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刑法讲义:实施恐怖、危险活动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发布日期:2010-08-30 文章来源:互联网
2010年司法考试复习目前正在紧张进行,法|律教育网希望通过整理司考刑法笔记/讲义的方式,能够帮助广大考生去粗取精,把握司考刑法命题考点、重点,取得好的成绩。
实施恐怖、危险活动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1)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
A、数罪并罚;
B、区分恐怖组织:恐怖组织反法律更反政府,而黑社会组织只反法律不反政府
(2)劫持航空器罪
A、正在使用中的概念:当地面人员或机组为某一特定飞行而对航空器进行飞行前的准备时起,直到降落后24小时为止,该航空器被认为是正在使用中;在任何情况下,使用的期间包括航空器在飞行中的整个时间。
B、航空器包括国家航空器、民用航空器。
C、劫持:通过暴力控制航空器,并且利用交通工具高速运转的性能。
D、劫持过程中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处死刑。
(3)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飞行中的概念:航空器从装载完毕,机舱外部各门均已关闭时起,直至打开任一机舱门以便卸载时止,属于正在飞行中;航空器被迫降落时,在主管当局接管该航空器及机上人员与财产的责任以前,视为仍在飞行中。
(4)劫持船只、汽车罪
刑法没有将劫持火车、电车的行为规定为独立犯罪,从实质上看,劫持火车、电车的行为也足以使火车、电车发生倾覆、毁坏危险,故应将劫持火车、电车的行为视为本罪的破坏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