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8月法制新闻聚焦
笔者从今年八月公开的法制新闻报道中自选十个较为重要和典型的法制新闻,部分新闻给予稍加点评,以点滴记录中国的法治进程,供各位参考:
一、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始审议刑法修正案(八)草案(新闻链接://www.legaldaily.com.cn/index_article/content/2010-08/24/content_2255217.htm?node=5955)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23日审议预备役军官法修正案草案、人民调解法草案、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草案,首次审议代表法修正案草案、刑法修正案(八)草案、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草案、水土保持法修订草案等。
值得注意的是,本次会议对刑法修正案(八)草案的审议,本次修正是97年全面修正79版刑法后最大的一次。草案共47条,此次修正主要是应中央关于深化司法公有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要求进一步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需要,也是应今年我国要完成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制度建设的需要,对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出现的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而作出的相应的调整和修改。不仅对刑法分则进行了修正,还对以前七次修正案中未涉及的总则部分进行了修正。
修正的主要内容是:(一)调整刑罚结构。适当减少死刑罪名,调整玩死刑与无期徒刑、有期徒刑间的结构关系。改变实际执行过程中存在的死刑偏重、生刑偏轻等问题。取消近年来较少适用或基本未适用过的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具体是: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盗窃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以上拟取消的13个死刑罪名,占死刑罪名总数的19.1%。限制对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犯罪分子的减刑。完善假释规定,加强对被假释犯罪分子的监督管理。适当延长有期徒刑数罪并罚的刑期。(二)完善惩处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的法律规定,包括两方面,一是明确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法律规定、调整敲诈勒索罪的入罪门槛、完善强迫交易罪的规定、完善寻衅滋事罪的规定,从严惩处首要分子。二是扩大特殊累犯的范围,加大对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惩处力度。(三)完善从宽处理的法律制度,规范非监禁刑的适用。一是完善对未成年人和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理的规定,二是进一步明确缓刑适用的条件,三是完善管制刑及缓刑、假释的执行方式,四是进一步落实坦白从宽的刑事政策。(四)增加一些新的犯罪规定,加大惩处力度。一是.对一些社会危害严重,人民群众反响强烈,原来由行政管理手段或者民事手段调整的违法行为,建议规定为犯罪。主要是醉酒驾车、飙车等危险驾驶的犯罪,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犯罪,非法买卖人体器官的犯罪等。二是加大对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和对某些犯罪的惩处力度。如建议修改刑法规定的强迫劳动罪,将法定最高刑由三年有期徒刑提高到七年,将为强迫劳动的个人或者单位招募、运送人员的行为规定为犯罪;修改明确规定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的,按照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刑事责任。三是建议修改生产、销售假药罪、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法律规定,调整上述犯罪的构成条件,降低入罪门槛,增强可操作性。此外,修正案草案还对危害国家安全的有关犯罪、盗窃罪的规定等作了修改或者补充。
二、“实行社区矫正”首次写入刑法修正案中(新闻链接:法治网//www.legaldaily.com.cn/index_article/content/2010-08/25/content_2258736.htm?node=5955)
本次刑法修正案可谓亮点频现。如:有期徒刑上限拟提高到25年、取消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对死缓减刑作出严格限制、“恶意欠薪”、“交通肇事”、“醉酒驾驶”、“飚车”等入罪、对老年人、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扩大特殊累犯的范围严打恐怖活动、非法买卖人体器官拟入罪、降低销售假药、环境污染等入罪门槛、“蚂蚁搬家”式走私、虚开普通发票等定为犯罪,等。
