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有权解释的主体--北京房地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北京刑事律师,北京知名律师,北京海淀律师,北京丰台律师,北京朝阳律师,北京西城律师,北
首席律师--孙奎律师 13021909386 010-63805958(法律咨询,法律顾问,诉讼代理等服务)
[摘要]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我国刑法有权解释的主体只有全国人大常委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但近年来,学界对谁应成为刑法有权解释主体争议颇多。通过细致阐述,本文认为,我国法律关于有权解释主体的规定和目前实行的有权解释格局符合实践需要,无须重新构建。
按照《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立法法》的规定,以及198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在中国,就刑法而言,有权解释的机关,只有全国人大常委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就刑法典、单行刑法和其他法律中的所有刑事条款进行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只能就审判活动中涉及的具体运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只能就检察活动中具体运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解释。多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两高”的刑法解释,在检察和审判实践中,对于保障刑法具体适用的准确性和正确性,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近年来,有的学者对我国刑法有权解释的主体,提出了质疑。其中争议的主要问题是:1.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否应当成为刑法有权解释的主体?尽管我国宪法和法律都明确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包括刑法在内的法律,但是有的学者主张取消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刑法解释权。其理由主要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为立法机关,没有必要承担法律解释的职责,因为确定法律条文的含义即法律解释与立法是一回事,它涉及的是立法完成之后如何执法的问题; 北京房产律师,北京刑事律师,北京房地产律师,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北京律师事务所,北京丰台律师,北京海淀律师,北京朝阳律师,北京西城律师,北京东城律师。
①“由刑法实施者来解释刑法似乎比立法者解释更为合适”,因为刑法解释以适用刑法为目的,与具体案件密不可分,立法机关制定刑法但不适用刑法,惟有司法机关才是适用刑法的主体,刑法解释权应作为司法权的派生权力而存在。这些学者进而认为,取消立法解释,可以解决实践中立法解释与立法难以区分,以及立法解释与司法解释权限不明所产生的一系列问题;可以提高审判效率,使刑事案件能够及时得到处理。②亦有学者认为,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刑法是不恰当的,因为从职能上看,全国人大常委会是立法机关,其主要职能是制定法律,刑法文本一旦创立出来,立法者的使命便已完成,而法律解释是司法过程中的一项活动,应该由司法者来承担;从内容上看,立法解释的内容与司法解释的内容并无不同,用以区分法律解释与司法解释界限的“条文本身”的问题与“具体运用”的问题,实际上并不构成一种真正的区分;从效果上看,立法者未必就能比司法者更好地把握立法原意,因为立法者之间可能并无统一的意图,并且解释刑法的立法者已不再是当年制定刑法的立法者。③2.最高人民检察院是否应当成为刑法有权解释的主体?有学者认为,检察机关不应作为刑法有权解释的主体,因为检察机关不应作为司法机关;检察机关解释刑法是检察权对审判权的侵人。这些学者进而认为,取消了检察机关的刑法解释权,就自然解决了法检解释冲突的问题,避免了令出多门、各自为是的现象,有利于维护司法权威和法制统一;有助于明确检察机关在司法体制中的定位,理顺法检关系。④亦有学者认为,检察机关对刑法规范所作的解释对法院的裁判无拘束力,因而不拥有真正的刑法解释权;检察机关属于公诉机关,与被告人处于对立地位,其刑法解释权的行使不利于对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若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解释发生冲突则根据规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必然产生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刑法解释对审判机关具有拘束力的情况,这就使检察机关制定的“法律”成了审判机关定罪量刑的依据。⑤还有学者认为,对刑法的解释是为了进行司法裁判,因此对刑法进行解释的权力应该由具有裁判权的机关来行使。 北京房产律师,北京刑事律师,北京房地产律师,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北京律师事务所,北京丰台律师,北京海淀律师,北京朝阳律师,北京西城律师,北京东城律师。
检察机关没有裁判权,当然就不应有刑法解释权;并且,检察机关作为控诉方,处于一方当事人的地位,如果允许其具有刑法解释权,而他方当事人没有解释法律的权力,其地位不对等,司法公正就无以实现。不过,按照此学者的观点,似乎法院也不应该具有刑法解释权,因为“解释刑法的权力不是由作为一个机关的法院行使,而是由作为具体案件裁判者的法官行使”,因此,“只有法院中法官具有司法解释的权力”。⑥对于这种观点,有的学者提出了完全不同的看法,指出“认为应当取消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权,将司法解释权统归于人民法院的观点无疑过于简单化。司法实践证明,最高人民检察院拥有司法解释权为检察机关正确执行法律,维护法制统一,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严格法律执行发挥了巨大作用。最高人民检察院享有司法解释权既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又有迫切的实践需要,简单地否定最高人民检察院解释权是不可取的。”⑦3.最高人民法院是否应当成为刑法有权解释的主体?有的学者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垄断刑法司法解释权,第一,会导致司法权对立法权的侵犯。因为由最高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刑法司法解释权,必然要求解释的结论具有普遍的效力,这就使司法解释具备了法律的特征,而制定法律只能是立法机关的权力。第二,违背了司法独立的法治原则。因为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具有普遍效力的司法解释,使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由宪法赋予的独立审判权变得不独立,也使宪法规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监督关系变成了领导关系。“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大量司法解释的颁布在实际上领导着各下级法院刑事审判工作的进行,通过对下级法院的请示予以批复来领导各级法院的工作!各下级司法机关惟最高司法机关的司法解释是瞻!这样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哪里还谈得上司法独立!”
