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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主文应取消对不履行义务的制裁内容
发布日期:2010-09-14    文章来源:互联网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该规定旨在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是在民事执行过程中对逾期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的一种制裁方式。那么,这项规定是否有必要在民事判决书主文部分表述呢?在笔者看来,完全没有这个必要。
我国是成文法系国家,国家所制定的每一部法律都要“布之于众”,依现在的条件,当事人完全可以通过购买法律书籍、网上搜索或咨询律师等方式,获取自己所需要的相关法律内容。同样,关于逾期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的后果,我国《民事诉讼法》中也早有明确规定,纵然有的当事人确实不知道该规定的内容,“不知不为罪”的错误观念也不应当成为不接受制裁的依据。

民事判决书作为法院对民事纠纷裁决的载体,主要是载明各方当事人的诉、辩、陈述意见和围绕自己主张所提交的证据内容,以及人民法院通过分析论证确认的案件事实、依据法律规定作出的裁判结论,这不仅是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制作格式的要求,也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所规定的。在民事判决主文中增加逾期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逾期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这样的表述,初衷是好的,但在判决书中要增加的内容就太多了,如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迟延履行金是如何给付的,仍不履行义务人民法院还会采取哪些强制措施,各项强制措施又是如何操作的,等等。其实,逾期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的后果,完全可以在当事人询问时或在宣判时告知,而没必要非表述在民事判决书主文中。

从另一方面看,民事判决书是《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通过审判程序所作出的法律文书,它所解决的问题是确定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义务以及实现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时间和方式,当事人不服的,有权依法提起上诉、申诉或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在民事判决书主文中增加逾期履行判决的制裁方式的表述,固然可以促使当事人尽早履行义务,但对于当事人通过正当的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会形成一种心理压力,从这个意义上讲,这种做法并不妥当。实践中,好多法院都将最高人民法院的诉讼风险提示内容予以公布,这个提示基本上包括了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所有应当注意的问题,所以,在民事判决书中再行表述没有什么必要,如果再行表述的话判决书就不是判决书了,却成了法律法规的翻本。

人民法院作为法律实施的重要主体,应当严格依法办事。对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的,以及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严格依法责令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即使民事判决书主文中没有这样的表述,或者说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书中没有对此提出申请,作为执行人员也应清楚这项规定,应当要求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

总之,人民法院在民事判决书的主文部分没必要增加对逾期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的制裁措施,这样只会使判决书显得冗繁,关键应从加强对审判人员、执行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进一步建立健全便民措施入手,提高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增强相关人员的工作责任心,真正树立和践行执法为民的司法理念。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 张保华 卫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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