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涉伪造火车票刑事案件情况的调查分析
发布日期:2010-09-07 文章来源:互联网
随着三十年改革开放的进程和我国铁路事业在这三十年的发展变化,中国经济突飞猛进的时期,也是铁路事业迅猛发展的阶段。铁路的大提速,票价的提高,新科技新技术在火车票管理的运用都使我们国家的铁路事业有了令人一觉醒来恍如隔世的感觉,然而由于我国铁路运力与运能之间的矛盾,使得火车票这种有价证券在旅客运输高峰期成为一种紧俏商品,伪造车票、倒卖伪造车票的违法犯罪行为层出不穷,花样不断翻新,在近十年不断呈现出新的趋势和变化。为此,我们专门对十年来审理的伪造、倒卖伪造火车票案件进行了梳理和研究以期发现和解决问题。
一、涉伪造火车票案件的特点和趋势
通过对我院受理案件情况的统计总结发现,涉伪造火车票案件主要具有以下特点和趋势。
(一)犯罪数额呈现迅猛增长趋势
1997年,我院受理的伪造、倒卖伪造的火车票案件涉票数量仅为23张,票面价值共计732元;2000年以后呈明显上升趋势,2005年此类案件涉票数量为122张,票面价值59000元;2008年此类案件涉票数量猛增至700余张、票面价值达19万余元。
(二)制假手段更迭,假车票仿真度高
犯罪分子的制假手段、方法随着火车票高科技因素的增加而更新换代,制假手段仿真度增加。2005年以前,我院受理涉假火车票犯罪案件中,犯罪分子多使用刀片、浆糊、涂改液、褪字灵、假图章等工具,采用涂改、挖补、粘贴等方法,对废旧或短途车票进行变造。随着近年来传统的硬板卡式火车票逐渐被电子软票取代,被告人伪造的手段和方法也随之更新和“完善”,一些犯罪分子用来伪造假火车票的纸张和印刷防伪等技术甚至达到了以假乱真的地步。如2006年我院受理的唐某等人伪造火车票案件,是近年此类案件中首起利用扫描、排版、电脑打印、坐标定位等“高科技”手段伪造火车票的案件。此后审理的这类案件中,利用计算机技术批量制假票的现象愈演愈烈。
(三)组织严密的共同犯罪特征明显,伪造和倒卖伪造火车票的行为一案共存现象突出
据统计,1997年以来,我院受理的此类案件中有67%为多人共同犯罪,58%为伪造和倒卖伪造火车票的行为一案共存。由于这些组织严密、分工明确,由专人负责伪造火车票、专人负责联络票源、专人负责倒卖伪造的火车票的团伙犯罪形成“伪、销一条龙”的“营销模式”。例如郑元国等五被告人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一案,就是由专人负责伪造火车票,专人负责销售,整个犯罪流程具有较高的“组织性”。
(四)被告人“经验”丰富,具备一定的反侦查能力
我院自1997年以来受理的此类案件的29名被告人中,有10名有违法犯罪的前科,有4名还因伪造、倒卖伪造的火车票被判过刑。这些人在伪造火车票方面具有非常丰富的“经验”,首先,他们抓住了部分旅客为图方便不愿意排队购票、对票贩所给出的较低价格所吸引等贪利心理,紧紧抓住伪造火车票的巨大“销售市场”;其次,他们通过细致的观察和分析,详细掌握了火车票销售和管理系统的工作流程,并从中发现了可以利用的管理漏洞;第三,他们掌握着比较“成熟”的制假手段,并对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有一定了解,多在不便管理的城乡结合部出租房内,或者长时间在便宜且不便管理的宾馆内居住实施伪造车票的犯罪行为。如刘宝国、连洁案二被告,刘宝国2004年曾因犯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在缓刑考验满后不久2006年又再次倒卖伪造的火车票,连洁也在2005年因伪造车票被行政拘留过,2006年又再次倒卖伪造的火车。又如,我院今年受理的郑元国等五被告人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案中,郑元国也是第二次犯此罪,在这次犯罪过程中,他还带领其他同案犯租住于丰台区小井村的平房内进行长期、有组织的犯罪。由于这些被告人具备曾经与公安机关多次“交锋”的“经验”,在进行假车票交易的过程中也特别注意摆脱侦查人员的跟踪与控制。例如我院2005年审理的江厚权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案中,被告人在与购票人交易时,几易其地,最后从北京西站乘坐出租车绕了好几圈到达海淀区玉渊潭南路后才进行交易。
