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司法考试法制史讲义:美国法(总结)
发布日期:2010-09-03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司法考试法制史讲义:美国法的形成和发展
美国曾经是英国的殖民地,美国法深受英国法的影响,也属于判例法体系。美国法的发展经历了以下几个时期。
(一)殖民地时期。
随着英国殖民统治的推进,特别是随着《英国法释义》的出版,使英国法得到了普及,英国普通法在18世纪中期在北美殖民地地区取得了支配性地位。
(二)独立战争以后。
独立战争以后,美国法走上了以英国法为基础、参照大陆成文法律文献建构自己独特法律文化的道路。1830年的《美国法释义》标志着美国在继受基础上走上独立道路。
(三)南北战争以后。
南北战争以后的美国法特点主要表现在:
1.制定了废除奴隶制的宪法修正案;
2.财产方面确立了土地的自由转让制度;
3.改革了繁琐的诉讼程序;
4.建立了美国式的判例法理论;
5.法学教育中心从律师事务所转移到法学院校;
6.各州出现了法律统一化趋势。
(四)现代发展。
两次世界大战以后,美国进入了垄断资本主义时期,其法律也发生了巨大变化。
★★★二、司法考试法制史讲义:美国法的渊源
(一)制定法。
制定法是由美国联邦政府和议会就国防、外交、税收、货币、贸易、移民、专利、海商和破产等方面以及各个州就上述事项范围以外的地方事务制定的成文法。
(二)普通法。
主要是各个州法院体系适用的判例法。
(三)衡平法。
主要是适用于联邦法院和个别州衡平法院体系的判例法。
★★★三、司法考试法制史讲义:美国宪法
(一)宪法的制定。
美国宪法是1787年制定、1789年实施的,是现行宪法,也是最早的资本主义国家成文宪法。
(二)主要内容。
美国宪法包括序言与本文(以及修正案)两个部分。但是序言虽然包括在宪法中,但并不是宪法的正文,不能予以引用。美国宪法主要规定了: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三权分立,授予各州的权力,宪法修正案的提出和通过的程序,强调宪法和根据宪法制定的法律以及缔结条约是“全国最高法律”,宪法批准的问题等内容。
(三)修正案。
宪法修正案是唯一的改变宪法内容的方式。在美国宪法修正案中,影响最大的主要有:1788年前10条权利法案;内被战争以后关于废除奴隶制承认黑人选举权的修正案;二十世纪以后关于扩大选举权、男女享受平等权利的修正案。
四、司法考试法制史讲义:司法制度
★★★(一)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是指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件确立的一项权限,联邦最高法院有权通过审理有关案件来解释宪法,审查联邦和州立法机关颁布的法律、联邦和州采取的行政措施,宣布违反联邦宪法的法律和行政措施为无效。它是美国司法制度中最有特色的一项权力,也是美国三权分立权力结构中司法权制约行政权、立法权的一项权力。
★★(二)双轨制法院组织
根据联邦宪法,美国设有两套法院组织系统。一套是联邦法院组织系统,一套是州法院组织系统。
美国联邦法院系统包括:联邦最高法院、联邦上诉法院、联邦地区法院和联邦专门法院。
美国的州法院组织系统极不统一,各州的各级法院的名称、组成、管辖权均不一致。州的最高一级法院一般称作州最高法院,只处理上诉案件,并且有权通过审理具体案件宣布州的立法是否违反州宪法。州的正式初审法院是地区法院,基层法院是治安法院。
★★★五、司法考试法制史讲义:美国法的特点和历史地位
1.美国法的特点。
(1)以判例法为主要表现形式。在判例实践中实行“遵循先例”原则,在审判风格上采用归纳推理方式,强调程序的重要性。
(2)法律体系庞杂。联邦和各州自成法律体系,美国联邦和各州都有独立的立法机关和司法系统。
(3)封建因素较少。这是因为北美大陆原本就不存在封建制度,在引入英国法时对其中明显的封建因素没有采用。
(4)具有浓厚的种族歧视色彩。
2.美国法的历史地位。
美国法是在批判吸收英国法的基础上建立的具有美国特色的法律制度;在英美法系中占有重要地位。体现在:
(1)美国创造了对宪法产生深刻影响的近代宪政思想和制度;制定了世界第一部资产阶级成文宪法,奠定了资产阶级宪法的基本格局,并对整个近代时期的宪法实践发生了深刻影响。
(2)创造了立法的双轨制,这种体制及其运作为中央和地方关系的协调提供了经验。
(3)美国刑法率先创造了缓刑制度,并将教育观念和人道主义观念引入刑法的改革。
(4)最早建立了反垄断法制。
★★★六、司法考试法制史讲义:英美法法系的特点
1.以判例法为主要法律渊源。各国受英国法的影响,法律渊源一般都分为普通法、衡平法和制定法。其中判例法的地位很高。
2.以日尔曼法为历史渊源。普通法系的核心英国法,是在较为纯粹的日尔曼法盎格鲁·撒克逊习惯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3.法官对法律的发展所起的作用举足轻重。判例法是在法官长期审判实践中逐渐创造出来的,法官的判决本身具有立法的意义,普通法系素有“法官造法”之称。
4.以归纳为主要推理方法。法官和律师在适用法律时,通过对存在于大量判例中的法律原则进行抽象概括归纳比较,然后才能将其最适当地运用到具体案件中去。
5.不严格划分公法和私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