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成都市九级工伤赔偿标准——54543元
一、赔偿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
2、《四川省工伤赔偿标准一览表》
3、《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
二、计算标准:
根据2009年劳动统计年报并经省统计局核定,成都市2009年全部单位职工平均工资(即原城镇职工平均工资)为27272元。
三、赔偿项目: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8个月本人工资
2、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需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16个月工资
3、医疗费:以实际发生为准
4、护理费: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经鉴定需要护理的,按照护理依赖程度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5、住院伙食补助费: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
6、停工留薪期工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等
7、残疾辅助器具费: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是否需要残疾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
四、赔偿金额计算:
1、以成都市2009年平均工资为依据,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为36362.6元(16个月工资);
2、如果劳动者本人工资等于成都市平均工资,那么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18181.3元(8个月)
3、前两项合计为54543元
4、其他各项往往以实际发生的金额为准,变数较大,故未纳入计算
五、说明:
因为劳动者个人工资差异及住院治疗等情况的不同,所以实际上九级伤残是难以有真正统一的赔偿标准的,故该标准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