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网站首页
我要提问
找律师咨询
法律咨询
查找律师
法律知识
法律法规
法律论文
法律文书
如果劳动争议的职工一方在三人以上,并有共同理由如何处理?
发布日期:2010-09-14 文章来源:互联网
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5条的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职工一方在三人以上,并有共同理由的,应当推举代表参加调解或者仲裁活动。关于“共同理由”的含义,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解释》第7条的规定,《条例》第五条中所说的"共同理由"是指职工一方三人以上发生劳动争议后,基于同一事实经过而且申请仲裁的理由相同。
相关法律知识
»
该劳动争议纠纷应如何处理
»
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期限如何规定
»
职工离职引起的劳动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处理范围
»
超过申诉时效的劳动争议如何处理
»
毕业生就业中发生劳动争议如何处理?
»
当事人不服仲裁机关对不属劳动争议的纠纷作出的裁决而提起诉讼应如何处理
»
当事人双方都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均起诉的如何处理?
»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对仲裁申请未予受理的,如果予以受理,时效如何计算?
»
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仲裁申诉时效如何计算?
»
因为单位将员工除名或者辞退而引发的劳动争议,由哪一方负责举证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
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