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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备考五大攻略
发布日期:2010-09-08    文章来源:互联网
 在司法考试备考我告诫大家以下几点,不能说是备考箴言,但一定具有方向性指导的意义。

  一、明确卷面题目难易程度的分布规律,做到有的放矢。

  司法考试试卷题目设置要求分为上、下限:上限为具备科学性、合理性要求;下限为不出常识性错误,整体要求是不出常识性错误,当然,科学、合理不可能完全做到。这也是司法考试制度完善过程中的现阶段所决定的。

  卷面试题难易程度的分布(也就是600分的构成要求):1、容易的题目为150分,这块题目是受过基础教育的人都可以答对的。2、不容易的题目占150分,这是要经过法学教育、司法考试培训,或者关注于国家法制进程、思维和视野开阔的普通人士也可以答出来的。3、较难的题目是150分,这部分题目对考生而言能否通过司法考试都取决于此。4、难的题目有150分,这部分题目考生答对的可能性很小。即便是同一个专业、同一个领域中的著名学者也未必能做对。考生通过以上的分析不难看出决定一个考生命运的是较难的题目所占的150分。所以当一个考生考到450分,他肯定是状元了,不是全国状元,也是地区状元。

  二、明确题型设置,多选题、不定向选择题决定考生命运。

  单选题在国家司法考试当中占150分,多选题和不定项选择题占300分。单选题设置技术简单,考生答题正确率也高,在单选题、主观试卷当中考生普遍(不管是否通过)分数成绩悬殊很小,真正拉开考生之间差距的是多选题和不定项选择题。这部分题目设置溶入了我所说的不容易的、较难的和难的题目。

  我经常把单选题比喻为花样滑冰项目当中的常规动作;而多选题和不定项选择题就是“自选动作”了。决定于一个花样滑冰选手是否能脱颖而出的是自选动作的难度和稳定,决定考生是否能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要看他多选题和不定项选择题的正确律。我几年前就提倡一个想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考生“单选题要有持续、稳定的高正确率;多选题目和不定项选择题要有充分、超常的发挥”。如果一个考生不解决好多项选择题和不定项选择题正确率忽高忽低、不稳定的状态无从谈起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至于多项选择题和不定项选择题更深入的属性这里不谈。

  三、关于辅导用书和历年真题

  关于辅导书的阅读我将分上、中、下有三篇文章具体去谈,是针对六、七、八三个月考生备进程作以指导的。读书大家都会,但是真正读“出来”,不为辅导书所困、所扰、所疲、所厌不是一般考生可以做到的。国家司法考试之所以难通过辅导用书阅读量过大是其原因之一(不是主要原因,主要原因还是录取率)。辅导用书科学、合理的运用谈起来容易,做起来非常难。辅导用书只有和历年真题结合好对通过司法考试才有帮助。

  关于历年真题。历年真题大家一定要给予充分重视,原因有以下几点:1、司法考试考的就是题目(试题),而历年真题实际上就是以往的考题。2、目前的国家司法考试培训和司法考试自身是脱节的,还是传统意义上的培训模式,没有与时俱进的适应司法考试新的变化和趋势。3、能够真正做到应试辅导的老师了了可数,即便是传统意义上的名师真也是青黄难接。因为能够讲授到应试层面,对一个辅导老师而言投入的精力可能比司法考试考生还要大,能做到应试型讲授的必须是学术新睿、新生代。目前的司法考试培训所传授的是基本的常规的动作,而司法考试本身是个擂台,靠这一些基本的常规动作上了擂台必然败下阵来。

  四、 民刑要持续发力传统意义上重点开始动摇

  民刑法对于一个考生来讲不同于其他部分法的地方在于:每一个考生只有投入大量的时间、只有持续的学习、只有深入的把握才可以学好,至于宪法、法理等等许多部门法采取临阵磨枪的权宜之计是立竿见影的,非常有效。

  部门法传统意义上的重点,因为司法考试与所谓的培训所形成的博弈状态之出现,必然会产生动摇,但不是广泛的、大面积的动摇。实际上这点变化只在几十分左右,但是真正摧毁的是因袭十余年的传统培训模式。

  五、多做历年真题带动阅读和思考

  阅读只可能使一个人的思维处在理解的状态,大多数人至少如此,所以有时我说阅读是被动的。要想带着问题去阅读只有做题,而且是做历年真题。历年真题可以使考生对辅导书的阅读从理解的状态升华到思考的状态,升华到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状态。使被动的阅读变为主动。

  孔子的千古名训“学而不思则惘,思而不学则怠。”辅导用书阅读只能使考生停留在学的层面;重点法条记忆、辅导书的理解只能使考生徘徊在思的范畴;而怠和惘的问题依然存在,无从解决。恰恰只有“阅读辅导用书、记忆重点法条再紧密结合历年真题演练、研习才可以解决这个问题,使考生学而思融为一体“怠”和“惘”的问题自然迎刃而解。

  以上是我对以往关于司法考试备考观点的集中总结,像我以前说的属于管窥蠡测,“这里不是思想的绿地,也许是扼杀思想的泥沼”。但肯定可以给大家备考提供一个视点。即便是井底之蛙,我望到的肯定是天空。

  所有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考生不一定大家都是有志于国家未来的法制建设,但都是满怀理想,积极进取的,想通过司法考试改变目前的生存状态的。都是想过上幸福乃至腐朽的生活的,当然腐朽、腐败的生活未必是幸福的,而且最终肯定是不幸福的。在这里衷心祝愿看过我这篇文章的考生能够得到一点点启发,并在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当中取得圆满的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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