第三,导致其审判机关性质名不副实。“作为国家的最高审判机关不审判案件,不行使宪法赋予的国家审判权,却专注于本属于立法机关负责的制定法律规范的工作,使人们不禁怀疑其性质来。”按照这些学者的观点,就应当确立各级法院法官的刑法司法解释权,即将“两高”形式上的刑法司法解释权还原成为法官在司法实践中的自由裁量权。⑧4.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法官是否应当成为刑法有权解释的主体?有的学者认为,应当赋予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法官以刑法解释权,地方各级人民于“情节严重”的解释呢?显然不能。不仅不能,而且,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中提出的6种情况更全面地说明了其对刑法第313条中规定的“情节严重”的理解。因为,“‘解释法律’是指综合说明法律的意义,以确定其适用范围。”。而“综合说明”最有效的方法,无疑是法条细化式的解释,而不可能是个体判决式的解释。作为有权解释之一的司法解释,其基本功能绝不仅仅是分析说明,而是要在分析说明法条含义的基础上统一对刑法条文的理解,指导司法机关统一正确地执行刑法。 北京房产律师,北京刑事律师,北京房地产律师,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北京律师事务所,北京丰台律师,北京海淀律师,北京朝阳律师,北京西城律师,北京东城律师。
对于刑法法条的含义,任何主体都可以进行分析说明,为什么还要有权解释?笔者认为,有权解释之所以必要,就在于有权解释能够统一人们对刑法条文的理解,为司法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提供具有普遍效力的操作性规范。正如权威教科书中指出的:1979年刑法颁布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就审判工作和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刑法的问题作过不少解释,“这些司法解释对于统一司法机关的认识,加强办案工作,提高审判工作和检察工作的质量,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司法解释的这种功能,或者说司法解释存在的必要性,只有将司法解释的主体限定为最高司法机关,才能实现。如果取消最高司法机关的刑法解释权,而由法官在具体案件的判决书中解释刑法,就必然会导致各自为政、任意解释,对同一刑法条文的解释五花八门的状况,这显然是与有权解释制度设计的初衷南辕北辙的。由法官。解释刑法,至少存在着三大难以克服的弊端:一是破坏刑事法治的统一。
法官解释刑法,必然出现不同的法官对同一刑法条文作出不同解释的状况。如果每个法官都按照个人的理解来解释刑法,并据以裁判案件,刑事法治的统一就无从谈起。二是导致司法不公。由于每个法官对同一刑法条文的理由并不完全相同,如果允许法官按照自己的理解来适用刑法,就可能对大致相同的案件,由于审判法官的不同而作出大不相同甚至截然相反的判决。这对于当事人来说是极不公平的。在这种极不公平的判决中,刑法所追求的社会正义也就荡然无存。三是滋生罪刑擅断。如果允许法官可以完全根据自己对刑法条文的理解来解释刑法并进而作出裁判,这在客观上就无形中助长了罪刑擅断的滋生。这与建设法治国家的目的是背道而驰的。有的学者提出,法官解释刑法在客观上是无法避免的。诚然,在司法实践中,确实难以避免法官就具体案件解释刑法的现象,但是问题在于,这种解释是不是、应当不应当成为作为有权解释之一的司法解释?法官解释是否应当取得普遍拘束力的资格?笔者认为,在中国,法官对刑法条文的解释不是一种有权解释,不属于人们通常所理解的司法解释。其主要理由是:第一,有权解释意味着解释的有效性,而法官对刑法条文的解释不具有有效性的特征。有权解释与任意解释的根本区别在于解释的效力。有权解释必然产生一定的法律效力,对于其他主体执行刑法的活动具有普遍的拘束力。承认法官在这个案的判决中对刑法条文的解释是一种有权解释的前提,是一个法官在此案中对刑法条文的解释,其他法官在彼案中应当遵循。这在实行判例法的国家,当然是完全可能的。但是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任何法官在这个案中对刑法条文的解释,对于其他法官审判案件并不具有任何拘束力。不仅如此,法院根据自己对刑法条文的解释所作出的判决,不仅当事人可以提出上诉,检察机关可以提出抗诉,而且上级法院完全可以改判。 北京房产律师,北京刑事律师,北京房地产律师,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北京律师事务所,北京丰台律师,北京海淀律师,北京朝阳律师,北京西城律师,北京东城律师。
即使是已经生效的判决,如果发现错误,本级法院、上级法院和最高法院都可以再审,甚至可以因此而追究法官的责任。这种司法制度本身就从根本上否定了法官根据自己对刑法条文的解释来裁判案件的效力。如果法官根据自己对刑法条文的解释所作出的裁判本身就不是一种必定有效的裁判,那么其中所包含的对刑法条文的解释就更不可能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第二,有权解释能够为人们提供对刑法理解的正确与否的判断标准,而法官对刑法条文的解释不具有这种功能。有权解释的重要功能之一,就是在对刑法文本的各种可能的解释之间为人们判断哪一决定。”这一规定,既承认了检法解释冲突的可能,也提出了解决检法解释冲突的途径。在实践中,全国人大常委会也事实上针对检法刑法解释冲突的问题作出过刑法立法解释。这些立法解释在解决检法刑法解释冲突方面,发挥了很好的、有效的作用。而最高检察机关和最高审判机关就检察工作和审判工作中遇到的共同性问题,在反复协商的基础上共同进行解释的实践,对于统一对法律文本的理解,正确地执行法律,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第四,最高检察机关拥有法律解释权并不存在侵犯审判权的问题。有的学者认为,检察机关行使刑法解释权有损司法公正。