值得注意的是,我认为社区矫正首次写入刑法应特别一提。草案将刑法第38条第二款修改为“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被告社区矫正”,将刑法第76条中的“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修改为“实行社区矫正”,将刑法第85条中的“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修改为“实行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第一次写入刑法,意味着对罪犯通过关押、自由刑执行来进行发行的思路要进行调整,把罪犯交到社区,让他们参与社会生活。在未写入刑法前,短期自由刑必然的弊端是罪犯之间的交叉感染,结果是犯罪很轻或者犯罪较笨拙的人,坐了两三来牢出来后,比原来厉害多了。克服短期自由刑弊端,一个重要的配套措施是大量适用缓刑。通过开放的方式,让罪犯参与社区生活来考验和改造罪犯,是刑罚改革的方向。多适用缓刑,让刑罚处于引而不发的状态,对那些短期自由刑的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不得不小心谨慎认真改造,法律适用效果可能更明显。但是,社区矫正还要制订配套的法律法规,所以违法行为矫治法的立法进度应加快。
三、 最高检:狠抓审查审查逮捕质量 防止错捕案件发生(新闻链接:正义网//news.jcrb.com/jxsw/201008/t20100802_394146.html)
2010年6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对外公布了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引起社会热议。
据正义网银川8月2日电, 正在召开的全国检察机关侦查监督改革工作座谈会提出,各级侦查监督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五部门联合下发的两个证据规则,进一步规范办案行为,不断提高审查逮捕质量,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赔偿案件的发生。 会议强调,要认真吸取赵作海等冤错案件的教训,坚决执行高法院、高检院等五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不断提高审查、分析、判断、运用证据能力,严格依法排除非法证据,坚决纠正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行为,确保案件质量。对于犯罪嫌疑人提出遭到刑讯逼供的案件,应要求其提供相关线索并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确有刑讯逼供的,应当坚决排除非法获取的口供并提出纠正违法意见,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侦查部门查处;对于审查逮捕期限内无法查清是否存在刑讯逼供行为的,要慎重对待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综合其他证据进行审查判断,审慎作出决定,同时要将疑点通报公诉部门。对于因对案件事实、证据审查把关不细、不严而造成错捕的,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执法过错责任。
四、 最高检:讯问嫌疑人听取律师意见(新闻链接:财新网//policy.caing.com/2010-08-31/100175491.html)
最高检已就建立审查逮捕讯问犯罪嫌疑人和听取律师意见制度、完善刑事立案监督机制、完善侦查活动监督的程序和措施、建立对搜查、扣押、冻结等强制性侦查措施的监督机制,起草了四项改革规定。据了解,四项规定完善了中国特色侦查监督制度,是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重要途径,在完善诉讼结构的同时,为增强审查逮捕机制的科学性、提高逮捕质量提供了重要保障。
实际上,现行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已规定了听取律师意见制度,但是由于配套制度缺位,该制度执行起来并不理想。听取刑辩律师意见要制度化的问题,因赵作海冤案而变得迫切。这起冤案的酿成,一个重要的原因正是司法机关没有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但在当前环境下,实行起来还不尽如人意,《刑事诉讼法》还未修改将使该规定打折扣。所以,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必须进行一个制度化的建设,而且必须是一个刚性的制度,要有惩罚措施、保障措施。但律师在司法改革中却被边缘化了,刑事司法改革必须高度重视和吸收律师的力量。下一步的司法体制改革,应该以律师作为刑事改革的重要力量为基础。
五、 最高检要求检察院大力加强执法公信力建设(新闻链接:新华网//news.xinhuanet.com/legal/2010-08/12/c_12436921.htm)
以“检察工作与执法公信力建设”为主题的第八届全国检察长论坛·兰州会议8月11日闭幕。要求进一步采取有力措施,强化对自身执法活动的监督制约,切实树立检察机关忠诚、公正、清廉、文明的良好执法形象。会议认为,大力加强执法公信力建设是落实中央要求、赢得人民群众信赖的必然要求,是检察工作服务和保障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必然要求。
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建设,确实是不得不引以重视的问题了,也是一项长期的基础性工作。
六、 最高法院要求监管案件流程节点保护当事人诉权(新闻链接:中国新闻网//www.chinanews.com.cn/fz/2010/08-10/2459079.shtml)
