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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履行中的具体适用
发布日期:2003-12-17    文章来源: 互联网
  诚实信用原则确立的是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参与交易的各方当事人所应严格遵守的一种最基本的行为准则和道德观念。它要求行为人本着真诚、真实、恪守信用的原则和精神,以善意的主观意识和行为方式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称《合同法》)颁布之前,我们通常所说的“重合同、守信用”就是这一原则的相关内容在合同关系中的体现。

  诚实信用原则一直被看作民法中的最高原则和最高理念,普遍为法律界学者称之为“帝王规则”。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就已将该原则确立为基本原则之一,司法实践中这一原则也被广泛地应用。1999年颁布实施的《合同法》不仅将诚实信用原则确立为本法的基本原则,同时还将这一原则确定为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基本原则,显见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并已成为贯穿整个《合同法》的基本理念。因此,在具体的合同业务操作中,正确理解和适用诚实信用原则,对于合同当事人恰当地履行自己的权利义务,保障己方的合法权益,以及律师处理相关的纠纷案件都具有重要的实际指导意义。

  善意协作: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内容

  《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这就是说,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不仅要全面地、实际地履行已经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的己方义务,对于那些在合同中虽然未作约定,但是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应尽的协作义务,当事人也应该自觉地、善意地履行。这些协作义务包括:

  1、通知义务

  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或发生涉及一方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另一方负有告知或通知对方的义务。这种通知义务内容是广泛的,也是不固定的,因合同类型的不同会有所不同。例如:

  合同关系中,一方对另一方因疏忽、专业知识或识别、鉴别能力限制等因素造成合同重大缺陷或明显违背其真实意志的情形,应负有善意地告之另一方的义务,不能利用对方的这些缺点,损害对方的利益;

  买卖合同中,对产品的使用方法、危险品的注意事项等,出卖人应负有真实情况告知买受人的义务;

  租赁或出借合同中,对租赁物或出借物品的瑕疵、安全使用事项等,出租人或出借人应负有将真实情况告知承租人或借用人的义务;

  房地产预售合同中,发展商应负有对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情况、地价款支付情况、预售许可情况等真实情况告知购房人的义务;

  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导致给付不能时,应负有及时通知对方的义务;等等。

  2、协助义务

  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一方在履行合同义务时,需要对方提供适当的协助或给予一定的方便条件的,对方应予配合。合同概念的本身就已经决定了合同双方互为协助义务的产生。这种协助义务同时要求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不能故意履行其已知对合同对方不利的合同。例如:

  房地产买卖合同中,卖方要求买方提供相关资料、共同向房屋产权登记机关办理转移手续时,买方应予协助;

  合同中约定的履行期间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规定,一方可以随时向对方履行,但应当给予对方一定的准备时间;

  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主客观原因,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致使一方遭受损失时,受损一方在有条件、有能力的情况下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控制损失,防止损失扩大;等等。

  3、保密义务

  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一方通过合同关系可能会了解或已经实际了解到对方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等,在这种情况下,了解他人技术秘密、商业秘密的一方应负有为对方保密的义务。该等保密义务往往不因合同的终止、解除而终止或解除。例如:

  技术实施许可合同中,使用他人技术秘密的一方负有不得向第三人泄露该技术秘密的义务等等。

  利益调整: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意义

  合同履行过程中,不管是合同约定义务,还是合同约定之外的协作义务,只有当事人遵循诚实、守信、善意的履约原则,正确对待和审视自己的权利义务及履约行为,才能够避免和解决双方的利益冲突,特别是排除因合同约定不到位而产生的履约障碍,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实现合同的最终目的。

  通过对合同双方利益关系的重新调整,有效地保护当事人合法的合同权益,这是诚实信用原则的一个重要的适用意义。履约过程中,因各种主客观因素,往往会造成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严重失衡,继续按合同的原有约定履行,一方明显受损。导致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严重失衡的主客观因素有很多,可能是当事人自己的意志误解,可能是当事人一方的恶意或故意行为等等。在这种情况下,客观上明显地或不对等地多承担了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或明显受损一方当事人就可以适用诚实信用的原则向对方或司法机关提出修订甚至解除合同的要求,重新调整合同内容,实现一种更为恰当的权利义务对等状态,来维护自己的利益。

  诚实信用的原则的另一个适用意义就是可以弥补《合同法》法律规定上的不足以及当事人合同约定上的缺陷,起到解释法律和合同的作用。任何法律规定和合同的约定不可能面面俱到,同时合同履行过程当中出现的问题也是不尽相同的,有些问题就无法可循,缺乏具体的法律规范和合同约定的指导。这时,诚实信用原则就体现出对法律和合同的不可缺少的补足作用。诚实信用原则在这方面的作用体现于司法上的最重要的实质意义就是授予法官一定程度的自由裁量权,并将这一原则作为裁判定案的重要依据。

  诚实信用原则适用的法律后果

  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可以产生两个基本法律后果:

  1、合同的变更。通过变更合同的某些条款约定,达到清除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所带来的不公平结果,主要方式有增减履行标的、变更履行方式和期限等等。

  2、合同的撤销或解除。如果通过变更合同的方式仍不能清除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所带来的不公平结果时,那么就可以通过撤销或解除合同的方式来最终解决。

  适用诚实信用原则应注意的问题

  1、诚实信用原则是《合同法》规定的基本法律原则,合同当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的约定来排除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这是合同当事人所应注意的。

  2、在适用诚实信用原则对当事人的合同约定进行解释和补充,应当充分考虑合同订立时的客观基础和背景,以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志为根本,并结合双方目前的现实利益状况。

  3、诚实信用的原则虽然可以用来解释法律和补充法律的不足,但是在实际应用中,不能用诚实信用原则来修正《合同法》及其他法律的具体规定,也不能以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来代替《合同法》及其他法律的具体规定的适用。这一点对律师工作极为重要,在解决合同纠纷问题时,应首先考虑适用《合同法》及其他法律的具体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在适用法律具体规范和司法解释仍不能解决问题时,才能适用诚实信用原则。

  4、合同当事人在适用诚实信用原则行使权利时,应注意自己的主张请求。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协作义务,它不同于合同约定的主要给付义务,不具备对等给付的性质,往往不能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协作义务的不履行,原则上往往也不能主张合同的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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