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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两份合同效力该如何认定
发布日期:2010-09-02    作者:110网律师

 

        2009年5月7日,老张看中某楼盘商品房,由于当时开发商并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遂与开发商签订一份看房合同,约定开发商的交房时间并约定按照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事后开发商取得预售许可证并通知老张签订预售合同,老张来到开发商处准备签订合同时,发现约定交房日期推迟了,开发商的违约责任变成了同期银行利息。但是,老张还是签订了预售合同。到了看房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时,开发商并未交房,于是老张将开发商诉至法院。
    此案属于预售合同纠纷。根据法律规定,开发商在未取得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之前,是不能以各种名义、方法销售或变相进行商品房销售的,当然,也就不允许开发商向购房者收取任何具有预付款性质的费用。而上述的做法违反了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但是根据最高院关于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的规定在起诉前已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可视为合同有效。因此,看房合同是有效的。预售合同也是有效的。根据后合同优于前合同原理,应当适用后合同即预售合同。
    在此提醒购房者,如果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不要盲目的签订合同,在咨询律师后再采取相应的措施。如果老张不签订后一份合同,情况将大大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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