二、案件存在及增多的原因
(一)火车票供需矛盾突出
铁路运量长期以来存在的“供需矛盾”是该类案件屡禁不止且迅猛增长的最根本原因。我国铁路虽然从1997年开始相继进行了六次大提速,增设了动车组等各类高速列车,并且对铁路售票制度进行了多次改革,但由于我国铁路总体运量的有限,在短期内无法有效缓解“一票难求”状况与人民群众持续增长的乘车需求的巨大矛盾是伪造和倒卖伪造的火车票犯罪行为滋生的根源所在。据悉,2009年春运预计客流量将会达到1.88亿,比2008年同期上升了8%,这一矛盾将会愈演愈烈。
(二)暴利驱使犯罪分子铤而走险
犯罪分子仅用简单的工具就可以对短途或过期火车票进行变造,通过电脑技术扫描、制版、打印、坐标定位等方法还可以大批量伪造火车票,这种经济上的“低投入、高回报”令伪造火车票犯罪行为具有极大的“利润空间”,对犯罪分子具有极强的诱惑力。前文提及的郑某和唐某,就是对火车票进行变造和利用电脑技术批量制假的两个典型,郑元国团伙在不到两年的时间里就变造了票面价值19万余元的火车票,变造设备之齐全、制假手段之迅速、犯罪数额之巨大令人惊叹。
(三)火车票防伪性能不高
随着1996年电子软票的正式启用,铁路部门开通了计算机售票和联网售票业务,火车票的印制和使用也比过去卡片式硬票方便很多,节约了成本,提高了售票效率。电子软票在设计时加大了防伪力度,使用了专用纸张和条形码,对于防止不法分子制售假票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是,上述手段依然容易被伪造,尚不足以彻底防止犯罪分子制假售假,加之旅客购买火车票后,在上下车和进出站过程中铁路部门一直沿用传统的人工肉眼检票,没有专用的机器设备协助识别,导致很多仿真度高的假火车票不能被及时发现。如我院1997年审理的秘某某等人伪造、倒卖伪造火车票一案,被告人就利用了火车站退票处对真假票识别仅凭肉眼进行识别难以分辨的漏洞,将伪造的火车票通过到退票处退票“倒卖”出去,从中获利。
(四)火车票销售状况的动态监管存在技术缺陷
目前,我国铁路部门已经对部分软卧、硬卧车票的销售状况予以联网动态监控,但由于我国铁路客运流量过大和技术开发等因素尚不能掌握每一张售出火车票的动态情况,使犯罪分子大肆利用这一技术缺陷倒卖伪造的火车票成为可能,致使持假票的旅客在相应的真车票没有售出时依然可以在车上对号入座,严重扰乱了国家对火车票的管理制度,给出行旅客和国家铁路部门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例如,铁路警方2008年7月破获的一起伪造、倒卖伪造的火车票案件中,犯罪分子先从车站购买火车票,按照票上的席位信息伪造假票后,以较低的价格将假票卖给旅客,并在火车开车前的十几分钟内到退票窗口将真票退掉。而此时由于列车上的工作人员无法获得该车票已经被退的信息,购买假票的旅客完全可以“对号入座”。
(五)城乡结合部的治安管理不力
城乡结合部因其廉价的房租成为大量外来人口的聚集地,但同时因人口流动大难以实施有效管理而存在着突出的治安问题。在此次调研中,我们就发现犯罪分子把在城乡结合部租赁的房屋作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窝点,如5名来自四川、新疆等地的被告人聚集在丰台区小井村的平房出租屋从事制假售假活动,直到被告人在西客站售假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这个窝点才被发现,而之前在长达一年多的时间里无论是当地政府、房管部门、房东还是周边群众都未有所警觉。
三、在社会综合治理方面的对策和建议
