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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发布日期:2010-08-26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摘要】离婚诉讼中债务处理问题是离婚案件处理中的难点,本文结合具体案例就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进行简要评析,以其对读者有所裨益。
【写作年份】2010年


【正文】

  离婚诉讼中债务处理问题是离婚案件处理中的难点,本文结合具体案例就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进行简要评析,以其对读者有所裨益。

  一、案情简介

  原告:李某,女

  被告:王某,男

  王某(男)和李某(女)原为夫妻,后王某经常也不归宿,李某发现王某与另一女子刘某同居,为此二人经常吵架,王某还经常使用暴力殴打李某。李某要求离婚。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对离婚和共同财产的分割都没有异议,但王某要求夫妻共同承担欠信用卡的20万,欠刘某的27万,李某认为这两笔款项不是夫妻共同债务。

  二、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查明:李某与王某与2004年12月22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无子女。庭审中,王某称双方感情较好,现因李某起诉导致双方感情破裂,李某称王某与刘某共同居住于某小区,为证明上述事实,李某向本院提供了王某与李某的合影照片、刘某的照片、2010年3月24日李某称有人卖淫嫖娼并报警后的录音证据,录音证据表明,该晚凌晨二点多钟,王某与刘某共同在某小区房屋内。王某对于照片、录音的真实性认可,但提出自己与刘某系普通朋友,并不存在不正当关系,并称,自己与刘某共同承租该房屋,没人住一间。王某对其中自己与刘某拉手的照片真实性予以认可,但王某称系自己与普通朋友开玩笑时发生。

  另查,王某持有中国银行、广大银行、中心银行、交通银行、深圳发展银行的信用卡各一张、工商银行的信用卡两张,王某持有工商银行理财金卡一张。经查,王某上述银行卡中存在大量的短期巨额现金存入及取出情况。庭审中,王某称通过使用上述信用卡进行透支与套现,透支与套现的欠款部分用于做二手车或二手房买卖,部分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花费,但王某表示无法区分。李某对王某的陈述不予认可。庭审中,王某称累计信用卡的欠款20万系套现发生的,欠刘某27万元系用于偿还信用卡后再次套现发生的,王某主张欠信用卡的人民币20万,欠刘某的27万均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王某提供了证人刘某出庭作证。刘某称,王某曾向其借款27万用于投资,二人系普通朋友关系,二人也从未拉手。

  法院审理认为:婚姻关系应以感情为基础。因王某与刘某的交往已经超出一般常理下的普通朋友关系,李某与王某因此产生矛盾导致感情破裂,王某对此具有过错。现双方同意离婚,本院予以支持。由于王某存在过错,在分割财产时对李某予以照顾。(关于分割财产部分的认定在此省略)对于王某累计信用卡的欠款人民币20万及欠刘某27万元的性质,综合本案审理情况,王某将大量短期巨额现金存入及 取出系信用卡的透支与套现发生,且考虑到王某与刘某之间存在利害关系,故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上述债务属于李某与王某共同债务,故王某主张将上述款项作为夫妻共同债务予以处理,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向冯某借款8000元,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了王某关于欠信用卡20万,欠刘某的27万是夫妻共同债务的主张。

  三、案件评析

  王某主张的欠信用卡20万,欠刘某的27万是否是夫妻共同债务是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

  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同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包括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和夫妻共同经营所负的债务。所谓的生活需要,通常是指一般的衣食住行医等方面的基本需要,不应当包括经商、娱乐等非日常生活需要的其他活动。如果夫或妻一方以经商、娱乐等非日常生活需要处分财产,应当自行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根据王某提供的信用卡消费记录及王某的陈述,在半年时间里,王某信用卡消费及套现近1000万元,这些费用明显不是日常生活需要的大宗财产交易,王某从未征得未参加交易活动的妻子李某的确认,应视为王某的个人行为;王某称所欠刘某的27万元也用于偿还信用卡,该借款也应视为王某的个人行为,再者,王某与刘某也存在着利益关系。因此,法院就王某主张的欠信用卡20万和欠刘某的27万不做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是正确的。
 
【作者简介】
宋晓锋,男,北京市丹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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