其理由是:“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共享刑法司法解释权,若两者解释发生冲突则根据规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必然产生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刑法司法解释对审判机关具有拘束力的情况。”⑩这种说法在逻辑上的错误是显而易见的。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发生冲突时,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的结果,既可能是认可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解释而否定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也完全有可能是认可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而否定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解释,还有可能是作出一个新的解释。无论是哪一种情况,都应当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为准。在此,根本不存在检法两家中一方的解释对另一方具有拘束力的问题,有拘束力的只能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所作出的解释,更不存在谁侵犯谁的问题。至于说到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检法解释冲突,“检察机关、公诉人制定的‘法律’就成了审判机关定罪量刑的依据,或者说检察机关在审判前就已经对刑事被告人定罪判刑”,更是不符合实际的。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审判机关所依据的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而不是检察机关的解释。即使是最高检察机关的解释被审判机关接受而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也不存在审判前就已经对刑事被告人定罪判刑的问题。因为审判机关在此所依据的是最高检察机关的解释,而不是提起公诉的检察机关的解释,并且是审判机关认为最高检察机关的解释符合刑法的精神而接受的,而不是因为最高检察机关的解释对审判机关具有拘束力而接受的。第五,最高检察机关拥有法律解释权并不存在对被告人不公平的问题。 北京房产律师,北京刑事律师,北京房地产律师,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北京律师事务所,北京丰台律师,北京海淀律师,北京朝阳律师,北京西城律师,北京东城律师。
有的学者提出:检察机关承担追诉犯罪的职能,与被告人处于对立地位,由其行使刑法解释权,很难保证刑法解释的客观公正。。这种说法是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因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具有刑法解释权并不意味着全国每个检察机关都具有刑法解释权。全国检察机关每年提起公诉的案件中百分之九十九点九九的案件都是由没有刑法解释权的检察机关提起的。最高检察机关对刑法的解释是否符合刑法的解释,与检察机关在具体案件中是否保持客观公正的立场,并没有直接的必然的联系。并且,最高检察机关对刑法的解释,通常都是提出一般性的操作规则,而不是决定在具体案件中如何对被告人作出处理,因此最高检察机关是否具有刑法解释权并不必然决定是否侵犯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的问题。我们的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团队是优秀的律师组成,而且北京房产律师团队也是我们团队专业范围之一,北京房产建筑律师,北京建筑房产律师是房产律师团队的一个具体领域,我们是北京丰台律师,或者是北京市丰台区律师,北京知名律师,我们也向其它区提供服务,如:北京市海淀区律师服务,北京市宣武区律师服务,北京市崇文区律师服务,北京市大兴区律师服务,北京市石景山区律师服务,北京市西城区律师服务,北京市东城区律师服务,北京西城律师服务,北京东城律师服务,北京崇文律师服务,北京宣武律师服务,北京市昌平区律师服务,北京市顺义区律师服务,北京市房山区律师服务等,都是我们律师团队服务的范围,我们也提供其它民事律师服务,所以我们也是北京婚姻律师,北京法律援助律师,北京合同律师,北京朝阳律师,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北京离婚律师,北京法律咨询,北京交通事故律师,北京行政律师,北京刑事律师,北京离婚律师,企业法律顾问,北京企业法律顾问,北京合同纠纷律师,北京劳动法律师,希望我们能为社会作出贡献。北京找律师,打官司,就找我们!
如果些微关注一下刑事司法的实际情况,就会发现,对最高检察机关的刑法解释权的上述责难,不仅在理论上是难以成立的,而且缺乏起码的事实根据。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我国法律关于有权解释主体的规定和目前实行的有权解释格局,是符合中国司法制度和司法实践需要的。需要研究的问题是如何更好地发挥有权解释的功能,保障有权解释结论的合理性,而不是重新构建有权解释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