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看“口舌之争”是否构成名誉侵权
发布日期:2010-09-14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刘刚与刘强系亲兄弟,相邻而居。2006年初,两兄弟约定共同出资在两家房屋中间修建水泥坝,并约定由弟弟刘强用一块田换取哥哥刘刚的部分水泥坝。由于天干,水泥坝修好后,弟弟刘强用来交换的田因缺水变成了土,这时哥哥则坚决要田而不要土,双方为此争执不下。争吵中,哥哥刘刚以“作风不好”辱骂了弟媳杜兰,杜兰也不甘示弱的回应说嫂嫂周凤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于是周凤也参与到这场口舌之战中。此后,两家为此事多次发生争吵。2006年6月26日,周凤以弟媳杜兰在无根据的情况下辱骂自己,损害了其名誉权为由,起诉要求杜兰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评析]
名誉是指社会上人们对公民或者法人品德、情操、才干、声望、信誉和形象等各方面的综合评价。名誉权可以简单的定义为权利人保有自身名誉不受他人贬损的权利。我国民法关于名誉权的保护由三个法律条文组成: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1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第1款,“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认定”。本案杜兰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周凤的名誉权?这取决于其行为是否满足上述法律条文所规定的名誉侵权的构成要件,以及其行为是否在上述法律条文的适用范围之内。民法解释学认为,任何法律未经解释不得适用;而法律解释必须从文义解释开始。[1]因此,本文先从文义解释开始分析上述法律条文关于名誉侵权的具体构成。
一、杜兰的行为是否符合名誉侵权的构成要件?
文义解释是指按照法律条文所使用的文字词句的含义,对个、法律条文进行解释的方法。即,先依据某法律条文所用词句确定其具体含义、构成要件,然后再决定是否适用于某特定案件。根据前述三个法律条文,名誉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是:1.行为人主观存在过错。2.行为人客观上存在了宣扬他人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或者用诽谤、侮辱的方式损害他人名誉。3.给他人名誉造成了一定影响。4.行为人行为与他人名誉受影响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就本案而言,杜兰符合第1和第4个要件并无争议,需要讨论的是杜兰是否实施了侵权行为,以及是否给他人名誉造成了一定损害?
(一)杜兰是否客观上存在侵权行为?
1.“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所谓“隐私”,根据《现代汉语词典》(修订本),是指“不愿告人的或不愿公开的事”。据此,隐私应当是客观上存在的事实,本案中,“周凤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系杜兰在没有根据的情况下凭空编造,并非客观事实,因此杜兰的行为不属于“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
2.“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杜兰宣称“周凤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但是并没有证据,系无中生有,属于“捏造事实”当无疑问。在现实生活中,如果一个人有私情,依照中国民族的传统,肯定会受到社会的负面评价,因此,本案中杜兰捏造“周凤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的事实应属丑化了周凤的人格。但是杜兰的行为是否“公然”丑化了周凤人格?根据《现代汉语词典》,“公然”是指“公开地;肆无忌惮地”。本案中,杜兰和周凤发生口角时应当都是在自家门外对骂,既然如此,双方对骂内容肯定会被旁观的同村人或路人所知晓。因此,认定杜兰行为属于“公然”丑化了周凤人格应当没有太大的问题。
(二)“造成一定影响”。
何谓为“造成一定影响”?本文认为,是指某一事实在一定范围内为不特定的人群所知,并使该人群做出了负面评价。前面提到,杜兰和周凤两家多次发生口角,难免有同村人或路人旁观,因此,如果法院认定杜兰的行为造成了一定的影响也是可以成立的。
通过对前述三个法条的文义解释,可以看见杜兰的行为完全符合名誉侵权责任构成要件,那么是否到此就可以做出判决,判定杜兰侵权成立?答案是否定的,因为本案的发生有个固定场合,即,杜兰的行为都是发生在两家的口角之战中,这同常见的名誉侵权不一样。因此,需要对前面三个法条做出进一步解释:“口舌之战”中的对骂是否构成名誉侵权?
二、杜兰的行为是否在三个法条的适用范围之内?
这需要用到缩限解释。所谓缩限解释,是指某个法律条文所使用的文字含义太宽泛,超过了该法律条文、法律制度的立法本意,将本来不应当适用的案件也包括了进去,于是应该把它的文字范围缩小到符合原来的立法本意,将不应当适用的案件排除出去。缩限解释根据的是法律条文的立法本意。《民法通则》第101条的立法本意在于保护无辜者的名誉权不受他人恶意侵犯。而本案口角中的对骂双方互相指责对方生活不检点,谁都不是无辜者。因此,从第101条的立法本意看,应当将口角中的对骂排除在前述三个法条的适用范围之外。因此,本案杜兰的行为不构成名誉侵权,因而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注释:
[1]广义的法律解释包括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裁判解释、学理解释。本文所说的解释都是裁判解释,即法官在审理具体案件时对法律所作的解释。
江苏省金坛市人民法院 韦国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