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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来监督人民法院的立案工作?
发布日期:2010-09-11    作者:蒲小平律师

  部分民事案件立案难已是当前不争的事实,而且,根据很多律师同行的亲身体会,这种立案难的问题不是一城一地的问题,也不光是县级人民法院的问题,其他层级的法院也一定程度的存在这种现象。另外,立案难的案件类型正在人为不断呈扩大之势。一些原本立案审理的同类案件,现在去立案却被告知最高人民法院或上级法院有内部文件或指示,这类案件不立案。因为是“内部文件”,所在也就无法看到这个文件的具体内容。法院基于这些所谓的“内部文件”或指示或会议精神不予立案,又坚决不下达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定。这样,很多案件被强行拦在法院的大门之外,当事人诉讼无门,欲哭无泪。当遇到这种立案难,一次两次可能会认为是某一个立案法官刁难,实际上是整个法院系统对某些社会矛盾有意识、有组织的集体“回避”。律师们惊呼,法律怎么有时竟然抵不上一个会议纪要或内部意见?按照法律规定明明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却被告知不能立案,拒绝立案,又不从程序上对当事人诉权予以保护,这是明目张胆的知法犯法行为!一些社会矛盾不能通过理性、合法的方式得以疏导、解决,导致一些群众不再相信法律,转而相信上访,希望通过上访寻求“包青天”之类的清官作批示,解决问题。一些当事人在得不到国家司法公力救济的情况下,通过其他“私力”方式进行救济,这不仅影响了我国法律的统一实施,还削减了法律的权威。法院的这种做法可以理解,但不能支持。司法权力必须受到强有力的监督,“乱作为”固然应予以纠正,“不做为”也绝不能轻视。法律是国家的法律,不是法院独享的法律,法院不能按自己的“需要”“好恶”执行法律。应不应该立案应当由法律说了算,而不是法院内部的文件或会议精神说了算,否则,国家的法律还有何用?   法院集体有意识的在某些案件立案时不按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从程序上保障当事人起诉的权利,这一问题应当引起立法机关高度的重视。对这一问题,靠法院内部的监督恐怕很难真正取得实质性的效果。
  部分民事案件立案难的问题固然与法院集体“回避”一些社会矛盾的动机紧密相联,但是目前,对民事案件立案工作的监督相关法律规定还不具体,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这也是导致法院敢如此作为的主要原因。
  为此,笔者认为,应建立和完善对法院民事立案活动的监督机制,尽快完善立法,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可参照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刑事立案监督的做法。并应从立法上规定法院对民事诉讼中符合条件的起诉,如果既不立案也不裁定不予受理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法院上诉。法院对当事人提出起诉后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书面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检察机关提出申诉;上级检察机关经审查后,认为应当立案的,可以要求法院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如果认为理由不成立,且当事人完全具备法定起诉条件的,应当通知法院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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