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司法考试:行政处罚法重点法条精读(四)
发布日期:2010-08-31 文章来源:互联网
第四章 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
「重点法条」?
第二十二条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法条」 本法第28、61条。
「意思分解」
1?因行政处罚不能代替刑事处罚,所以行政机关有移送义务(第22、61条)。?
2?注意第28条之规定:
(1)行政拘留可折抵拘役和有期徒刑;
(2)罚款可以折抵罚金。
「重点法条」?
第二十五条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相关法条」本法第26~27条。
「意思分解」?
以上3个条文是关于行政处罚具体适用的规定。?
1.免除行政处罚的有3种情况:?
(1)不满14周岁;?
(2)精神病人;?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应当依法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有两大类情况:
(1)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
(2)第27条所列4种情形。
「重点法条」?
第二十九条 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相关法条」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6条。
「意思分解」?
1?行政处罚的追诉时效为2年。?
2?掌握行政处罚的追诉时效起算点(第2款)。?
「不要混淆」?
追诉时效为2年是有例外的,但其例外必须由“法律”规定,如《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