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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司考刑法讲义:犯罪主体问题
发布日期:2010-08-28    文章来源:互联网
  2010年司法考试复习目前正在紧张进行,法律|教育网希望通过整理司考刑法笔记/讲义的方式,能够帮助广大考生去粗取精,把握司法考试刑法命题考点、重点,取得好的成绩。

  犯罪主体问题

  自然人主体自然人犯罪主体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达到相应的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相应的刑事责任能力,另外特定犯罪还需要主体具备某些特定身份。

  刑事责任年龄

  (1)刑事责任年龄的分类三分法:完全无责任年龄(不满14周岁)、相对责任年龄(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完全责任年龄(16周岁以上)。重点是相对责任年龄问题。

  (2)刑事责任年龄的计算规则:周岁——实足年龄——生日当天不计算在内——最小单位为日——公历——行为时。  

  (3)已满14不满16周岁的刑事责任问题

  ①已满14不满16周岁的人,应负刑事责任的范围:八种犯罪十种情况(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简称“烧杀淫掠、伤投爆肚(爆毒)”。其中故意伤害罪与强奸罪都包含了两种情况;

  ②已满14不满16周岁的人刑事责任的特点:极其严重性与常见多发性;

  ③注意毒品犯罪中,已满14不满16周岁的人仅对贩卖毒品的行为负刑事责任,对基本性质相同危害程度相当的走私、制造、运输毒品的行为(《刑法》第347条)则不负刑事责任。与这一特征极为类似的还有《刑法》第114条所规定的几种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中,仅规定对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负刑事责任。

  ④已满14不满16周岁刑事责任的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满14不满16周岁的人实施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以外的行为,如果同时触犯了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应当依照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确定罪名,定罪处罚。典型情形如:

  A、绑架过程中杀害被绑架人;

  B、拐卖妇女过程中强奸被害妇女的;

  C、决水行为(故意)致人死亡的;

  D、盗窃、诈骗、抢夺他人财物的为窝赃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故意致人重伤或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

  ⑤注意已满14不满16周岁的人仅仅对法定的几种故意犯罪负刑事责任,而对任何过失犯罪是都不负刑事责任的;

  ⑥对于不满16周岁的人实施触犯刑律的行为如何处理:如果依法构成犯罪的,以法定的八种罪名论处,且适用刑罚时应当遵循的两个原则:一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二是不适用死刑(包括死缓);如果因不满16周岁不构成犯罪的,首先考虑责令其家长或者监护人严加管教,其次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相关例题】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实施下列行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是( )

  A、参与走私,并在走私过程中暴力抗拒缉私,造成缉私人员重伤的

  B、抢夺一名过路妇女的手机,在得手后,为抗拒抓捕将追赶来的被害人打成轻伤

  C、参与绑架他人,致使被绑架人死亡

  D、教唆一同学(17岁)深夜潜入某IT公司盗窃价值3万余元的计算机元器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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