在8月10日于江西井冈山举行的全国大法官主题研讨班上,最高法院院长王胜俊要求,各级法院要通过对案件各个流程节点的监控和管理,督促法官严格执行程序法,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审判流程管理是审判管理的重要基础性工作。法院将强化案件办理的节点管理,树立立案、审判、执行、监管一盘棋管理,加强对立案、分案、开庭、裁判、执行、归档等各个流程节点的监控管理。建立审限动态监控机制,找准影响审限的主要节点进行针对性重点监控。从立案环节避免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
七、 最高检上提诽谤案件批捕权引起强烈反响(新闻链接:正义网//www.jcrb.com/yqjc/201008/t20100823_405531.html)
最高检近日上提诽谤案件批捕权,并指出“不能把对个别领导干部的批评、指责乃至过激的言语当做诽谤犯罪来办”,此举在网上引起一片叫好。有评论说,最高检的新规是在有意识地限制政府部门干预司法的隐性权力,它通过制度设计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此方向令人赞赏,其实效值得期待。
近年来,各地发生过一些动用公权打压民众批评意见的典型案例,重庆有“彭水诗案”,山西有“稷山文案”,河南有“孟州书案”,陕西有“志丹短信案”,海南有“儋州歌案”,山东有“高唐网案”,辽宁有“西丰短信诽谤案”。在这些案件中,公检法部门不同程度地非法办案,以诽谤之名迫害无罪公民。这些错案侵犯了当事人的权利,也损害了公检法机关公信力,更严重影响了党和政府形象。
最高检的新规定是在有意识地限制政府部门干预司法的隐性权力,它通过制度设计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此方向令人赞赏,其实效值得期待。
八、 最高法:网络著作权纠纷进一步增多(新闻链接:中国人民法制网//www.fz-china.com.cn/fz-china/law.php?m=newsdetail&news_id=16883&frequency_id=3)
“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和经济全球化的进一步深入,知识产权案件也将呈现出5个新的发展趋势。”第一、网络著作权纠纷将进一步增多。因为利益之所在,纠纷之所在。在知识经济和信息社会时代,知识产权日益成为人们最重要的财产权利之一,成为企业争夺市场的利器和国家之间竞争的主要工具。第二,新技术领域纠纷还将进一步增多。国际金融危机催生了新的科技革命和产业革命潮流,我国也面临着经济发展从要素驱动向创新驱动的转变。新能源、新材料等新技术领域成为经济发展最活跃的领域。这些领域集中出现纠纷的可能性较大。第三,文化创意产业领域的纠纷尤其是网络著作权纠纷将进一步增多。在国际金融危机中,文化创意产业例如电影、动漫、网游等不仅未受影响,反而出现高速发展。电影产业甚至迎来了历史上的最好发展时期,出现了“电影不认识危机”的现象。这些领域也必然会更多地出现侵权纠纷和合同纠纷。第四,知识产权纠纷的国际性增强。原因主要有:经济全球化使得涉外知识产权纠纷逐渐增多,比重逐渐增大;国际知识产权规则渐趋统一,使得各国的知识产权纠纷出现了一定的趋同性。有的跨国公司对于相同或类似的纠纷分别在不同的国家提起诉讼。各国的法院在裁判案件时在一定程度上会受到国外相同或类似纠纷裁决结果的影响。第五,随着反垄断法在我国的施行,垄断纠纷将逐渐走入人们的视线,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之一。
九、最高法院发布三起发票犯罪典型案例(新闻链接:中国法院网//www.chinacourt.org/html/article/201008/24/424711.shtml)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近日联合发布了《关于严厉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要求继续深入推进开展打击发票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加大对发票违法犯罪重点地区和犯罪源头的打击力度,对发票犯罪案件依法快审、快判,从严惩处。为配合专项行动的开展,维护税收管理秩序,震慑不法分子,营造一个健康有序、公平竞争、诚实守信的市场经济环境,最高人民法院于近日公布了三起发票犯罪典型案例:一是被告人刘正燕等三人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案。二是被告人张丽等四人非法制造发票案。三是被告人曹家庆等十一人非法制造发票、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案
十、18部门出台意见推动全民禁毒宣传教育工作长远健康发展(新闻链接:人民网//politics.people.com.cn/GB/1027/12532731.html)
国家禁毒办、中宣部、中央外宣办、中央综治办、公安部、教育部等18个部门近日联合下发《关于深化全民禁毒宣传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推动全社会依法履行禁毒宣传教育职责,进一步提高全民抵御毒品的能力和参与禁毒斗争的意识。
意见要求,各地、各部门要坚持面向全民与突出重点人群相结合、禁毒宣传教育形式与效果相统一、禁毒宣传教育专业化和社会化资源相整合的基本原则,深入开展禁毒法制教育、毒品预防知识教育、禁毒形势教育和禁毒理念教育,实现全民禁毒意识显著增强,新吸毒人员增加速度明显减缓,合成毒品滥用势头和其他毒品违法犯罪活动得到有效遏制的目标。
意见要求,各地要以青少年、流动人口、毒品问题严重地区人员、有涉毒行为人员为重点人群,依托教育、共青团、妇联、工会等部门和组织进一步深化“不让毒品进校园”“社区青少年远离毒品”“不让毒品进我家”“职工拒绝毒品‘零计划’”等品牌活动,推动禁毒宣传教育进学校、进社区、进家庭、进单位、进场所、进农村,全面提升全民抵御毒品的能力。要积极营造全社会广泛参与禁毒人民战争的舆论氛围,充分发挥互联网、手机等新兴媒体的作用,定期发布禁毒公益广告,普及毒品预防知识,传播禁毒观念。要大力推进群众性禁毒公益实践活动,加强禁毒志愿服务工作。要在每年6月掀起“全民禁毒宣传月”集中宣传教育高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