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网站首页
我要提问
找律师咨询
法律咨询
查找律师
法律知识
法律法规
法律论文
法律文书
在特殊的情况下,仲裁可否中止?
发布日期:2010-09-14 文章来源:互联网
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解释》第19条的规定,仲裁庭在审理劳动争议过程中,如遇有特殊情况(如向上级单位请示等待答复、仲裁委员会之间委托调查、进行鉴定、当事人患病或因故不在本地而不能参加仲裁活动等不可抗力事由),致使劳动争议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中止审理的理由和时间,经仲裁委员会批准后中止审理。规定的办案时间应扣除中止时间后合并计算。
相关法律知识
»
行政诉讼三种特殊情况被告的确定
»
诉讼程序中止与强制执行仲裁协议——谈法院对仲裁协议效力的支持
»
特殊情况下责任分配
»
劳动仲裁过程中仲裁时效可以中止的情况
»
如果仲裁员与案件或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可否申请..
»
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包括哪些?
»
在怎样的情况下,法院可以裁定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和调解书不予执行?
»
有哪些主体较为特殊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如何受理
»
在怎样的情况下由职工的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
»
如果仲裁员与案件或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可否申请回避?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
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