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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刑诉复习:有关未成年人考点总结
发布日期:2010-09-02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部分,对未成年人的考察规定和考点总结整理如下:

  1、不公开审理:开庭审理时,14岁—16岁,一律不公开;16岁—18岁,一般不公开。

  2、询问、讯问、审判时: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监护人到场。

  3、应当指定辩护:开庭审理时,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被告人。

  4、隐私、名誉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判决前,审判人员不得向外界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诉讼案卷材料,除依法查阅、摘抄、复制以外,未经本院院长批准,不得查询和摘录,并不得公开和传播。

  5、必须查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准确出生日期

  最高法《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对于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经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确实无法查明的,应当推定其没有达到相应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6、“区别对待”的起诉政策(针对“相对不起诉”)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般应当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一)被胁迫参与犯罪的;(二)犯罪预备、中止的;(三)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四)是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的;(五)因防卫过当或者紧急避险过当构成犯罪的;(六)有自首或者重大立功表现的;(七)其他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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