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中医疗费限额规定存在不合理之处
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处理过程中,作为交强险承保方的保险公司一般在答辩中称仅在1万元限额内对符合医保用药的医疗费予以赔偿,另外,这1万元的限额包含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但该限额的规定有不合理之处:
一是没有法律依据。中国保监会作出的责任限额的程序违反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交强险责任限额由保监会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规定。责任限额的制定主体是四个部门,保监会却单方面作出了责任限额的规定。二是与交强险的设置精神不符。交强险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是社会公益性质的保险,直接关系到社会大众的利益。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交强险的规定,是为了保障受害人的基本生存条件,交强险医疗费限额,明显与实现交强险的保障目的相违背,极易造成受害人不能得到救济。三是格式条款。交强险究其本质是合同行为,应在合同签订双方协商的基础上达成合议的情况下订立的,但该限额是保监会单方订立的规定,后又打印到保险单上,不允许被改动,因此根据该规定违背了合同法的合议原则。
在案件审理中,根据各案特点,不应再严格的按照交强险条款规定,而是部分突破限额的方式判决,使案件得到更好解决,受害方得到赔偿。具体做法如下:
一是当受害人构不成伤残,但是医疗费超过限额的情况下,如果保险公司仅提出医疗费超过限额,直接判决保险公司在12万元限额内承担医疗费。二是对保险公司辩称仅按医保范围承担医疗费的时候,因病者就医是完全遵照医嘱用药,且均是为治疗本次事故支付的医疗费用,因此,在审理案件的时候对保险公司这一辩解理由不予采纳。三是保险公司对受害人部分用药合理性提出异议的情况下,本着举证责任合理分担的原则,由保险公司提供证据证明受害人用药的不合理,实践中做法一般是限期由保险公司对用药合理性申请鉴定,如果在规定期限不申请鉴定,视为未提出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