息的内容,网络经营商只提供信息发布的平台,即博客网站和论坛网站,也就是传说中的web2.0。中国的博客和论坛同样有着这些特点的同时,还把博客和论坛的自由度放宽的更加彻底,中国的博客和论坛一般都是由网络用户自己注册一个ID(名称),然后就能以注册的ID在博客和论坛上发布信息。在管理上,博客的内容由用户自己撰写和编辑,发布也是即时发布,无需博客提供商的许可和审查(只有少部分非盈利博客需要低限度审查,比如中国法院网的法律博客),论坛上虽然有管理员(版主),然而论坛的用户发布信息并不需要经过管理员的同意和审查,内容在发布后直接就显示在论坛上,管理员只有事后审查的权利。但是在中国,这些论坛管理员大部分是普通的网民,和论坛提供商之间并没有雇用关系,他们只是出于爱好在业余时间对论坛进行适度的管理,要求他们对论坛里数以万计的帖子逐一进行内容进行审查显然是无法做到的。那么如果国内立法一旦要求论坛、博客的经营商履行事前审查义务,那么一则论坛、博客经营商的经营成本要大大的增加,因为他们要雇请专业的管理人员负责内容审查;其二则必须牺牲博客和论坛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即时性和自由性,因为即使是低限度的审查也需要时间,没有经过的审查的内容不能直接出现在论坛,这就导致博客和论坛缺乏即时性。同时在内容审查的限度把握上,也导致论坛、博客自由度的降低。而一旦失去即时性和自由性,那么论坛和博客的对用户的吸引力就会大大的降低。成本增加以及市场的萎缩将直接限制论坛、博客业的发展,至少中小论坛和博客经营商将直接面临生存危机。
由于中国网络论坛和博客的现状,过于严格的限制条件势必影响整个网络论坛和博客产业的发展,但是如何在保护新兴产业和保护公民权利之间取得平衡呢?笔者认为可以从两个方面对博客和论坛产业加以规范。
首先是博客,博客就好比农村的宅基地,经营商只提供建立博客所需要的“土地”(网络空间),至于用户在上面盖什么样的房子(只要不违法国家强制性规定)经营商一般不加以干涉,对用户发表在其博客上文章的内容也一般不加以审查。博客经营商一般在用户注册时,会声明用户需要其对在自己博客上发表的信息内容负责。但是由于网络的虚拟性,很多用户提供的身份都不是真实的,一旦发生侵权很难将发布信息的用户确定其身份,由此经营商成为被告的情况就越来越多。因此信产部拟推行的博客实名制度不失为解决这一矛盾的办法,博客一旦实名,其用户就需要对自己的言论负责,其言论侵害他人权利就必须承担责任,也不存在无法确定用户身份的问题,这即保证了博客的自由、即时性,又防止了利用博客恶意侵害他人权益的不法行为,使得公民的合法权利得到有效的保护。
其次是网络论坛也就是人们常说的BBS。虽然依据2000年信产部《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论坛的经营者必须对论坛的信息内容进行必要的管理,但是随着互联网行业飞速的发展,目前中国互联网行业的现状已经和2000年有了巨大的变化,在2000年论坛经营商并不多,而且论坛的规模也很小,每天新帖数超过100就算是人气比较高的论坛了,因此在2000年,经营者对论坛的管理相对要容易的多;但是论坛行业经过7年的整合,不论是数量和规模都有了飞跃式的发展,目前国内大型的论坛如MOP、天涯社区一天的新贴量数以千计,跟帖更是近万,如此庞大的信息量要求经营者逐一审查内容不但加大经营者的运营成本,也大大降低了论坛信息的即时性。
因此笔者个人认为:2000年信产部《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应该加以必要的修改以适应当前互联网论坛发展的现状。应该将互联网论坛的性质定为“提供信息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因为网络论坛的经营者只是提供一个信息发布的平台,平台之上的信息内容完全由用户发布。其性质类似搜索引擎。此性质一旦确定,那么依据2006年国务院《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规定,网络论坛就受到“避风港”原则的保护,即该《条例》中的第14条和第23条“参考国际通行做法,建立了处理侵权纠纷的“通知与删除”简便程序”即公民一旦发现网络论坛上有人侵害自己的合法权益,就可以通过必要程序通知论坛的经营者进行删除,经营者履行删除义务则免责,否则就构成侵权。依此规定不但解决了网络论坛的即时和自由性问题,也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网民的合法权益。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 胡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