(一)发展不同层次的旅客运输,大力发展高速铁路,解决铁路运能、运量与旅客需求的根本矛盾
我国人口众多、幅员辽阔,这种国情决定了中长距离客货运量要求巨大。随着在未来十几年内将有4亿农业人口转移到城镇,使城镇人口达到9亿人,届时,铁路将承担起更加繁重的城乡之间的旅客运输任务,城际间的通勤、商务往来、探亲等客流将大大增加。加之我国现有的几大经济区域城市集中、经济发达、人口稠密,客运需求在高峰期已经趋于饱和,发展铁路运力更加显得刻不容缓。铁路运输作为一个公共产品,首先得满足广大旅客的需求,要从不同层次、不同角度满足旅客乘车的需求。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以及民众收入的增加,除了增强现有的铁路运输能力,协调铁路在高峰时期的运输外,铁路部门也应该建设快速度、高密度、大运量的城际铁路才有可能从根本上解决未来的旅客输送问题。
(二)增加火车票的防伪水平,在重要环节提升鉴别真伪的能力
现有的电子软票有专用纸和条形码的防伪技术,但由于犯罪分子制假技术变得越来越高明,对于普通的旅客甚至是一些车站工作人员来说,用肉眼进行识别是很困难的。既然每张火车票是通过全国联网销售的,都有唯一的条形码,该火车票在网络上所载信息就是唯一的。因此,铁路部门除了要继续提高火车票的防伪水平外,还应当在重要环节提高鉴别车票真伪的能力,比如,在检票进站之前可以像航空检票一样用小型的仪器对条形码进行扫描。同时,铁路部门也应当利用互联网和通讯技术向社会公众提供查询火车票真伪的通道,如网络查询、电话查询等,不管旅客从谁手中购买火车票,都可以立即通过车票上的条形码查询到该车票是否存在及该车票上所载的信息,如始发站、终到站、日期、票价等全部信息是否一致。
在建立该查询系统的同时附加举报功能,群众对该种犯罪行为的举报变得方便后,有助于提高对该种犯罪行为的举报率,从而使警方通过这样渠道可以充分了解近期制假售假的情况,有助于对该类犯罪行为的打击,减少铁路企业的损失,有利于车票管理秩序的稳定。
(三)堵塞售票系统漏洞,达到对车票发售状况的实时动态监控
铁路部门应当对当前的售票系统进行充分调研,积极发现存在的问题和漏洞,通过完善售票系统堵塞漏洞,防止犯罪分子轻而易举地“钻空子”。例如,可以通过网络和通讯技术将所有的售票点、火车站、运行列车连通在一起,从售出第一张火车票开始一直到火车运行至终点的每一个环节都能通过专门的系统监控到火车票所处的状态,如“已售”、“待售”、“退票”、“二次出售”等,从而杜绝犯罪分子利用铁路部门对火车票动态监管的漏洞进行制假售假。
(四)对社会管理方面的建议
事实上,城乡结合部的管理不力客观上为很多刑事犯罪活动提供了“方便”。针对该类案件犯罪人员租住地的特点,建议城乡结合部做好以下管理工作:
一是加强流动人口的有效管理。把加强流动人口管理作为抓好城乡结合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重中之重,提高流动人口的申报、建档、登记等工作的信息化管理水平,做好租住人员的信息采集工作,建立管理档案,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将无合法身份、无正当职业、无正当经济来源人群作为重点监管对象,严格管理。
二是加大对出租房屋的清查力度。加强对出租屋的日常巡查和监管,定期排查安全隐患,对出租屋内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窝点,要坚决取缔,妥善解决好出租屋存在的突出治安问题,切实提高对出租屋及租住人员的管理和控制能力。
三是强化房屋出租人的监督责任。有关管理部门要加大对出租屋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宣传力度,引导屋主主动支持、配合管理。加大对屋主违反出租屋管理规定的查处力度,对出租屋内发生责任事故和违法犯罪案件的,要依法追究其相应的失察责任。
北京铁路运输法院 曾智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